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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安全權是消費者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一項基本權利。本文首先對消費者安全權的定義進行界定;其次分析了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實施消費者安全權保護的特殊性與必要性;再次,歸納總結了我國電子商務行業(yè)中消費者安全權保護存在的普遍問題;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加強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消費者安全權保護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安全權;消費者;途徑
一、消費者安全權的內涵
消費者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享受相關服務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要求商品和服務提供者保障自身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權利。根據其定義可知,消費者安全權主要包含財產安全權、生命安全權和健康安全權等內容。在日常生活中,侵犯消費者安全權的行為普遍存在,例如在食品中添加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質、制造銷售假藥、出售過期或者變質食品、在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產品中存在重大設計或者質量問題、化妝產品中含有有毒物質等,這些行為都會對消費者人身安全或者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所以都屬于消費者安全權的范疇。
二、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消費者安全權保護的特殊性與必要性
所謂電子商務,就是指依托互聯(lián)網、內部網或者增值網而進行的商品或者服務交易活動,是對傳統(tǒng)貿易的電子化、信息化和網絡化。近幾年來,我國電子商務行業(yè)迅速壯大,但其中產生的貿易糾紛也隨之急劇增加,廣大消費者的安全權遭到嚴重侵犯。安全權是消費者最根本的權益,是消費者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如果連該權益都無法得以保證,那么消費者其他權益的保護也就無從實現(xiàn)。所以說,維護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的消費者安全權具有重大現(xiàn)實意義。
三、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消費者安全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缺失
當前,我國并沒有電子商務消費者安全權保護方面的專門法律,能夠介入的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管理條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一方面,這些法律法規(guī)對消費者安全權的有關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模糊,缺乏具體明確的細則,使電子商務行業(yè)不能有效地對其進行援引。另一方面,這些法律法規(guī)主要是根據傳統(tǒng)交易的特點而制定的,如果將其用于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中,不但適用性不足、針對性差,而且由于大部分條例屬于建議指導性質,所以法律約束力比較弱。由此可見,我國電子商務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仍然存在大量法律空白急需填補。
(二)監(jiān)管缺失
我國電子商務貿易活動的準入門檻非常低,通常情況下,經營者只需要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身份證明或者公司基本情況介紹,就可以在該平臺上開網店或者以其它形式從事網絡交易活動,而無需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書、商品質量檢查書等重要資料。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些不良企業(yè)通常會繞過工商部門、稅務部門或者國家質量管理監(jiān)督局等機構的監(jiān)管,在缺乏相關手續(xù)的條件下違法進行網絡經營,進而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安全權構成巨大威脅。
(三)救濟途徑缺失
在傳統(tǒng)交易模式中,消費者權益之所以能夠得到很好的保護,主要是因為傳統(tǒng)交易法律法規(guī)制度比較健全、救濟途徑比較完善。與之相反,我國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的交易活動不但相關法律處于一片空白,而且對應的法律救濟途徑也缺失,使得消費者不能借助相關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這樣的背景下,大多數電子商務消費者會因為法律意識和網絡證據保存意識的薄弱而不能很好地舉證,進而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在國際糾紛案件中,電子商務消費者也面臨著語言不通、法律差異或經濟條件拮據等問題,維權困難。由此可見,我國電子商務行業(yè)中法律救助途徑的缺失已經嚴重影響電子商務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四)訴訟制度存在缺陷
根據《民事訴訟法》可知,我國對于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認主要遵循三個原則:第一,被告居住地管轄原則;第二,合同最密切地管轄原則;第三,合同執(zhí)行地管轄原則。然而,上述原則在解決具體的電子商務案件糾紛時卻遇到了法律適用性問題:首先,與傳統(tǒng)貿易不同,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居住地和經營地通常不具備明確的物理場所或者固定地點,甚至還會經常發(fā)生變化,所以,消費者很難對其進行確認。其次,由于不同國家在法律上存在較大差異,對最密切聯(lián)系地的認定也不同,所以最密切地管轄原則在涉及多個國家的電子商務糾紛中也無所適從。最后,在電子商務網絡交易中,只有商品的運輸才是依靠實際的物流形式完成的,其它事項諸如交易合同的履行等都是通過網絡虛擬平臺進行。因此,在合同履行地的確認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難。
