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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經濟發展中,中小企業已然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柱,為國家經濟發展、保障就業做出了突出貢獻。然而,我國中小企業受其自身管理水平、自有資金缺乏、獲貸支持少、證券市場門檻高、中小企業之間互相擔保難等因素制約,中小企業的發展往往受到資金短缺的困擾,形成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關鍵詞:中小型企業融資困境路徑選擇
1、中小企業概念界定
對于中小企業究竟是指代什么樣的企業,環顧世界主要發達國家,至今并也未能形成一個統一的認識,它總是有著時間或者空間上的特定性,故而它只能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是對比于那些規模大且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而言。
2、中小企業融資困境
2.1中小企業上市門檻高
我國相關法律對中小企業上市限定了基本條件。不僅在對于企業的組織結構、盈利能力、財務狀況有相當高的要求,而且對于相關會計文件是否誠信、企業是否有過違法行為也有明文規定。而針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則更為嚴苛,除以上的要求以外,還對于其發行總額、所占公司股本總額比例都有詳盡規定,且需相關單位的審批。
2.2銀行的歧視性待遇以及審批條件繁瑣
在我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每年的貸款額度的絕大多數被分配給了我們的國有大型企業,對于包括中小型企業在內的其他企業供血明顯不足。與此同時,貸款審批條件的繁瑣使得獲取銀行資金支持變得更加高不可攀,我國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審查制度乃是“審貸分離、分級審批”,貸款效率低下。
2.3中小企業抵押擔保難
按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企業要成功申請到貸款必須提供一定的資產抵押給金融機構。同時我國相關法律對于什么樣的物可以作為抵押物,什么樣的物不能作為抵押物都有嚴格的規定,例如土地、房屋等。我國法律對于可作為抵押物的物的范圍界定相對比較狹窄,且對照我國中小企業可能用于進行抵押的資產,可以交給銀行做抵押的往往只有土地使用權和房產。
3、法律對策
3.1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促進法》配套法律法規
要解決當前我國中小型企業融資中出現突出的問題,首先需要重視的是制度設計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出臺,可以說是我國在中小企業立法領域上的一個里程碑式的事件。但是我們應當看到該法在立法上仍不盡完美,存在一些缺陷,對于中小型企業的規范與扶持力度仍然有限,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差等問題仍然擺在我們面前。因此國家在立法層面還應該迅速出臺與之相適應的規則體系,對于發達國家的有益經驗我們應當大膽損益與借鑒,不斷充實與完善我們的法律規則,并最終形成符合我國實際的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立法體系。
3.2出臺《中小企業融資法》
要解決中小型企業融資難題,還是應當堅持立足于規則先行,就觀察鄰國日本一些卓有成效的做法所獲得的啟示來看,其立法機構先后制定并頒布了多部專門針對于該領域的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其后在此基礎上,多個專項負責中小企業貸款援助的金融機構也在該國政府的推動下得以成立,這些金融機構一般都以低于市場同期利率的利率向中小企業提供的貸款。為了增加該規則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從而在根本上切實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對于其成功經驗我認為我們應當大膽的引進。
3.3擴大動產擔保范圍
擴大動產擔保的范圍,對于增強我國中小型企業的貸款融資能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這是因為:首先所能提供的不動產擔保資源有限。根據相關調查數據我們可以得出這一結論,即我國中小型企業幾乎都分布在縣域地區,其廠房用地在法律上大多屬于農村宅基地或者集體用地,其以不動產作抵的能力十分不足。二是中小企業的存貨、應收賬款等動產往往大于不動產的價值。
3.4簡化抵押擔保流程
在我國目前形勢下,抵押擔保登記部門種類數量繁多、所走程序環節多、應須辦理手續多、當事人程序負擔重、時間成本高,故而我們應當在竭力消除抵押擔保中不必要的流程手續。我們知道,中小企業大多處于事業起步或上升階段,其對于資金的需求大且緊急,而就當前而言,通過抵押擔保仍是中小型企業獲得資金支持的主要途徑,若能在簡化擔保抵押流程上減輕其程序負擔,提高抵押擔保的效率,對于解決中小型企業融資困難有無疑是重大利好。
4、結論
最近幾年,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非常突出,大量的中小企業因為融資困難而紛紛倒閉,嚴重制約中小企業的發展。然而這些困難并不能成為我們忽略中小企業所面臨問題的原因,中小企業對于國家經濟、社會、民生都有著不可忽略的重要影響,因此我們應當積極著手相關制度的建立完善,為其營造有利的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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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巨龍 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