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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經合組織規模大小
林權制度改革后,林業經合組織的建立,對于林農增收、林業資源保護以及林業的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當前的合作組織的規模普遍較小,大多數為村級及以下的的合作組織,合作組織對林農的覆蓋面較小,帶動作用有限,難以真正形成規模化的產業生產,只有極少數的林業經濟組織能生成規模化效應。多數的合作組織都存在規模較小的問題,無法對市場形成有效影響。同時,受林農自身素質與能力的限制,對于國家的金融政策與融資工具了解掌握較少,對于市場形勢的變化的反應也不夠迅速,林業經合組織專業能力差距明顯與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突出,這導致了林業經合組織融資難的問題。
林業投資周期長、風險大,進一步加劇了信貸約束
由于林業貸款存在較高風險,造成銀行對于林業貸款的意愿較低。同時缺少森林保險業務的問題,使得合作組織對林業生產風險缺乏及時有效防范手段,對風險的抵御能力較差,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其信貸約束。當前,林業經合組織在面臨資金短缺問題時,普遍選擇林權抵押的貸款方式,但由于林權抵押貸款存在的期限短、利率高以及手續復雜的問題,難以從根本上改善融資約束問題。因此,應該推進針對林業的金融產品的創新,突破林業金融的約束瓶頸,使林權改革真正能夠實現林業金融的突破。
破解林業經合組織融資難題的對策分析
建立和完善林業信貸的優惠政策
基于林業投資周期長、風險大的特點,應加大林業信貸優惠政策的實施力度,加強財政貼息扶持。建立和完善以政策性金融機構為主體的抵押信貸體制,降低林業貸款的利率,通過貼息、免稅等優惠政策鼓勵金融及中介機構涉林業務的開展,降低林業信貸成本與風險,進一步推進林權抵押貸款的市場化進程;通過林業經合組織小額抵押貸款的信息服務平臺的構建,對林業經合組織的貸款需求進行及時的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及時發放貸款,簡化林業貸款程序。
改善農信社與民間金融機構
農信社是大部分林業經合組織的融資來源。可以鼓勵農信社選擇部分經營業績良好、信譽較好的林業合作組織試行信譽擔保制度或給予低息貸款,以推動林業經合組織建立完善自身制度與生產經營。同時農信社通過與保險公司等機構的協作,分散貸款市場風險,拓寬林業市場,更好地促進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的發展。同時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進行鼓勵扶持,通過民間借貸法規的完善,依法監管民間借貸活動,推進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構建多元化的林業金融機構服務平臺。
擴大合作組織規模
當前,林業經合組織規模普遍較小,因此應提高合作組織的組織化程度、優化結構,打破地域界限,擴大合作組織的規模,形成規模效應,有效地為林農提供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服務,減少林農的效益外溢。同時在建立完善各類橫向組織的基礎上,建立多領域、多層次的縱向組織體系,使林業經合組織的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加強政府支持
由于林業經合組織不同于一般的營利性企業,在市場經濟中,對政府扶持具有天然的傾向性,政府行為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合作組織的發展方向。因此,政府可通過財政、稅收等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優化林權抵押貸款設計,同時完善財政對促進林業發展的各種補貼制度,強化貼息貸款、森林保險以及稅費優惠等金融政策的扶持力度,吸納社會資金發展林業,滿足林業經合組織的融資需求。
本文作者:周飛祝云齊王少朋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