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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產品創新力度不夠,產品單一
農業科技創新的風險較大導致商業銀行缺乏提供貸款的動力,往往只有那些納入國家計劃以及財政資助的項目才有可能獲得銀行的青睞,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機構進行金融產品創新的積極性。目前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主要是針對流動資金貸款等短期小額貸款或者是針對大項目大企業的長期貸款,缺乏為農業科技中小企業服務的個性化、多樣化的信貸品種,缺乏對種子期和創業期的農業科技企業的信貸服務。金融機構對農業科技企業發放貸款時,抵押物仍以土地、廠房為主,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農產品抵押貸款等抵質押方式由于抵押物的流動性限制,其發放規模有限。
2.配套中介服務跟進不及時
即便一些銀行有心推出一些新的金融產品,對農業科技創新實行貸款支持,緩解其貸款難問題,但因缺乏配套服務中介機構,新的貸款品種難以推廣,從而制約信貸投放。例如,農業科技企業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資金投入不足的農業科技型企業來說是一項重要的融資渠道,但由于目前農業知識產權評估和交易機構普遍缺失,農業科技知識產權存在評估難和處置難問題,加之相應的風險防范和保障機制不完善,因此,金融機構對該類農業科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積極性不高,導致金融機構與企業無法完成信貸投放。
3.保險機制不健全
由于農業的弱質性,所以農業保險一直是保險的一個短板。農業保險本身比較特殊,對政策非常依賴。目前我國農業方面的保險還很不完善,涉農保險產品嚴重匱乏,沒有完整的系統,過分依賴政府補貼等缺陷使得農業保險對農業生產很多方面幾乎沒有涉及,大都對農村的種養業提供保險,對農業科技創新不曾問津。而且農業保險資金來源單一,商業性保險公司和私營保險公司參與不多,極少籌集農業科技保險資金,很難為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提供支持,農業保險的風險保障與分擔作用尚未發揮出來,再加上農業保險補償范圍認定較難,缺乏重大自然災害補償機制等問題,我國的農業保險業務發展緩慢,農業保險的風險保障與分擔作用尚未充分發揮。
4.金融支持農業科技創新未形成整體合力
金融支持農業科技創新沒有形成整體合力,配套建設有待完善。目前由于某種信息交流不暢、溝通機會少等原因,金融機構與農業科技部門之間缺乏信息共享和支農共建平臺,金融機構與科技農機、農技等部門聯系較少,對農業科技發展的現狀及前景缺乏足夠的認識和了解,對農業科技企業的經營性質和經營風險缺乏掌握,農業科技部門對金融部門的信貸管理制度缺乏相應的認識,導致這些部門與金融機構銜接少、配合少,影響了金融支持農業科技創新的深度和廣度。
二、金融支持農業科技創新發展的政策建議
1.完善農業科技企業貸款標準
銀行業監管部門需完善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指標體系與考核方式,制定出適應農業科技貸款的監管標準,從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農業科技貸款力度。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自身要制定符合農業科技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辦法,根據市場原則,大力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具體而言,金融機構需降低貸款的門檻,簡化貸款的流程,提高授信的額度,建立適應農業科技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從而滿足農業科技企業研發、推廣、應用過程中的信貸資金需求。
2.加強金融產品創新
根據農業科技創新融資需求特點,金融機構需
加強對新型融資模式、信貸產品及抵押方式的研發與推廣。對于具有穩定現金流和穩定物流的農業科技企業,金融機構可考慮對其發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信用貸款等;而對于處于成熟期、經營模式較穩定、經濟效益較好的農業科技企業,應鼓勵金融機構優先對其給予信貸支持,簡化審批貸款的程序。同時,金融機構需擴大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規模,推進高新技術企業股權質押貸款業務,綜合運用各類金融工具和產品,開展信托、信貸、債券、投資、保險等多種工具相融合的一攬子金融服務,提供包括票據融資、委托投資、風險保障等一系列金融服務,做好農業科技企業從初創期到成熟期各發展階段的融資方式銜接,滿足不同農業科技企業的需求。另一方面,銀行也可以充分挖掘供應鏈的融資價值,根據涉農科技企業的訂單設計貸款品種,按照訂單量發放貸款。
3.創新金融組織形式,跟進配套中介服務
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金融產品創新,增加農業科技貸款的積極性,政府等部門可以創新金融組織形式,開展科技部門與銀行之間的科技金融合作模式,跟進配套中介服務。政府可依托國家高新區等科技型企業聚集的地區,在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強監管、防控風險的基礎上,建立科技貸款公司,通過風險補償、擔保業務補助等增信方式,鼓勵和引導銀行進一步加大對農業科技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建立適應農業科技型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和差異化的考核機制,從而實現銀行與農業科技企業的雙贏。另一方面,政府應充分發揮各類創投基金以及農業科技園、農業科技企業孵化器、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聯盟、技術轉移機構等農業科技創新服務及投融資載體的作用,培育農業科技企業發展壯大。
4.擴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范圍,發揮保險的保障及風險分擔作用
保險公司應探索適合農業科技創新的保險產品,將科技育苗、農作物、農業機械及標準化養殖、畜牧品種改良等涉及的農產品納入農業保險范疇,鼓勵發展以產品訂單為依據的跟單農業等保險品種。政府需加大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力度和補貼比例,從而充分調動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對于企業和保險公司都較為擔心的農業大災,政府可以出臺相應的保險公司虧損有效補償機制,進而彌補保險公司承保農業科技項目的風險損失。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擴大農業保險的險種與覆蓋范圍,增加農業保費補貼、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完善農業再保險體系,逐步建立農業大災風險轉移分散機制。同時,政府應規范農業科技行業的保險市場,嚴打農業科技保險市場的不法行為,切實保障農業科技的合法權益。
5.整合與完善農業科技創新和推廣體系
完善農業科技創新和推廣體系,夯實金融支持基礎,形成整體合力。政府需進一步深化農業科技創新體制改革,按照放活經營性、強化公益性的原則,大力發展社會化農業科技創新推廣服務組織,逐步建立完善以縣域農業技術創新和推廣機構為主導,以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和涉農企業為基礎,農業科研教育單位和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多元化新型基層農技推廣體系。農業科技創新推廣體系的完善,可以整合社會各界力量,從而為資金進入該領域營造良好環境和奠定堅實基礎。
作者:賈中明趙珊單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射陽縣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