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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戶參保意愿不強烈。
農民參保沒有較強的意愿,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兩個方面:第一,當發生較大的自然災害時,往往由政府對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補貼,所以農戶就會對政府產生較強的依賴性,面臨農業生產存在的潛在風險防范意識不強。農戶對于農業保險的本質認識不深,沒有充分意識到農業保險對于補償損失、預防風險、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等方面的作用,農民對于傳統的封閉式生產有較強的依賴性,所以農民面臨農業生產投保的意識不強。第二,由于湖南省目前的農業保險需要農民繳納相對較高的保險費用和較高比率的保險費率,農民在考慮到高額的保費時往往就會積極性不高,農業保險公司制定較高的保費也是考慮到農業生產本身含有較多的潛在風險,為了避免保險公司的虧損,往往就會采用提高保費的方式,這樣即使政府可以補貼一部分的保費,也難以滿足農戶的需求,這樣就導致了農民投保的積極性不高。
(二)農業保險業務人才匱乏。
在農業保險實際運營過程中,只有大范圍的農戶進行投保,保險公司才能起到風險分散的作用,當風險發生時,農戶需要花費許多的人力、物力重新恢復農業生產,這就要求保險公司不僅要具備較高的綜合水平,同時也要具備農業相關的人才,對于農業保險理賠技術也要不斷的革新。在湖南省農業保險業務人才隊伍中,存在較多的保險專業人才和農業科技人才,但是同時精于這兩種專業的人卻寥寥無幾。在湖南省農業保險發展的過程中,發展并不穩定,這也導致了人才的斷層,所以目前湖南省農業保險體系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要解決人才匱乏,在今后的發展中要著重培養理賠和農業兼備的專業人才。
(三)缺乏農業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
放眼國外,一些國家在農業立法上做的比較到位,在農業保險上的立法工作是相當完善的,針對不同的情況都制定有相應的法律,針對農業保險中存在的補貼金額、補貼范圍以及經營形式都制定了具體的法律來保證農業保險的實行,基本上都是有法可依。農業保險的發展是一個循序慢進的過程,湖南省農業保險在過去發展的多年中,一直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證農業保險的實施,缺少了必要的法律支持,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就會極大的降低,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涉足,政府的管理也變得沒有依據,這樣只會阻礙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和制度完善。
(四)政府財政投入滯后。
現在農業保險表現的極為特殊性,具有自身的“三高”、“兩低”特性,具體來說就是成本高、賠付高、風險高;同時,老百姓投保的積極性低、保險公司效益低。很多保險公司在農業保險業務上的盈利非常低,更有甚者出現虧損的現象。所以,很多保險公司不愿意繼續開展農業保險的業務,而且現在農業保險帶有準公共物品的特點,也就是帶有非營利性的特性,是的農業保險業務的市場吸引力是非常低下的。所以,這些企業的發展需要政府參與到其中,在財政上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用于農民的投保,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供需關系。2013年的調查結果表明,湖南省各級政府對于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超過了10億人民幣。在河北省與湖南省農業保險金額對比表中能夠看到,湖南省在農業保險財政補貼上遠遠路后于河北省,在農作物保險數目上,單位數量就要少補貼260元人民幣,在養殖業上的財政補貼就更加低了,很明顯,這些保險金額都嚴重制約著農業保險的發展,所以,政府在農業保險金額補貼上還需要繼續加大補貼力度。
二、促進湖南省農業保險發展的對策
(一)增強農戶的參保意識。
首先,組織保險公司盡可能多的與當地干部和農民加強聯系交流,使他們真正認識到保險對于農業的重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其次,要積極宣傳農業保險,通過報紙等傳統媒體以及互聯網等現代傳媒技術對保險的重要性、必要性、操作流程、賠付原則以具體實例生動形象的展示出來,排除農戶的顧慮和排斥。最后,要開展相應的主題活動,以樹立保險在農戶心目中的形象,可以安排保險方面的專家和學者,以及廣大的志愿者團體下基層,為農戶們講述什么是保險,保險有什么好處,保險在國外的發展狀況,保險賠付的原則,并通過車險、壽險等系列險種類比介紹農業保險的必要性,必要時可以通過匯演節目等增強農民對于保險的印象,使得廣大農戶對保險另眼相看,為農業保險的開拓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加快農險隊伍建設,儲備農險人才。
