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農業保險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探究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一、從保險人的角度看
(一)賠付率過高
頻繁的自然災害是造成高賠付的首要原因。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頻度高、分布廣,造成的損失大。且我國農業抵御災害的能力正在下降,成災面積逐年擴大(見表1),可見,天災如此之大,商業性保險公司無能為保。近十幾年經營農險綜合賠付率約為115%,保險公司的消極回避也不足為怪。資料顯示1982~2001年,人保農險保費總收入為70億元,總賠付額為62億元,平均賠付率為88%。而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情況也類似,農險平均賠付率達81.59%,虧損717.86萬元。而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是國內最早成立的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卻不涉及農險,原因可想而知。其次,農險業中存在的逆向選擇現象是賠付率高的另一原因。每個投保人都根據以往經驗、耕作養殖特點等大概了解農作物、畜類等的受災概率,但保險公司并不完全知道這一信息。這樣,受災概率大的農戶就選擇積極投保,而概率較小的農戶就不投保。如此一來,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必然增高。總之,在保險業素有望“農”卻步之說,都言“大做大賠,小做小賠,不做不賠。”
(二)理賠復雜,經營管理技術要求高
農業自身特點決定其經營管理和理賠方面必然有一定難度:1•保險標的是有生命的農作物、動物、畜產品,災害種類和頻率、受損強度等都各不相同,難以確定,評估技術要求高。一般說來養殖險比種植險風險還要大。比如,有些農民把沒有投保的死牲畜混到投保的牲畜中,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公司難以分辨。2•災害發生時的道德風險問題突出。同樣的災害程度,被保險人積極抗災或采取補救措施,和消極等待結果大不相同。保險公司難以控制農民的思想和行為,不易進行監督,可能存在的損失較大。3•農業保險不僅風險大且保源不夠集中,需求不明顯,保險公司投入開發的成本高。4•農業保險的宣傳,承保簽約,定損理賠等工作強度大,還需要極專業的知識和長期的經驗積累。營業費用顯然高于其它險種。
(三)2個經營方針難統一
由于農險常年虧損,目前經營農險的公司一般都要實行“以商補農”,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但商業性保險公司,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一個公司2個經營方針,難于統一協調發展。
二、從被保險人角度看
(一)保費率過高,難承受
據了解,一些地方農作物險種的費率高達9%~10%,這對目前收入并不高的農民來說,的確有些困難。其原因也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大、賠付率高所至。而有的險種雖價格較低,但保險期限短,續保繁瑣,對農戶不具吸引力。保險的“大數法則”,難以有效發揮。
(二)險種不能滿足農戶的要求
當前,我國的農業險在規模和險種上都有嚴格的限制,許多地區沒有農險業務,即使有種類也較少。農戶經常是想投保卻無處投。同時,由于我國農民整體文化水平不高,一些保險合同條款過于復雜難懂,農民怕受騙不敢投保。
(三)農戶的僥幸心理嚴重,購買保險的意識不強
目前,主要是農業企業和養殖戶投保,一般農戶很少主動投保。大部分人存在嚴重的僥幸心理。如果前一年的自然災害發生頻繁,當年的農業承保面積和金額都會大幅上升,否則會大幅下降。這樣,農險市場就出現了供需雙冷的局面,高賠付率導致了高保費率,高保費率使農民無力投保,農民能接受的,保險公司賠不起,保險公司有利的,農民又交不起,農業保險就在這2難中日漸萎縮。
三、從政府的角度看,其支持力度遠遠不夠
近些年來,國外發達國家農業保險已成為政府支農的重要手段之一。例如,目前日本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15%的補貼,遇到災害時給予正常年景10%~30%的保險費;在菲律賓,農險保費大部分由政府補貼,行政開支全部由政府負擔;美國為參加保險的作物提供30%的補貼,如農民當年收成減產25%以上時,可得到聯邦作物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而在中國,農業保險只免交營業稅。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確定的”黃箱”政策補貼不能高于農產品總產值的8.5%,而目前我們的補貼還不到2%。協議免除削減的國內支持措施12項中,我國尚有6項屬于空白,其他的支持量也非常有限。
