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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就理論而言,綠色建筑有著諸多的優勢,能夠實現人與自然的可持續發展,但因現實的多重制約,綠色建筑在我國的發展還是步履維艱。一方面,無論是政府還是生產者與消費者,對綠色建筑的價值理念還未能有全面的認識,對綠色建筑所具有的生態意義認識不清;另一方面,因綠色建筑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這兩大特征,生產者傾向于減少供給,與此同時,消費者傾向于降低對綠色建筑的消費。此外,與綠色建筑相關的配套設施不完善,這些都阻礙了綠色建筑在中國的快速發展。從以上的相關分析可以看出,制約綠色建筑在中國快速發展的因素也就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綠色建筑理念淡薄
綠色建筑不同于傳統建筑,綠色建筑的產生與發展涉及人們思想觀念、生活方式、法律制度等諸多方面的全面革新,因此,綠色建筑的推廣乃至全面發展其困難不僅在于技術層面,更在于既有的思維理念與價值觀,因此若無理念的革新,綠色建筑終成空中樓閣,即便有所應用,也會因缺乏動力而停留在初始階段而得不到大面積推廣。據建設部統計,我國北方地區仍有建筑未采用分戶計量的供熱方式,其建筑面積約占全國總量的10%,但建筑能耗卻占全國城鎮建筑總能耗的40%,如果有所行動,其提升空間還是相當可觀。但在當下中國,經濟處于快速發展階段,經濟增長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增加都離不開房地產業的蓬勃發展,在此背景下,房地產業的任何波動就足以影響中國地方經濟發展和地方財政收入增加。與此同時,綠色建筑觀念又是對傳統建筑觀念的背離,需要在傳統建筑觀念的基礎上大力革新,這勢必會影響房地產業原有的發展路徑,因此,地方政府不愿因綠色建筑理念而改變原有的發展模式。而就目前的中國經濟發展模式而言,政府的角色作用相當突出,缺少政府的鼎力提倡與大力推廣,不可能創造出有利于綠色建筑發展的有利機制和適宜的市場環境。此外,綠色建筑的可能收益與其成本并不匹配,無論是生產者還是消費者,一般只是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對于綠色建筑可能帶來的長遠收益,不愿意為獲得收益而承擔相應的成本,特別是在綠色理念還未完全普及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綠色理念的淡薄而造成市場主體缺乏行動力,從而使得綠色建筑的大力發展愈發顯得困難重重。
(二)綠色建筑推動力不足
如果說理念淡薄造成綠色建筑在中國推廣的前景黯淡,那么缺乏足夠的推動力則造成綠色建筑的蓬勃發展顯得愈為艱難。就發展綠色建筑而言,因其自身所具有的正外部性與負外部性,乃至在市場環境下圍繞綠色建筑本身,各市場主體充滿了信息的不對稱性,綠色建筑大力推廣就顯得更加步履維艱。所謂的外部性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無論是生產者還是消費者,其行為對其他生產者和消費者產生的超越活動主體范圍的利害影響。若從資源配置的角度加以分析,外部性也就展現為不在決策者考慮范圍之內時所產生的一種低效率的經濟現象。外部性可表現為正外部性與負外部性,若市場主體在活動過程中給他人帶來了顯著的正面影響,與此同時自身又得不到他人相應的補償就稱之為正外部性;相對應的,如果市場主體在活動過程中給市場其他主體帶來了負面影響,且其他市場主體得不到相應的補償,此種行為可以稱之為負外部性。就綠色建筑自身而言,其生產過程就是一種市場經濟活動,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內會產生良好的外部效應,但這種良好的外部效益并不能被生產者和消費者所完全獲得,因此也就產生了正外部性。因為房地產企業開發建造綠色建筑時會產生正的外部性,所以其社會邊際成本低于房地產開發者的邊際成本,若我們假設兩者的邊際收益一致,此時,當企業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相等以達到最優時,其產量低于社會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相等時的產量,即由于綠色建筑自身所產生的正外部性,導致綠色建筑的供給量低于社會的需求量,因而也就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時所要求的綠色建筑所應具有的供給量水平,由此造成社會福利的凈損失,從而不是一種最優的安排。