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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的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歷經過渡、試點探索、全面實施三個階段,在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其實施中出現了政策實施的表面化、缺損和附加性等不良問題,因此,要促進教師資格制度預期目標的實現,必須培養依法執教意識,提高教師資格制度本身的科學性,提升政策實施人員的素質,加大政策實施的監督和評價力度。
關鍵詞:中國;教師資格制度;政策實施;政策目標
Abstract:China''''steachercertificatesystemhasgonethroughthreephases:thetransition,thepilotexplorationandthefullimplementation.Itplaysanimportantroleintheteachers''''development.Butsomeproblemshaveemergedsuchassuperficialityandimpairmentsincethepolicywascarriedout.Hence,weshoulddevelopteachingawarenessinaccordancewiththelaw,promotethescientificnatureofthesystemitself,improvethequalityofpolicyperformersandintensifysupervisionovertheimplementationofpolicyandevaluationtoacceleratetherealizationoftheexpectedgoalsforthequalificationsystemofteachers.
Keywords:China;teachercertificatesystem;policyimplementation;policytarget
自20世紀以來,教師資格制度因其在保障教師質量方面所表現出的不可替代性而備受世界各國的重視。隨著近些年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開展,許多問題日益凸顯出來,筆者試對當前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做一政策分析,以期促進教師資格制度預期目標的有效實現。
一、教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實施進展和政策目標
在1995年《教師資格條例》頒布以后,我國的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歷經過渡、試點探索、全面實施三個階段,目前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正在平穩有序地進行。
(一)實施工作的階段劃分
1.過渡階段(1996—1997年)
《教師資格條例》頒布后不久,原國家教委又出臺了《教師資格認定過渡辦法》(以下簡稱《過渡辦法》),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對1993年12月31日在崗的人員,凡具有教師職務,考核合格,可以取得相應教師資格。實際上對《教師法》實施之前已在學校中任教的人員采取了“老人老辦法”的政策。1997年底教師資格過渡工作結束時,全國屬于規定范圍的在職人員共計有1026萬余人獲得了教師資格。由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重視,教師資格過渡工作順利開展。
2.試點探索階段(1998—2000年)
為積極穩妥地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按照教育部黨組的指示,教育部人事司1998年4月下發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教師資格認定試點工作的通知》,自1998年4月至1998年底,教育部在上海、江蘇、湖北、廣西、云南、四川六個省(區、市)的部分城市進行教師資格認定試點工作。[1]在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00年9月,教育部出臺了《<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這是我國教師專業化和教師資格認定最重要的標志和措施。《實施辦法》共六章29條,對“資格認定條件”、“資格認定申請”、“資格認定”、“資格證書管理”等問題做了具體規定。至此,我國教師資格制度的規范體系得以初步形成。
3.全面實施階段(2001年至今)
2001年1月,教育部召開全國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會議,動員和部署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工作,教師資格認定進入實際操作階段。
2001年5月,教育部印發了《關于首次認定教師資格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教師資格的性質、認定范圍、資格申請、認定程序、學歷條件、教育教學能力考察、資格條件的特許條款、早期退(離)休教師資格認定問題、教師資格的喪失與撤銷、證書管理、收費問題等有關政策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和細化。8月中旬,教育部印發了《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對教師資格證書的內容、管理、編碼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到2002年底,29個省(區、市)已基本結束學校在編正式任教人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面向社會人員的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也在逐步展開。截至2007年年底,全國共有1963.63萬人取得教師資格。[2](二)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的特征分析
在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過程中,表現出明顯的連貫性和穩妥性特征,為教師資格制度的功能的有效發揮提供了一定的前提基礎。
1.政策法規的連貫性
為保障教師資格制度在師資隊伍建設方面引導作用的充分發揮,我國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制規范體系是一步步逐漸形成的。先是在1993年頒布的《教師法》中提出教師資格的法制規范,對取得教師資格的對象、條件、認定機構、資格過渡辦法、資格取消等作了相應規定。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確立了教師資格制度。這些為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作了原則性的規定。1995年國務院頒布《教師資格條例》對教師資格考試、認定等工作作了詳細規定,對教師資格制度的具體操作實施作了更進一步的細化。1995年底原國家教委出臺了《過渡辦法》,對教師資格過渡工作進行了更具體部署與安排。正是這種連貫性,保證了我國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制規范不斷得以完善。
2.工作開展的穩妥性
教師資格制度在我國無歷史經驗可循,又不能完全照搬國外的做法,因此,在具體操作實施過程中,表現出在探索中不斷累積經驗,避免無謂失誤的穩妥戰術。先對相關在崗人員進行教師資格過渡,再選取有代表性的樣本進行試點,在對試點工作進行經驗總結、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出臺《實施辦法》,具體指導全國范圍內的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全面實施。
(三)教師資格制度的政策目標
教師資格制度作為教師專業化的制度保證,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教師隊伍建設已從數量保證邁向了質量追求,實行教師資格證書制度,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成為一種必然需求、一種迫切要求。根據教育部人事司的政策闡述,我國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是為了使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能夠依法管理教師隊伍,從教師隊伍的“入門口”把住質量關;優化教師隊伍,促使教師隊伍中未達到資格規定的教師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識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為教育系統以外的優秀人才人員從教開辟一條渠道;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實行教師資格制度的政策目標首要在于保證教師的專業水準,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此,需要通過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拓寬渠道,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到教師隊伍。提升教師的待遇地位,為教師任用的規范管理奠定堅實基礎。這是教師資格證書制度的理想追求。
