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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經濟法的調整主體是國家,因此經濟法的調整的背后必然會涉及到國家意志,而經濟法就是將國家意志上升到那些需要有國家進行干預的領域中中去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事實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在我國依然是經歷了長期的紛爭和討論,目前對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國內已經形成了統一的見解和看法,總的來說,我國對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爭論主要分為兩個大的時期:
(一)上世紀80年代初到1992年經濟體制改革時期這一時期由于國家經濟中心的調整和轉移,針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在我國迎來了第一次大的討論時期,這一時期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涌現出了許多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觀點就是受前蘇聯影響極深的“縱橫統一說”,其主要觀點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該是包括了整個國民經濟管理關系以及全部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這些經濟組織內部的經濟關系這三個主要的方面,毫無疑問,這種說法無形之中擴大了經濟法所調整的范圍和角度,將本應該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歸置到經濟法所調整的范圍中,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和行政法的某些內容產生了重合,因此,早期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觀點頗具不合理之處,受到了普遍的批評。
(二)1992年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以來1992年國家將確立市場經濟體制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討論迎來了新一輪的討論高潮,這一時期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經濟協調說”以及“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等等,到了這一時期,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在經濟法學界已經基本上形成了較為一致的觀點,即當前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調整處于轉型時期的我國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的各個經濟關系的觀點,即在我國經濟轉型過程中所需要由國家進行干預的經濟關系。
總的來說,當前我國經濟法所需要調整的對象主要集中在這樣幾個大的方面,即調整各個市場主體尤其是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也就是對市場主體的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調整;其次就是對于市場經濟中市場運行的秩序進行調整,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的有效運行,保證各個市場主體公平參與競爭,限制壟斷、投機等不法活動;再次就是對國民經濟整體運行進行宏觀調整和調控,例如國家進行產業調整、促進國家產業結構、金融結構等方面進行調整等;再次就是對社會分配關系進行調整,有效處理好積累和消費的關系,促進國民經濟良性發展。因此,總的來看,我國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服務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來進行,目前對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也已經趨于一致,但是應該看到,當前我國學術界對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從整體上依然是從國家利益的角度來出發的,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經濟法所應該遵循的適應市場經濟運行的最初本質,也是顯然受到傳統的長期的計劃經濟的影響,因此,在我國現階段的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上,行政手段對于經濟運行的干預色彩仍然較為濃厚,國家對于經濟運行的直接參與的比重仍然較多,這從長遠來看顯然也是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的,因此,在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的轉型時期以及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之內,經濟法的主要任務就是要在經濟活動中能更好地去除過多的國家干預的色彩,在經濟調整的過程中發揮法治的作用,更好地發揮經濟法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的調整作用。
二、總結
總之,目前針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以及調整對象的研究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針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具體范圍仍然遠遠不夠,未來還需要有關專家和學者對我國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進行一個更為具體和透徹的研究。未來隨著我國有關法學理論的不斷發展和有關專家人員的不謝研究,相信目前對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范圍的爭論應該會進一步塵埃落定,有一個讓人們都滿意的結果。
作者:任曉宏單位:貴州警官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