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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政府采購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政府部門也盡量完善采購行為的監督管理機制,但是事實上政府采購的監督體制還有很多漏洞還有待發現與完善,市場競爭機制還不完備,整個采購過程容易發生個人利益關系,進而產生出很多利益上的博弈關系。在《政府采購法》中有關于“利益回避”的規定,指出當采購人員和供貨商存在利害關系時,可以提出回避請求。但是在真正的采購活動中又有誰來監督種種利益關系的產生呢?政府采購中的暗箱操作問題已經是屢見不鮮了。如果將采購官員和供貨商之間的行為看作是一個博弈矩陣,那么雙方都可以參加進來,采購商與官員在達成某種默契后,可以通過產品溢價及數額很大的采購量獲得巨額經濟效益,同時,采購官員也可以運用手中的行政權干預采購活動,為供貨商提供便利條件,并從他們那里獲得尋租回報。如果缺乏必要的監督束縛,雙方就會在利益驅動下形成博弈合作,形成一個利益的共同體,在采購中互相隱藏保護,對付納稅人和上級部門的監督。因此,在政府采購中發生貪污受賄的案件很多。
二、克服政府采購中利益問題的措施分析
(一)擴大《政府采購法》的影響力
完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政府采購法》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法規,加強《政府采購法》的宣傳力度,擴大其影響力,使全社會對納稅人和采購部門人員的權利與義務有更加清楚的認識。另外,采購項目公示制度是納稅人行使監督權利的一條很好途徑,今后應當形成制度化、常態化的采購公示制度,鼓勵媒體參與調查,及時披露采購中的貪腐行為,歡迎公眾監督。此外,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法》的相關配套規章制度也是必須要做的工作,現實中很多貪腐人員和行賄的供貨商正是通過鉆法律的空子來逃避責任追究。政府采購中出現利益博弈問題的主要原因就是權力過于集中,因此分散采購官員手中的權力,采用“半集中,辦分散”的管理模式是值得考慮的。對于用于社會公共服務或扶貧救災的物資等項目由政府集中采購,成立專門的采購中心進行管理,這樣能夠集中財力、人力和市場信息,節約資源;而各企事業單位出于工作需要進行的采購,則可以采用分散管理模式,由各單位自行組織采購,選擇供貨商,采購項目由財政審核,但應以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定為準則。
(二)落實監督機制
提高采購招標透明度招標采購行為是在政府采購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的有效方法,將采購項目面向社會公開化,凡是有能力的企業、公司均可參加。投標商家不僅要在價格上競爭、更需要在品質、服務、信譽上競爭。這種采購形式能夠有效地防止供貨商和采購官員進行暗箱操作,達成利益協議。有利于采購工作的透明化、公開化,提高社會公信力!
作者:袁勝釗單位:北京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