(1)提高農業保險從業人員的素質水平。首先,通過對目前農業保險開展農業技術方面的人才培養,提升技術人員的職業化、標準化。比如定期對農業保險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理論知識教育培訓,使保險人員對于農業保險費率的厘定、保險范圍的界定、理賠金額的厘定以及農業保險的預測等方面的知識都能夠熟練的掌握,培養出一支從基層骨干到中層管理再到高層領導均為懂技術、高道德、善管理的農業保險隊伍,從而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水平。(2)與高等院校共同培養農業保險專業化人才。要加強和當地農技所等單位的合作和聯系,在大專院校開設農業保險專業,注重對其農業保險課程的學習,并且政府對于高等院校的農業保險相關教育課程提供一定的補助,使專業人才定向培養,發動科技工作者對農業運作的注意事項進行指導,使農業運營高效化、成熟化。(3)通過國際合作培養農業保險高級人才。比如委托農業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和農業保險機構對湖南省農業保險人員進行培訓,提高湖南省農業保險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并且鼓勵其進行農業保險的教育及科研活動,對農業保險的相關研究項目給予政策支持和財政補貼,建立起一支農業保險高級人才隊伍。
(三)健全農業保險法律法規。
(1)專項法律制度保障農業保險。通過立法機制,針對農業保險的現狀,指定專門的條例是一個有效的辦法,在美國等先進大國,在多年以前就頒布實施了關于農保方面的法規,經過多年的運作,目前已經相當完善,但是,對于我國來說,在這方面還剛處于起步階段,有很長的路要走。然而,日本在1929年就頒布了《牲畜保險法》,美國在1938年實施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通過對比可以看出,我國的農保立法是相當的薄弱,然而,在此過程中,我國政府對于農業保險也是大有作為,相關部門聯合了《中共中央關于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關于發展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財務問題的相關意見》等系列措施,對于農業保險的支撐和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2)促進農業保險地方立法進程。農業保險的發展必須依靠法律保護,尤其是渠道以及政府管理的職權和義務的劃分,更離不開法律保護。保險機構和機構要盡快在農村設立分機構,確保保險政策和農業政策,技術實現高,完美的結合,反過來推動農業發展,對于費用以及職責都要有明確的劃分,在制度上給予完善。同時,地方政府也要與保險公司積極合作,開展業務往來,做好各項溝通交流工作,對于收費標準以及承保方案也要設定標準,承保數據的次采集、承保費用的收取以及災難預報都要做好、做足工作。
(四)加強政府財政資金的投入力度。
(1)提高賠付金額。在農業保險賠償方面,目前的賠償標準還是不夠理想,必須實時的提高賠付金額。現在農產品的價格不斷上漲,人民在農業生產中投入的人力以及財力也不短增加,所以在賠償損失的時候,也應該考慮這些因素,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賠償金額。(2)增強保費征收力度。國家財務補貼到農業保險上的金額是保持不變的,所以,就要求地方政府能夠補貼更多的金額到農業保險上,地方政府可以考慮將民政上用于救災的部分金額適當調整到農民參保上,還可以在農民之中酌情收取一部分的保險金額。如果全部保險費都由國家承擔,農民也就缺少了保險參與意識,也就不會在出現災害的時候維護自己的權益,索取賠償金額。
三、結論
綜上所述,加強農業保險業務的發展,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的積極作用,是減輕自然災害影響,降低損失的重要手段,利用農業保險可以提升地區農業產業的風險控制能力,保證地區農業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對湖南地區的農業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者:張文博 單位:湖南農業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