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法律機制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和諧社會的建設,這是黨和國家的最大戰略任務,同時也是全體中國人歷史責任。但是,社會矛盾與社會沖突是客觀存在的,并且長期存在于一個國家里,這使得建設和諧社會并不容易,有賴于法律制度為其提供保障。一個社會只有具備完善的法律機制,已經形成了能夠處理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以及社會矛盾的法律制度,才能使得社會良性循環,形成穩定有序的社會良好狀態。因此,完善法律機制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作用。
作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法律規定了人們的行為規模,是社會保持穩定秩序的手段,裁決糾紛的準繩,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保障。同志提出過,和諧社會一定是法治社會。因此,完善法律機制,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作用。法律制度是國家意志的集中體現,法律制度以公平正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其基本價值取向,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以法律作為調節社會關系的基本準則,法律保障下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充分發揚民主精神,實現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共處。一個社會只有處于安定團結環境中,才能使社會煥發出生機與活力,實現真正的和諧。也就是說,社會治理得井井有條是和諧社會的保障,以法治國,用法制約束政府行為,才能實現和諧社會。因此,法制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建了高效的治理模式。
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律機制
(一)構建權力制約法律機制
國家法治過程中,法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制約權力。一般而言,政府機關掌握了一個國家的主要權力,如果不對權力進行有效監督,權力尋租就會越來越猖獗。十八大以來,一大批大老虎被查處,位居如此高位的官員也貪污腐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權力,特別是一把手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的缺位是其發生的重要因素。筆者建議從這幾個方面構建權力制約法律機制:第一,加快廉政建設,比如規范行政程序法,使政府行為暴露在“陽光之下”。全國強制推廣領導干部個人及家庭財產申報制度,促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進一步完善經濟法律法規,簡政放權,減小政府尋租的發展空間;第二,立法鼓勵人民群眾監督,形成社會性監督機制;第三,整合肅貪反腐敗機構,建立反腐敗專門監督機構與執法機構。
(二)利益平衡法律機制,促進公平正義的實現
公正調節社會利益關系,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當前我國貧富差距分化越來越嚴重,許多富人有錢就任性,生活荒淫無度,而許多窮人有病看不起,供不起子女上學。社會貧富差距嚴重,給社會埋下巨大的不安全隱患,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安全因素。建立利益平衡法律機制,糾正利益格局失衡,首先要建立能夠及時反映利益訴求的法律機制,特別是重視弱勢群體表達利益訴求。這是因為弱勢群體掌握的社會資源匱乏,當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束手無措,長期下去,他們就會產生仇富、厭世的心態,進而對黨和國家離心離德,甚至付諸于暴力手段發泄不滿,給社會造成混亂。因此,國家應該為各利益群體提供表達利益訴求的制度平臺,有了這些利益訴求平臺,決策者在決策前可以根據平臺數據制定出社會普遍認可的公共政策。在構建一個公正合理的利益平衡法律機制,要遵循三大原則:第一,平等關懷以及尊重的原則;第二,利益共享,使全體人民都享受改革成果;第三,反對歧視,崇尚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
(三)構建化解社會糾紛的法律機制
構建化解社會糾紛的法律機制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保障。我國古代思想家就已經意識到法律具有化解社會糾紛的作用。如在春秋戰國時期法家代表管仲就提出社會需要法的思想,孟子也提出,夫政者,必自界始,這里的經界現代釋義指的是明確權利與義務的界限,這些古代思想家的理論對于有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化解社會糾紛的法律機制具有現代啟迪作用。為了真正建立化解社會糾紛的法律機制,必須加強立法工作,明確社會成員的權利與義務,才能使全體社會成員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減小侵害權利,這是提高社會治理的基礎。立法過程中要關注弱勢群體的權益,讓他們也有表達利益訴求的平臺。此外,注意保證利益群體知情權與參與權,否則,法律不但沒有化解糾紛,反而有可能擴大社會矛盾。構建化解社會糾紛的法律機制,需要公正權威的司法做后盾。現實已經告訴我們,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化解社會糾紛,如果司法不公,不但不能有效化解社會糾紛,反而有可能擴大矛盾尖銳性。總而言之,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化解社會糾紛。
(四)調節人與自然關系和諧
法律對于實現人與自然關系和諧也能發揮重要作用,比如擴大了傳統正義觀的內涵。傳統正義觀主要是以人和人之間關系為視角,關注人與人之間的利益分配與維護問題,而對于自然環境以及“物”,幾乎忽略掉了,許多學者認為,自然環境以及“物”只是外在的東西,非“人類”,不用納入正義觀范疇。而生態正義觀則是傳統正義觀的新發展,生態正義觀認為正義觀不僅要遵重人類,也應該遵重自然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追求自然平衡,和諧社會下的司法機制應該將權利的概念延伸到自然界實體中,基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司法機制要維護所有生命,包括自然界的生存權利。
作者:柴紅亮 單位:廣西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