此外,對于綠色建筑的消費,也會產生正的外部性,即當消費者購買綠色建筑時,其個人的邊際收益當會小于社會總體的邊際收益,此時社會的邊際收益曲線將會大于消費者個人的邊際收益曲線,若我們假設兩者的邊際成本都隨著產量的升高而升高,此時,當消費者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相等以達到最優化時,其對綠色建筑的需求量會低于社會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相等時的社會需求量,即由于對綠色建筑消費所產生的正外部性,導致綠色建筑的消費量低于社會需求量,因此也就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時所要求的綠色建筑所應具有的消費水平,這亦會產生社會福利的凈損失,從而不是一種最優的安排。由此可以看出,綠色建筑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導致其供給量與需求量低于社會的供給量與需求量,因而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若無外部干涉,綠色建筑的供給與消費都將停留在較低的水平,綠色建筑無法得到較快的發展。更有甚者,以目前我國的能源價格水平而言,會導致綠色建筑的投資回報期變長,相對于傳統建筑,綠色建筑所具有的市場吸引力就大為降低。由于能源行業關乎國計民生,使得該類產品的價格受到政府的控制并維持在較低的水平,由此導致粗放型行業會繼續較快發展,其造成的環境與生態污染不由企業自身承擔而交由全社會成員共同承擔,因能源價格中未包含真正意義上的環保份額,從而在社會效益中無法體現出公平因素,進而使得綠色建筑行業的發展動力不足。目前,綠色建筑還處于初始發展階段,綠色建筑理念還未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與此同時,借助“綠色”之名大肆進行綠色環保宣傳的偽綠色建筑充斥市場,因為綠色建筑消費作為區別于傳統建筑消費的新消費模式,此時,消費者個人的認知水平與消費理念還不足,有關綠色建筑的法律法規的監督機制、市場準入機制乃至與此相關的綠色評定機制還有待建立乃至完善,由此會導致消費者無從獲得有關于綠色建筑的正確信息,而此時綠色建筑的開發商與政府的信息流通渠道不暢,亦會造成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具體而言,綠色建筑的開發者與綠色建筑的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綠色建筑的開發商會有意利用消費者對綠色建筑理念的認知不清而假借“綠色”之名大行經濟利益,但多次受騙會使得消費者對綠色建筑的信任度降低,由此造成了市場誠信體系的破壞,這種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逆向選擇會導致綠色建筑的需求量逐漸降低,直至市場崩塌。
(2)綠色建筑的開發者與政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表現于綠色建筑的開發者為了自身利益往往會向政府隱瞞企業的真實信息,而政府又無有效的手段去真正了解開發者的相應真實信息,在這種情形下,基于不完全信息所制定的產品標準和行業評定標準也就無法真正解決綠色建筑發展過程中的實際問題,此時,綠色建筑的開發者在生產過程中會因缺乏規范和指導而造成綠色建筑市場秩序的混亂,政府會因真實信息的缺失而無法給真正的綠色建筑開發者足夠的研發資金,從而共同導致綠色建筑供給不足,降低綠色建筑開發者的市場積極性。
(3)綠色建筑的消費者與政府間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于政府所掌握的綠色建筑信息未能有效傳達至消費者,與此同時,政府所公布綠色建筑信息其真實性與全面性得不到有效滿足,消費者在面對真假難辨的市場信息時,因缺乏法規的保護和申述機制,導致綠色建筑的消費量降低,從而進一步延緩了綠色建筑市場的快速發展態勢。
(三)綠色建筑的配套設施不完善
綠色建筑市場的快速發展僅僅依靠開發者與消費者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與綠色建筑相關者的大力扶持,若無完善的配套設施和配套機制,綠色建筑亦無法取得長足發展。目前關于綠色建筑知識普及程度不高,除了極少數綠色建筑從業者能真正知曉綠色建筑的內涵之外,對于多數普通人而言,所謂的綠色建筑即是對建筑多增加些綠色,此時,讓消費者多增加成本去接受綠色建筑顯得困難重重,由此可以明顯看出,綠色建筑理念的普及就顯得極為重要,只有當綠色建筑的相關者如政府、開發者、消費者、從業者等都認識到綠色建筑的重要性及其長遠效益時,綠色建筑才會有長遠的發展。目前,關于綠色建筑的相關法律制度與評估機制還不完善,而綠色建筑的評估機制恰是發展綠色建筑的極為重要的支撐,就綠色建筑自身而言,其內涵已遠超建筑本身,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系統工程,具有跨專業、多層次和多階段的特點,因此構建具有鮮明特色的綠色建筑體系也就需要在整個程序中確立一個明確的評價機制和評估標準,從而能夠貫穿于整個綠色建筑的全生命周期過程。但就目前所處階段而言,我國雖已出臺與綠色建筑相關的評價標準,但體系自身還不完善,有待進一步標準化和系統化。雖然推進綠色建筑的主要障礙不在于技術人才方面,但不可否認的是技術層面乃至人才與專業機構的缺乏亦影響了綠色建筑快速推進的步伐,綠色建筑行業自身缺乏真正懂得綠色理念的優秀從業者,大部分只是停留在建筑自身,還未能從整個生命周期角度看待綠色建筑,表現在綠色建筑的技術運用上,即是缺乏全面科學的規劃,許多設計方案不能滿足綠色建筑長遠利益需求方面的考慮,后期很難深入調整從而達到滿意的效果。以上關于綠色建筑配套設施的分析表明,若無完善的配套機制,綠色建筑的長遠發展與快速推進也就顯得更為困難。
