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票據業務發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一、當前票據使用中存在的難點及建議
(一)結算手續費率偏低,保證金制度“空白”,銀行信貸風險難抑制
一是結算手續費率偏低。《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手續費為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這與貸款利率相差懸殊。而對于超過保證金的部分。金融機構實際上承擔著與發放貸款同樣的風險。造成銀行承兌匯票的風險與收益不對稱。二是保證金制度存在“空白”。目前,在人民銀行并沒有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收取做出任何具體的交存比例規定的情況下,各簽發銀行普遍已經采取收取保證金的方式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但是各行對交存的比例規定卻參差不齊,既可以為100%,也可為O。極易形成不正當競爭局面。也加大了銀行信貸的風險。
建議:適當提高結算手續費率并盡快建立保證金制度。
(二)票據的無因性與票據基礎關系相矛盾,真實交易背景難落實
按照現有制度規定:出票人不得簽發貼現無對價的、無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但在實際操作中,一是受部分銀行為完成存款、貸款等“硬性指標”,提高工作業績等主觀因素影響,在辦理貼現業務時只注重匯票本身的真實性,放松對企業提交的增值稅發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審查;二是受客觀因素制約。如免稅單位無增值稅發票、真偽鑒別技術手段滯后等,使這一真實性控制措施流于形式。
建議:以立法形式嚴格將票據的基礎關系與票據關系區別開來。強化票據的無因性,使票據的信用功能合法化。
(三)簽發票據金額上限不明確。巨額票據簽發難控制
現行票據管理辦法雖然對單張票據的金額規定了上限,但對同一企業同一天共計可以簽發多少金額的票據并沒有明確規定,給個別企業利用制度漏洞、通過化整為零的手段,在同一天開出巨額銀行承兌匯票提供了機會。
建議:明確規定同一企業一天可以簽發票據金額的上限。
(四)真偽鑒別技術手段滯后,票據詐騙風險難防范
一是防偽鑒別技術與造假技術不成比例。目前各行鑒別技術手段相對落后。大部分柜員只是以肉眼目測的方法核對圖形印鑒、票據底紋、防偽標識等。不法分子利用這一弱點,利用其先進的電子掃描設備和技術,偽造、變造票據和印章,使假票據輕易蒙騙過關,呈現出犯罪分子偽造手段科技含量高,銀行票據防偽能力和鑒別方法相對滯后的問題。二是查詢查復環節不完善。目前各行匯票真實性查詢的方式主要為電子查詢和電話查詢,缺少到簽發行的實地驗證。這為內外勾結進行票據詐騙和克隆票據提供了機會,而且在銀行承兌匯票查詢查復中,回復均為“我行曾簽、真偽自辯”,這些在防范票據詐騙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建議:大力推廣支付密碼器,提高票據真偽鑒別技術。
(五)票據的舉證責任規定不合理,持票人利益難維護
《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32號)第九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持票人有責任提供訴爭票據。該票據的出票、承兌、交付、背書轉讓涉嫌欺詐、偷盜、脅迫、恐嚇、暴力等非法行為的,持票人對持票的合法性應當負責舉證。”但一方面由于票據是無因信用工具,根據“無因”的特點,票據債權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力時,就其取得票據有無原因,或原因是否得當,不負另外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如果由持票人負舉證責任,就可能助長債務人濫用抗辯權,從而可能使正當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此,應從法律上對舉證責任人予以明確。
建議:應明確債務人以欺詐、偷盜、脅迫、惡意和重大過失等原因而對持票人主張抗辯,應自負舉證責任,未能提供有效證明的,應推定為善意取得,確定票據的合法性。
(六)制度建設出現盲區,善意持票人利益難保護
我國《票據法》未明確規定保護善意取得有連續背書的持票人利益。在實際中,一是當票據喪失后,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喪失票據人在票據到期前有權掛失止付及進行公示催告,付款人在接到通知后有義務暫停支付。但如果此時有善意且支付了對價的持票人提示被偽造背書的票據請示承兌、付款時,付款人及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面對這兩個權利平等的當事人。二是付款企業賬戶凍結,法院要求銀行停止支付以該企業為付款人的票據款項。善意持票人無法如期獲得票面金額。票據本身具有無因性,并-且票據法是強行法,到期見票付款是法律強制要求,法院限制銀行支付票據款項的行為與票據法的規定不一致。
建議: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加大對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護。
二、影響票據轉的主要情形及相關建議
(一)規范化簡稱標準不詳盡
《支付結算辦法》中第一章第十條規定:“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通常在票據受理使用過程中,由于規范化簡稱的理解程度或規范化簡稱的概念標準不詳盡,導致票據不能正常解付,引起退票現象。
建議:采用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明確規范化簡稱的標準。(二)票據簽章不統一