四、從經營模式看,現有的農險經營模式有許多問題無法解決
我國目前除了民間自發的和政府有限地推動下的共濟互助保險等形式外,就是商業性保險公司和民政部門辦的保險。
一是商業性保險公司的運作要遵循市場,政府不能強制其擴大非盈利商品的供給,政府也未能對其虧損予以補貼。他們需自身承擔或轉移農險業的虧損,而往往虧損又不是保險公司經營的不善造成的,對于商業性公司來說,這顯然是相悖的。尤其,我國尚未建立農險的再保險機制,使各種風險都只集中在保險公司身上,無法分散。一旦遇有特大自然災害損失就全由公司承擔。
二是民政部門由于缺乏專業技術和經驗,資金的利用不合理等原因,參保率低,承保面小,財務穩定性差。保險市場的供求“雙冷”特征決定了必須有政府介入,聯結供求雙方,甚至強制實施,彌補供求缺口,建立政策性農險機制。即建立以廣大農民積極參與為依托、以合作保險組織為基礎、以再保險機制為支撐、以國家財政稅收為支持的農業保險制度。具體措施如下:
(一)加強農業保險立法
首要任務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中應發揮的職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并以此提高農民的保險意識。而且應盡快制訂地方性法規,明確政府辦理農業保險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確定農業保險為政策性法定保險,對農業保險的組織形式、保險金額、費率的厘定、條款的核定、稅收減免政策、財政補貼方式等做出相應的規定。
(二)把農險從商險中分離出來,成立政策性的保險公司
把農險從商險中分離出來,作為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或指定商業機構供給,并給商業經營以一定的補貼及扶持。在堅持投保自愿的原則上,對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實行統一投保。由于單純承保農險風險性過大,可以適當放寬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可將一些農業企業、個人的財產、壽命保險等列入農險范疇享受免稅優惠政策,實行“以強補弱”,達到保本或微利經營。由于農險承保、理賠過程技術要求高、專業性強等特點,政府應出面提供技術支持,統一組織人員進行培訓等。
(三)減免經營農業保險的稅賦,給予補貼并建立風險基金,保險與信貸相聯結
減免稅賦是可以對農險經營者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以利于其積累資金,增加實力,實行再投資,還可對盈余的分紅不再納稅等。政府應對農險經營者的超額賠款和部分管理經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或補貼農戶的投保費。建立農業風險基金,對特大災害等進行救濟。還可把保險和信貸相結合。規定,如保險公司開展某項農險,則給予一定貸款,鼓勵擴展農險業務。或者規定如果農企參與某一農險則給予他一定貸款,農企把資金投入生產后如發生災害損失,則由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還款責任。這樣不僅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業務還擴大了農企的經營,同時也降低了銀行的風險。
(四)實行分離均衡策略和農戶互督策略
單純的提高保費是不能使逆向選擇現象消失的。如果提高保費一些猶豫不決的農戶就選擇不保險,而概率較低的農戶能接受的保費顯然也較低,因此也放棄或去其他公司投保。實行分離均衡策略就是一要有選擇的提供保險,二要對同一保險按風險高低實行分級的保費,高風險高保費。當然這一策略的前提是公司應盡可能的獲取多的信息。實行農戶互督策略是可讓同一村的2~3個農戶或農企結成小組,互相監督。如果對方一定時期內沒有出現災害損失,或災害后出現的損失比平均的損失小,則給予監督方一定的利益,如降低保費或給予物質獎勵等,調動農戶防范災害和采取補救措施的積極性,降低道德風險。
(五)建立再保險制度
由國家在中央建立再保險基金,負責向開展農業保險的保險人提供超額損失再保險。可以不收取再保險的手續費,如再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虧損,應允許其申請一定額度的銀行無息或低息貸款,或采用其他的財政手段予以支持。
(六)發展險種,設定多級費率,積極采取防范措施
應開發一些新險種,以適應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產品多樣化的需求。設定多級費率,滿足不同經濟水平農戶的要求。保險公司應實行防賠并行的策略,積極投入資金采取一些防范措施。相信在政府有力的扶持及各方面的不懈努力下,我國必將建立一套完整的農業保險體系,為我國農業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