四、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消費者安全保護強化途徑
(一)建立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第一,在立法上要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責任。必須以實現(xiàn)和維護廣大電子商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根本目標,根據電子商務虛擬性和無邊界性的特點,制定電子商務經營者要遵循的責任條例和細則,切實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責任意識。第二,要積極向美國、日本等發(fā)達國家借鑒立法經驗。一方面,在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要賦予消費者一定的反悔權和撤銷權,允許消費者在一定時間內撤回自己的交易活動,避免沖動性消費。另一方面,要制定電子商務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條款和細則,明確相應的賠付標準。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從事電子商務活動前,必須向相關保證機構預繳一定的保證金。當其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時,保證機構可以用其繳納的保證金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二)健全電子商務監(jiān)管體系
我國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準入原則主要遵循《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的規(guī)定,“對于要求在網絡上從事貿易活動的申請,相關網絡交易平臺必須對申請者的身份、公司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進行嚴格審查”。由此可見,網絡交易平臺直接決定電子商務經營者能否從事網絡貿易活動。然而,這些網絡交易平臺通常是由民間機構或者企業(yè)經營的,缺乏對申請者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書等信息的審核權利。而且,不同交易平臺由于自身情況的不同,制定的準入標準自然不同。這些都導致了電子商務貿易活動在監(jiān)管上的缺失與混亂,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形成一定的威脅。對此,必須健全電子商務監(jiān)管體系。一方面,制定多部門聯(lián)動的全方位監(jiān)管體制。在準入申請的審查上,工商部門、國家稅務機關、質量監(jiān)管局等行政部門必須配合網絡交易平臺,對申請者各方面的資質進行全面審查。而在執(zhí)法上,如果電子商務消費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那么公安、司法和銀行等機關要密切合作,及時凍結經營者賬戶,并及時對其進行傳喚和審查。另一方面,由國家行政部門制定統(tǒng)一的準入標準。針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準入標準混亂不堪的情況,相關行政部門必須及時介入并制定統(tǒng)一的準入標準,同時還需要依靠自身的行政權力來保證標準的貫徹實施,切實提高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質量。
(三)拓寬法律救助途徑
首先,建立完善的網絡投訴、網絡調解、網絡仲裁和網絡訴訟制度。針對傳統(tǒng)司法途徑效率低、成本高的缺點,必須建立網絡投訴等完善的網絡司法制度,為消費者提供更加經濟、快捷和高效的糾紛解決渠道,使消費者更愿意主動地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其次,建立電子商務貿易糾紛法律援助的專門機構。該機構主要負責給電子商務消費者普及法律常識,同時幫助其樹立維權意識。除此之外,還負責給電子商務消費者提供專業(yè)的法律指導或是給予經濟條件較差的消費者一定的經濟補助,解決其在維權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難。
(四)明確訴訟管轄權
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對電子商務貿易中的管轄權加以明確:首先,被告就原告原則。《民事訴訟法》中明文規(guī)定“當被告是法人或者團體組織時,其公司的長期經營地點、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地點或者納稅注冊地點為所在地;當被告是個體自然人時,其長期居住地點、戶口登記地點為所在地”。然而,涉及電子商務糾紛的經營者大部分為自然人,再加之在網絡交易虛擬性的影響下,其所在地通常不具備明確的物理地址,所以在電子商務糾紛中,往往難以確認被告的所在地,進而無法由被告所在地進行管轄。對此,可以采取被告就原告的原則,當被告所在地難以確定時,由原告所在地司法機關進行管轄。其次,事先約定原則。除了被告就原告原則之外,還可以采取事先約定原則來解決電子商務糾紛的管轄權問題。各交易主體可以事先約定解決糾紛的地方,并在電子商務合同中予以說明。當糾紛發(fā)生時,由事先約定地方的司法機關進行管轄。最后,電子合同執(zhí)行地管轄原則。與被告所在地一樣,電子合同執(zhí)行地往往難以明確,甚至存在多個執(zhí)行地的情況,進而導致合同執(zhí)行地管轄權原則無法適用。針對這樣的問題,一方面,電子商務交易雙方可以事前在電子合同中明確說明合同執(zhí)行地,當發(fā)生交易糾紛時,嚴格按照合同執(zhí)行地管轄原則進行。另一方面,如果交易雙方事先沒有明確約定合同執(zhí)行地,而司法機關也無法對其進行界定或者有所爭議時,則可以采取被告就原告的原則,如果原告所在地也是合同執(zhí)行地之一,則規(guī)定原告所在地司法機關享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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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龔麗 單位:重慶城市管理職業(yè)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