票據上的簽章是銀行辦理票據支付結算的重要依據,《票據法》第七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支付結算辦法》第23條對銀行、單位和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作了更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有一些具體問題:一是對印章采用什么字體、形狀無統一的規定,由于對“財務專用章”理解不同,造成部分票據流通不暢和退票現象;二是票據背面簽章欄偏小,北方的章基本上是圓的,財務章加個人章(有的個人章為兩枚)。簽章欄放不下;三是將粘單貼在指定欄中,加蓋騎縫章時,容易占用被背書人欄。以上三種情形,形成簽章不規范導致退票。
建議:票據法進一步明確規范,如票據簦章可以使用正楷、行書、隸書三種字體,個人在票據上的蓋章一律使用方形章。單位在票據上的蓋章應為圓形或橢圓形章,票據上的簽名必須使用正規的漢語文字記載,同時人民銀行應對企業財務專用章模式予以明確。
(三)背書轉讓書寫不規范
在背書轉讓過程中,一是單位財務人員填寫背書人時常用草書,導致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不能即時獲得付款,因此而出具證明致使匯票處理過程繁瑣。二是由于個別單位的財務人員不熟悉規定,經常在填寫被背書人名稱時填寫錯誤或不填,多數由最后的收款人集中填寫,或者由銀行的工作人員代填,導致經常出現背書不連續或背書錯誤導致承兌行退票或拒付的情況。
建議:一是針對手工填寫的票據單位名稱字樣,應結臺我國的多種文字字體。進一步明確與實際情況相適的規定,有利于匯票的即時使用;二是簽章后不書寫被背書人即視同背書。只要蓋章齊全的票據,就可以認為是背書連續,避免填寫被背書人名稱時出現錯誤。
(四)票據格式設置不合理
在實踐中,存在由于票據格式設置不合理,導致填寫難規范。引發退票或拒付的情形,一是票據背面“被背書人”欄過小,無法填全單位全稱,但又不能填寫簡稱,造成填寫不規范;二是支票存根聯較小。各開戶單位普遍反映支票的存根聯較小,單位無法裝訂或裝訂后查閱不便;三是轉賬支票無收款單位賬號填寫處,現在執行的只是在支票背面的附言中填寫,給柜員審核支票增加了難度;四是由于新支票背書欄只能一次背書,如果要連續背書要附粘單,但目前各商業銀行粘單設計不統一,不便于柜員審查;五是支票提示付款期位于支票的左側,且字跡小,不容易被客戶發現。
建議:結合實際,本著便民原則,修改票據格式:適當增大支票的存根聯、擴大票據背面“被背書人”欄、在轉賬支票中增加背書欄等,使票據格式更加合理化、人性化,從而提高票據的流通速度。
(五)票據補救措施不完善
《票據實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該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可見在辦理票據掛失時,持票人只能在付款人或付款人場所進行辦理,目前對口頭掛失的情形,各行執行標準不一,持票人在往返付款人場所過程中的時間,容易形成真空,成為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機。
建議:對掛失業務,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掛失格式,通過傳真或電子報文形式,進行緊急處理。
(六)現行制度條款規定模糊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有關收款依據。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上述規定在操作中由于各銀行經辦人員的理解和掌握不同,出現兩個問題:一是由于制度未明確收款(或付款)依據是在收款人開戶行留存,還是在付款人開戶行留存。而存款人提供給銀行的依據只有一份,各銀行均要留存,所以經常出現未留存收款(或付款)依據一方銀行以無依據為理由的退票現象。二是《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中“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有些含糊,而一些銀行受理的大部分票據款項用途均為此類。不利于柜臺一線人員準確把握,也容易引起糾紛。
建議:在制度中明確存款人提供給銀行的依據要一式兩份,收付款行各執一份,還要采用列舉的方式進一步細化其他合法款項的范圍。
(七)在票據法中沒有提及填寫用途的規定,但在實際使用中用途填寫的內容造成退票退匯壓票的現象較多
轉賬支票和電匯應填寫用途(如工資、勞務費、貨款、料款等);公轉私必須按《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三十九、四十條執行。現金支票還得按《現金管理條例》、《反洗錢》等規定執行。大部分票據填寫的用途不真實,統計報表的歸類也不能真實反映實際情況。
建議:在市場經濟下,適當放寬現金限額的控制。
(八)簽發環節有瑕疵
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簽發時應使用單面復寫紙,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大多數行使用了雙面復寫紙,這樣一來使得票據背面不整潔,也給客戶背書轉讓的票據在填寫被背書人時帶來不便,誤填到被背書人格式上方,造成退票。
建議:簽發匯票時強調“必須使用單面復寫紙。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九)個體經營者與單位之間轉賬理解不一致
在現實中,存在個體經營者與單位之間的業務往來,但個體經營者沒有開立對公賬戶,那么,如果單位不予支付現金、也不給予轉賬,只向經營者提供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個體經營者則無法接收。由于各銀行理解不一、做法不一。有的銀行收到收款人為“個人名字”的銀行承兌匯票給予解付,而有些銀行收到收款人為“個人名字”的銀行承兌匯票不予解付。使得個體經營者要得到款項是難上加難。
建議:對銀行承兌匯票轉讓的問題重新進行統一規范,避免因銀行做法不一致引起的退票,影響票據流通。
三、其他相關建議
在票據法中有關簽章條款增加電子支付密碼內容。大力推廣和使用支付密碼器,提高票據的安全性。
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電子票據系統,用于電子票據的集中、查詢、掛失、交易清算、轉讓等行為,模式可以參照目前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方式。
對轉貼現業務、轉貼現雙買斷業務、回購業務等新型票據業務應在票據法中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