二、綠色建筑應對策略分析
以上分析表明,綠色建筑的大力發展態勢受制于理念淡薄、動力不足和配套設施不完善,因此,若想實現綠色建筑的大發展,就應從理念、動力、配套設施等三方面加以改進,從而構建起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完整產業鏈,實現人與自然環境和諧共生的良好愿景。首先,要實現綠色建筑的快速發展,綠色建筑理念的深入人心就勢在必行,與此同時,綠色建筑觀念的興起與全球擴展是與時展的主題密切相關的,因而政府亦就具有宣傳與推廣的使命與義務。一方面政府可以建立綠色建筑示范工程等,積極引導市場,明確政策導向,從而創建一個能夠實現綠色建筑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以其優良的性價比和公開展示效應,積極推廣綠色建筑理念;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鼓勵公民積極參與到綠色建筑的發展與討論中來,通過舉辦面向公眾的綠色建筑網站、論壇、沙龍等多種有效形式,普及綠色建筑理念。此外,就綠色建筑宣傳而言,對綠色建筑從業者的宣傳應將重點放于綠色建筑的技術與設計上,鼓勵從業人員積極與國外先進同行交流;對開發者而言,可宣傳國際上領先者對綠色建筑采用技術的成本和回收可能性、回收期等重要方面的有關詳細說明,鼓勵技術轉移和交流,為此可以提供財力上的支持,并根據綠色建筑的開發者和消費者的反饋不斷改進工作方式與工作理念,實現綠色建筑知識、技術、理念的合理有效互動,從而更好的促進綠色建筑的大力推進與良好發展。其次,完善激勵機制建設,促進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統一。綠色建筑行業應當追求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統一,最終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和諧有序發展,而為了實現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統一,應當充分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與此同時,要強化相應的政府輔助性功能,尤其是在市場機制條件下的環境保護失效時進行強有力的政府干預,從而使得市場與政府形成有效的結合,進而實現合力,為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因此,就綠色建筑而言,其發展問題的實質就在于如何發揮綠色建筑的正外部性并消除非綠色建筑的負外部性,其有效途徑大致包括以下三種方式:
(1)政府補貼,政府補貼主要用于解決綠色建筑的正外部性,政府可以對綠色建筑的生產者與消費者實施財政補貼,對綠色建筑的消費者所實施的補貼實質上是對綠色建筑的生產者所實行的間接補貼,這種財政補貼機制實質上是不僅要實現綠色建筑的邊際收益與其邊際成本相等,而且要求開發者的邊際成本與社會的邊際成本大致相等,或者消費者的邊際效益與社會的邊際效益大致相等(視給生產者或消費者補貼而定),從而可以有效影響綠色建筑的市場價格,引導生產者增加綠色建筑的供給或吸引消費者增加對綠色建筑的需求。
(2)稅收政策,一般而言,政府可以實行兩種不同的稅收政策,一種是稅收優惠政策,另一種是強制性稅收政策。通過稅收減免政策,實質上是降低綠色建筑開發者的成本,就經濟學意義而言,對綠色建筑的生產者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和財政補貼政策,只要其數額相等,則效果大致相同,但就實際而言,稅收減免政策相較于財政補貼更適于使用,其原因在于前者不需要政府拿出資金進行補貼,只是減少了政府相應收入,而后者需要政府拿出資金補貼相應的生產者,所以相較于前者,政策上更難于實施。強制性稅收政策是針對非綠色建筑行業所施加的政策措施,對其征收較高的稅,意在提高其邊際成本,使其與綠色建筑的成本大致相等。
(3)市場化改革,政府應加強對資源、能源等基礎行業價格機制的市場化改革,逐步放松管制的力度,依靠市場的供求關系形成市場化定價,從而可改變目前非綠色建筑所享受的成本優惠,實現其成本的逐漸上升,從而可緩解綠色建筑行業與非綠色建筑行業的成本差距,進一步矯正市場的扭曲狀態,可為綠色建筑的快速發展構建良好的外部制度環境。再次,推進信息公開化建設,實現綠色建筑相關利益主體的信息流動,從而促進綠色建筑行業的發展。
