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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針對目前我國教育替導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加強縣級教育替導機構和隊伍建設的一些想法,為領導決策提供了參考。
我國縣級政府擔負著管理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重要責任。而教育督導部門,則對督促和指導所轄區域內各類中小學校、幼兒園,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更新教育觀念,深化教育改革,優化學校管理,規范辦學行為,推進素質教育,全面提高質量、效益,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諸多方面的原因,一些縣級教育督導機構和隊伍建設還存在不少間題,魚待解決和完善。
一、教育督導機構和隊伍建設的現狀不容樂觀
(一)教育部門和社會各界對教育督導的認識還沒有達到應有的高度
由于我國教育督導制度恢復相對較晚,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領導對教育督導重要性的認識需要有一個逐步到位的問題,這就造成了教育督導機構和隊伍建設發展的不平衡.同時,由于宜傳工作的欠缺,社會各界、學生家長和一些教育工作者,對于教育督導與評估的性質、教育督導機構的職責、教育督導在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意義、作用等等,認識不足,影響了教育督導工作的深人開展。
(二)教育督導機構的性質不清,職責不明,應承擔的工作還沒有承擔起來
近年來,教育督導機構的建設步伐明顯加快,在設置上,已經逐步由教育行政部門內部建立的形式轉為建立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明確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使教育督導職能,并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但有些縣級督導室雖已掛上人民政府的牌子,實際上隸屬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并未改變,在實際工作中仍是作為教育行政部門的一個科室,教育督導人員既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權力,也不能以行政“官員的身份開展工作,因而影響各項督導職貴的落實。甚至個別地方的份導機構建設,仍處在機構設t可有可無、督導人員忽多忽少、督導工作時緊時松、被動應付的馗尬境地.由于督導機構的性質不清,職貴不明,教育督導人員的身份沒有一個正確的定位,也就不同程度地影響了督導隊伍的穩定,督導應承擔的一些工作,價如督政、督教等也就不可能真正承擔起來。
(三)督導人員隊伍老化,結構不甚合理,價導應產生的效益還沒有得到很好發揮
由于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思想的影響,一些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在教育管理上往往只重視決策與決策的執行,不重視對決策及其執行的咨詢、監督與檢查,因而把教育督導部門看作無足輕重的部門,當作閑散人員安置的地方,使其成了“二線科室”和“養老機構”。并且,由于目前各地的督導隊伍基本上是不流動的,所以,一旦進了督導部門,就如同進了“保險箱”,到了工作的最后一站,不管自身素質高低、能力如何、實績怎樣,都可一千到底,直至退休.另外,由于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當中,對督導人員的年齡沒有具體要求,而對資格要求又比較高,所以在人們的傳統觀念當中,督學就應該是些“老頭子”.督導人員隊伍老化、人員結構不合理、督學素質參差不齊,勢必影響到督導評估的權威性,影響到督導評估效益的發揮.
二、加強教育督導機構和隊伍建設刻不容緩
(一)加強宣傳,努力增強對教育督導重要性的認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明確提出“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為教育督導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要依法治教,就必須加強對教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此其一。其二,加強教育督導機構建設,充分發揮督導評估的作用,也是教育適應未來發展,教育管理向科學化、現代化邁進的需要。因為,現代化教育管理制度框架中,決策系統、執行系統、監督反饋系統三個方面共同組成科學的、完整的、缺一不可的結構體系,而教育督導正是這一結構體系中的監督反饋系統。所以,只有教育督導部門才能承擔起黨和政府對教育進行宏觀管理和考評監督的責任,這是其他行政科室和業務部門無法替代的。其三,教育是面向未來的前瞻性事業,要實現“科教興國”、“科教興省”、“科教興縣”,就必須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而素質教育欲取得成效,必須區域展開,整體推進,不能局部進行。實踐證明,以縣為單位推開較為適宜。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關鍵在政府行為尤其是縣級政府行為是否到位,其中構建督導評估機制是重要的一環,因為督導評估機制可以有效地發揮其導向功能、激勵功能、鑒定功能和改進功能。
(二)健全機制,切實加強教育督導機構建設