二、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現狀分析
教師資格制度的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出臺,開辟了我國教師隊伍建設的新途徑,其有效實施是實現政策目標的關鍵性環節。近年來,在我國教師資格制度實施中顯現出來的問題值得認真反思并有待進一步解決。
(一)政策實施的表面化
首先,在認定條件中,強調“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教師職業道德”,但實踐中,對于申請者的道德考核卻往往流于形式,多依賴于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來判斷,而相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往往因缺乏對申請人的深入了解而敷衍了事,無法反映其真實情況。這就在申請人的職業道德素質方面缺少了保障。
其次,對于“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需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這一最為重要的、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條件,并未制定出統一、具體、可操作的標準。
最后,在罰則中規定對職業道德敗壞等相關人員撤銷其教師資格,但在現實中遇到此類問題時,卻往往是采取行政處分、調單位等方式來處理,并未按規定嚴格執行,使得部分不合格人員滯留在教師隊伍當中,影響教師群體的形象。另外,在實踐中,仍存在著教師“無證上崗”——無教師資格證擔任教學人員現象,“拔高上崗”——持低一級教師資格證書到高一級學校任教的現象等。
(二)政策實施的缺損
在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中,出現了僅執行政策的部分內容或某些內容,從而導致政策“縮水”現象。[3]
這一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社會人員的教師資格認定上,非師范專業畢業的人員需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才能獲得教師資格,此前,他們必須按要求進行教育學、心理學等相關學科知識的相應課時的學習并取得合格,但在現實中,參加教師資格認定的社會人員并不全是立志從教者,很多只是因就業形勢嚴峻而先拿一個證書備用。基于此種想法的人員增多,以及相關的課程輔導組織機構過分追求經濟利益,導致培訓課時嚴重不足,甚至有的只是應對教師資格考試的“應試教育”,學習效果可想而知。
二是對師范畢業生的資格認證上,實行教師資格直接認定制度。而每年畢業生教師資格認定是在學生畢業之前進行,所依據的主要是學生所修教育學、心理學、教材教法類課程以及教育實習是否成績合格、普通話是否達標、體檢是否合格等,實踐中盡管有些學生教育教學技能方面可能不達標,但實習指導教師考慮到這會影響學生的教師資格認定,也不會輕易給不合格的成績,這就使得拿到教師資格的師范生的專業水平也打了一定折扣。
(三)政策實施的附加性
教師資格制度實施過程中,還出現少數在原有政策內容外加入了一些并非合適的附加條件與成分的情況,盡管是極少數,但因其影響政策執行的嚴肅性而值得關注。
在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認定中,申請認定高校教師資格的人員首先已經被高校聘用,工作第一年在所在的學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而教師資格證書的發放要到第二學年度初。這就引發一個實際問題:在第一年的試用期滿后,申請教師資格者離開該單位,有些學校就以不再有勞動合同關系、不屬于本單位人員而拒發教師資格證書。教師資格一經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審定通過,其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適用,不管該人員是否以后繼續在原單位工作,原單位都應該尊重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定結果,否則會對教師資格制度的嚴肅性造成不良影響。
三、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問題對策
教師資格制度實施中的問題是我國教師資格制度建立發展中的一種客觀的存在。在我國,教師資格制度沒有過往的歷史可以繼承,不論是在政策本身,還是在政策實施中,出現問題是在所難免的。所要做的是對問題作理性分析,有效地去解決問題。
出現上述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問題的原因很多,首先是傳統教育意識與觀念的制約與束縛,缺少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依法治教理念;其次是教師資格制度本身存在著一些缺陷和不足;再次是社會某些不良的行政風氣的影響。對此,筆者提出以下解決方法:
(1)突出教師資格制度的重要性與嚴肅性,提高依法治教意識。只有當相關人員真正了解了教師資格制度,充分認識到這一政策的重要性與嚴肅性時,才會真正接受、認同這一制度,也才有可能自覺認真地執行這一政策。因此,政策執行部門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必須以各種方式,通過多種途徑,對教師資格制度進行深入宣傳,使人們形成“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意識,為教師資格制度的執行減少觀念上的障礙。
(2)改進和完善教師資格制度,提高政策本身的合理性。政策本身的合理是政策有效實施的關鍵。我國的教師資格制度本身尚存在著準入制度不完善、認定標準可操作性不強、資格證書體系不完善等方面的不足,需要不斷進行研究,從我國實情出發,制定出更完善的原則性與靈活性、指導性與可操作性相結合的教師資格制度,從政策本身為教師資格制度的執行提供有效支持。
(3)提升政策實施人員的素質,避免不良行政風氣的影響。政策實施人員的素質是影響政策執行效果的直接因素之一。他們對教師資格制度的理解水平、對政策問題的敏銳性、對問題的正確認識與判斷以及行政作風等都直接影響著他們在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中的問題解決。因此,需要不斷提高政策實施人員的素質和實施水平,為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提供優質的人員保障。
(4)加大政策實施的監督與評價力度,使政策執行真正落到實處。有效的監督是政策順利執行必不可少的條件。在教師資格實施過程中,要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加大監督力度,確保政策實施所需資源的順利到位與合理使用,并及時發現實施中的問題,避免問題進一步延續或擴大。同時,還應加大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評價力度,具體分析教師資格制度在實際實施中的問題,及時發現與糾正實施中的偏差,盡可能減少政策實施的失誤,確保政策實施真正落到實處。
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是教育事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盡管我國教師資格制度實施中還存在一些這樣或那樣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但隨著教師資格制度在實踐中的不斷改進完善,教師資格制度將得到全面的有效實施,其對教師隊伍建設的積極作用將日漸顯現,并將從根本上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促進我國教育的改革和發展。
參考文獻:
[1]朱保江.依法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加強教師隊伍建設[N].中國教育報,2003-03-08(3).
[2]楊晨光.2001年以來我國獲教師資格人數近2000萬[EB/OL].[2008-04-28].
[3]張樂天.教育政策法規的理論與實踐[M].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7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