為有效緩解綠色建筑行業的信息不對稱性,
(1)政府應當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從源頭上構建綠色建筑信息公開的法律保障機制。
(2)加快綠色建筑市場的評定體系建設,建立與此相關的信息披露機制,綠色建筑的評價與認定標準非常重要,是消費者選購綠色建筑與否的重要價值評價標準,政府應嚴格制定并執行其認證標準,定期向社會公開其有關于綠色建筑評定的信息,對不達標企業予以公示,使有關于綠色建筑的信息充分化與公開化,與此同時,應當加快構建關于綠色建筑行業的信息檔案和信譽監督機制建設。此時,一方面,綠色建筑的生產者可依托其信譽檔案向綠色建筑的消費者發出市場信號,以表明自己產品質量的可靠性與真實性;另一方面,綠色建筑的消費者則可以通過市場認定與評價標志等方式辨別出信息的真假,進而可改變自己所處的信息劣勢地位,從而達到緩解失真信息所導致的真正綠色建筑產品退出市場的風險。
(3)加快激勵機制建設,以防止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道德風險,激勵機制建設如前所述,而加快激勵機制建設的主要目的在于實現市場參與者之間形成合理、有效的利益分攤,用各種力量引導綠色建筑的供給與消費,從而可防止綠色建筑的生產者隱瞞真實信息,防止非綠色建筑產品供給的道德風險,防止由此引發的綠色建筑市場混亂的現象,從而實現綠色建筑行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最后,加快與綠色建筑相關的配套設施建設,從而為綠色建筑的大力發展構建良好的外部制度保障。
(1)強制立法以促進綠色建筑加快發展,目前,立法的重點在于構建有關綠色建筑的技術規范與行業標準,應著眼于示范建筑的推廣與應用,從而進一步規范綠色建筑行業的市場化運作與發展,形成良性互動的競爭機制,保障綠色建筑產業的蓬勃發展態勢。
(2)完善與綠色建筑相關的政策性體系建設,以推廣機制的建設與評價標識體系促進綠色建筑的健康發展,最終達到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環境與人全面發展的目標。
(3)大力強化與綠色建筑相關的人才培養與技術創新建設,從而為綠色建筑的發展提供有力支持,可以在大學等高等教育機構中增加綠色建筑課程,組織專家學者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鼓勵從業人員與國外同業人員相互交流,進一步推動重大綠色建筑項目技術的開發與產業化,以研發出適應國情、因地制宜的綠色建筑產業群,以規模化和集約化促進綠色建筑產業大發展。
(4)加強綠色建筑識別與專業機構管理工作的建設,政府可協助市場建立起正常有效的信息溝通與分享渠道,并加快構建綠色建筑識別方式,對綠色建筑頒發綠色認證標識,與此同時,加快建設綠色建筑的專業機構與管理工作,打造健康有序的綠色建筑產業鏈,構建起能使各參與主體明確利益與成本分擔機制,形成綠色建筑開發、策劃、設計乃至推廣的一體化,從而進一步促進綠色建筑的蓬勃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好愿景。
三、本文結論
本文認為,綠色建筑不僅能最大限度的利用自然環境資源,而且可以將由此產生的危害降至最低;既能節約資源,又能提供安全、舒適、健康的生活居住空間,從而更好的實現建筑與周圍自然環境的持續健康發展。大力發展綠色建筑,不僅能解決中國日益增長的能源需求與能源供給不足的矛盾,而且能夠緩解中國快速發展與生態自然環境日益破壞的癥狀,有利于我國統籌人與自然的可持續發展,實現經濟建設、人口增長與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和諧共生。只是目前,制約綠色建筑發展的因素較多,大致包括理念淡薄,即因綠色理念的淡薄而造成市場主體缺乏行動力,從而使得綠色建筑的大力發展愈發顯得困難重重;動力不足,即因其自身所具有的正外部性與負外部性,乃至在市場環境下圍繞綠色建筑本身,各市場主體充滿了信息的不對稱性,綠色建筑大力推廣就顯得更為步履維艱;配套設施不完善,即綠色建筑市場的快速發展還需要與綠色建筑相關者的大力扶持,若無完善的配套設施和配套機制,綠色建筑亦無法取得長足發展。為促進綠色建筑在中國的快速發展,本文認為可以結合以上的制約因素加以逐步解決,首先,要實現綠色建筑的快速發展,綠色建筑理念的深入人心就勢在必行,與此同時,綠色建筑觀念的興起與全球擴展是與時展的主題密切相關的,因而政府亦就具有宣傳與推廣的使命與義務;其次,完善激勵機制建設,促進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統一;再次,推進信息公開化建設,實現綠色建筑相關利益主體的信息流動,從而促進綠色建筑行業的發展;最后,加快與綠色建筑相關的配套設施建設,為綠色建筑的大力發展構建良好的外部制度保障,從而實現綠色建筑在中國的蓬勃發展態勢,形成經濟、社會、環境和諧共生的良好發展前景。
作者:陳實單位: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