首先,必須建立有效發揮督導作用的保障機制,完善法規,制定政策,解決設置定位、人員配備、工作職權、工作范圍、工作條件等方面的問題。(1)教育督導部門是依法進行教育行政監督的機構,其本身的地位和職權必須得到法律的認定和保障。所以縣級政府和人大應相應制定和出臺一些相關的法規、條例或制度、規定,明確教育督導的社會地位和行政職能,便于教育督導部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而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地開展工作。(2)要解決好教育督導機構設置定位問題,糾正督導機構仍是事業單位的情況。應當明確規定,教育督導機構是隸屬于政府的行政部門,教育督導人員既是教育行政人員,又是教育專業技術人員。在核定專職督學編制時,除考慮學校、幼兒園數量外,還要考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新情況,給予一定的傾斜。(3)在人員配備上,要做到“三個結合”。即老、中、青結合,形成較為合理的年齡結構,行政管理型和教育專家型相結合,形成比較全面的專業知識結構,專職督學與兼職督學相結合,做到優勢互補。
其次,必須引進競爭激勵機制,確保教育督導隊伍的整體優化。因為,自教育督導制度恢復以來,督導人員大多采用任命的辦法,這在教育督導機構初建時是必要的、有效的,有利于對教育督導人員的選拔與管理,但若一任到底,只進不出,則弊端可見。并且,我國的教育督導工作帶有中國特色,既要督政,又要督教,督學,這就要求教育督導人員應比一般的教育行政人員更懂得法律法規,比一般的校長更懂得學校管理,比一般的教師更性得教育教學,而傳統的任命方法與此要求很不適應,所以應該建立“督導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制度”、“競聘、選拔、培養制度”、“任期目標責任制度”、“工作實績考核獎懲制度’夕等。這樣,一方面,通過遴選競聘,把那些熱愛督導事業、作風正派、具有豐富教學經驗和管理經驗的中小學校長和優秀教師選拔到督導隊伍中來;另一方面,通過任期目標考核,把不稱職者隨時調離督導崗位,做到以素質人圍、靠竟爭上崗、憑有為有位,能者進、庸者出,人口通、出口暢,促進督導隊伍合理流動,確保督導工作的不斷深人。
(三)采取措施,不斷提高督導隊伍的自身素質
督導隊伍,尤其是督學自身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督導工作的成敗,影響到督導評估效益的高低。督學的自身素質主要指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能力素質,即要求督學必須能夠正確理解并堅決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教育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必須能夠做到通曉政治理論知識、學校管理知識、教育學科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必須能夠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包括觀察能力、思維能力、口頭和書面表達能力等。要促使督學達到上述要求,必須努力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認真組織好督學上崗培訓。1996年教育部印發了《關于加強教育督導隊伍建設的幾點意見》和《督學行為準則》,制定了對督學實行“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并規定縣級督學崗位培訓由各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崗位培訓主要是幫助上崗人員全面了解督導評估工作的性質、意義,掌握教育督導的理論與技能,熟悉教育督導的程序與方法,為從事教育督導工作打下理論基礎。但由于多種原因,上級部門負責組織的培訓有時不及時,這就要求縣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不等不靠,主動采取其他措施。譬如,送外地參加培訓學習、到教育督導工作搞得好的縣(市)學習取經或掛職鍛煉、舉辦自訓短訓班、以會代訓等,幫助上崗人員達到規定要求.二是加強自學??h級教育督導機構要把“內強素質、外塑形象”作為自身建設的目標,不斷增強督導人員的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除去通過加強一系列制度建設,引導激勵督學努力工作,還要特別強調督導人員的自學提高。督導人員僅靠一次崗位培訓已經遠遠不能勝任工作的要求,因為時展很快,改革不斷深化,我們不能用昨天的觀點評價今天的學校,指導明天的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精神,即將進行的督導工作對象(不只督政、督學,還要考核黨政主要領導)、范圍(不只學校教育,還有家庭、社會教育)、方式(不只督導與行政部門結合,還要與法律監督結合,與組織部門聯手)等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現職和即將進人現職的督導人員,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需要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三是加強督導理論研究。沒有科學的督導理論,就難以有正確的督導行為。教育督導人員不能只做忙忙碌碌的事務者,而應做踏踏實實的研究者,結合工作實踐中遇到的帶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間題,從理論上加以研究。所以,督導人員應該朝著既要研究教育,也要研究經濟和杜會;既要了解學校教育,又要了解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既要“知政”,也要“通學”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