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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會弱勢群體”這個概念在近幾年已經成為人民普遍關心的話題,因而引起了政府和學者的廣泛關注。對于正處于社會轉型階段的中國而言,弱勢群體數量的持續增多已經成為我國邁向大國的一大障礙。本文從經濟法視角進行思考,希望通過法律來發揮市場、政府等各方面的優勢,從而改善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與發展環境。
關鍵詞:社會弱勢群體;經濟法;權利;保護
改革開放讓我國經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并且帶領我們走進市場經濟時代,但與此同時,社會弱勢群體也隨之產生,并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穩定與社會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這就需要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和審視社會弱勢群體問題,加強包括經濟法在內的整個法律體系的構建,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社會地位和基本權益。
一、社會弱勢群體的概述
社會弱勢群體,從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是在社會中處于弱勢的一部分人群,但更為準確的概念會因學科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解釋。但目前最能被大家所認可的一種分類是將其分成四類人:下崗職工、“體制外”的人、進城的農民工和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他們的弱勢主要體現在現實生活、市場競爭和政治生活等方面。
(一)弱勢群體產生的原因
弱勢群體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慢慢涌現出來的,影響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主要的原因可以總結為:第一,社會結構的不合理與不公平;第二,社會福利制度的不完備與不健全;第三,市場機制的負面效應;第四,經濟全球化與信息化及知識經濟的消極影響。
(二)弱勢群體的基本特征
1、政策性特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一系列改革措施也相應出臺,不可避免的導致了弱勢群體的出現,因此有學者提出了“改革中的弱勢群體”這一概念。
2、貧困性特征。
提到弱勢群體,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窮人,可見,貧困是弱勢群體一個本質特征。一般情況下,弱勢群體的經濟收入都不會很高,往往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最低生活水平線。得到政府的救助或者其他的社會支持看似很有幫助,但這只能說明這些家庭已經貧困到無法維持最起碼的生存了,甚至連子女入學這種在我們眼中理所當然的事情,對于他們中的一小部分都是一種奢望,更談不上所謂的生活質量了。
3、心理高度敏感性特征。
處于劣勢地位的弱勢群體相比其他社會成員可能產生更多的心理壓力,長期的生活負擔會讓他們容易因為一些小事就迸發出極大的被剝奪感,甚至是對生活失去信心,有些則對社會富裕階層充滿了仇恨。社會學理論指出,利益被剝奪的群體極易認為自己的不如意都是因為獲益群體的剝奪而造成的,這種思想會使弱勢群體在心中對其他群體存有意見,長此以往就會演變成憎恨,成為威脅社會安全和穩定的一個隱患。
4、社會地位不平等性特征。
在市場經濟盛行的今天,社會弱勢群體失去了經濟地位,也就意味著失去了社會地位。即便是那些經濟狀況稍好的一些失業人員和農民工,只要和弱勢群體搭上關系就很難能享受到與其他社會成員相平等的待遇,他們辛辛苦苦的干著城鎮居民都不愿從事的苦活、累活、臟活和高危險工作,卻依舊得不到應有的回報。他們也許可以靠自己的努力勞動擺脫貧困,卻無法擺脫與其他社會成員不平等的尷尬局面。
二、我國經濟法保護弱勢群體的現狀
我國己經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基本步入法制的軌道,但目前的這些法律仍然不能滿足社會巨大的需求。下面筆者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經濟法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現狀進行研究:
(一)市場規制體系不完善
我國市場規制法中最常見、也是最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是保障公平競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廣告法》等。在實踐運行中,我國的市場規制法暴露出許多的弊端,其中較為明顯的是市場發育不良、立法不足以及執法不嚴等,這些必然會影響到保護弱勢群體工作的進行。
(二)宏觀調控力度不到位
我國的宏觀調控事業在近幾年的發展之下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效,基本實現了預期的目標,但我們也不能否認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還很多,比較凸顯的問題有:財稅制度不完善、財政政策不合理和金融服務不公平,它們在一定程度上依舊無法滿足弱勢群體的生活需要。
(三)社會保障體系問題突出
我國己經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但問題也很明顯:首先,社會保障制度落后,不符合經濟發展的要求;其次,社會保障改革不到位,保護更多的只是一種形式;再而,社會保障范圍狹窄,存在不一樣的待遇等,這些都需要我們進一步努力完善和改進。
(四)貧富差距問題嚴重
小平同志曾提出的“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口號加速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讓人們看到了共同富裕的希望,但在初期階段,經濟運行管理不到位、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稅收制度不合理以及不平等競爭的存在使得先富起來的人群收入繼續增加,沒有富起來的人群卻很難找到機會擺脫貧困,因而我國居民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如果忽視它使其得不到及時的解決,貧困人口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窮,難以接受的貧富差距會讓他們感到心里不平衡,這種情緒會隨著時間發酵演變成仇富的心理,致使貧他們變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三、保護弱勢群體的經濟法構想
(一)完善市場規制體系
市場是社會資源的主要配置者,它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但市場并不是萬能的,它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需要經濟法來彌補其對弱勢群體保護的不足。筆者認為在經濟法上對市場規制的完善主要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允許政府合法參與市場規制;第二,提高市場競爭指數和信用指數;第三,完善市場規制法并落實執法。
(二)加強宏觀調控力度
宏觀調控作為國家管理市場經濟、監督強勢群體、幫扶弱勢群體的重要手段,運用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在經濟法上進一步對其加強管理,筆者通過研究認為可以改進調控方式,因地制宜發展;加強各項管理,維護市場穩定;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追求可持續發展。
(三)解決相關社會保障體系問題
社會保障與人民幸福是密不可分的,解決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必定對國家穩定、社會發展有著積極的影響。首先,針對農村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提高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最基礎的,同時還需要建立醫療、養老保險等保障制度,使農民得到與城鎮人口相同的待遇。其次,針對進城農民工這類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應根據他們不同的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保障政策。再次,針對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問題,應該進一步加大財政的投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尋找更多的方式來確保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充足,并監督保障措施的執行狀況。
(四)通過完善稅法縮小貧富差距
稅法可以“劫富濟貧”從而調節貧富差距、維護社會和諧,因此我國必須不斷地完善稅法制度:第一,調整稅負標準,落實稅收工作;第二,出臺與個人所得稅相配套的相關稅種;第三,正確看待稅收作用,避免“稅收萬能論”思想。本文對于社會弱勢群體保護的經濟法思考仍然是不完善、不細致的,但創作它的初衷并不是想設計出保護弱勢群體的具體法律細節,而是通過這篇論文引起人們對于弱勢群體的重視、表達個人一些拙劣的想法以及對于我國經濟法的一種期待。
作者:張楠 李亞超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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