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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套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對于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有著重要積極意義。近年來,國家對社會保障制度日益重視,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但是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仍舊是困擾我國社會保障事業進一步發展的重大阻礙。有鑒于此,文章在對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弊端進行深入剖析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證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從納稅義務人、稅目、計稅依據、稅率、納稅期限等方面對社會保障稅進行了初步設計。
關鍵詞:社會保障資金 社會保障稅 稅制設計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能夠為人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普遍的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人們迫切的希望國家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為自己的生活提供更多的幫助。但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很大程度上是取決于社會保障資金的多少的,而當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并不充裕,尤其是養老保險資金存在很大的缺口,雖然說加大政府的財政撥款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前社會保障資金的缺口問題,但是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現象日益嚴重,完全依賴政府的財政撥款毫無疑問會加重政府的財政負擔。結合世界上各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發現開征社會保障稅是解決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唯一有效途徑。
一、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弊端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政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家庭規模小型化、人口老齡化等社會發展現狀對社會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當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繳費方式社會覆蓋面較窄,籌集標準不統一、管理體制政出多門、缺乏法律依據、監督管理不利等問題,具體如下:
1.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國并未頒布《社會保障法》,在實踐中關于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制度、資金收支、公民權益、法律責任等都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的相關規定為參照的,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由此可見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完全走上法制化道路。立法工作的滯后使得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往往顯得剛性不足,對于那些逃避社會保障費的行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難以采取有效措施對其處罰,進而導致了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日趨困難,收支缺口也逐年加大。
2.社會保障費覆蓋面較窄。
從當前我國社會保障費的籌集范圍來看,參與社會保障的單位仍舊是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為主,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大多游離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這一現狀和社會保障的社會性是相矛盾的,難以最大限度的發揮出社會保障的規模性效應。導致社會保障費覆蓋面較窄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社會保障的綜合繳費率過高。以企業為例,當前我國企業所需繳納的社會保障費占據職工工資總額的20%左右,遠遠的超過國際社會公認的社會保障費率的界限;二是法律法規的缺失。在實踐中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執法人員對于那些逃避社會保障費的行為無可奈何,只能眼睜睜的看著部分企業為了獲取更大利益置國家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于不顧。
3.社會保障繳費制度缺乏公平性。
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案例》是為了使各地能夠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的收繳社會保障基金,這固然是有著積極意義的,但同時也導致了不同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險繳費制度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如此當人口的流動性較大時,往往會因為不同地區的社會保障繳費制度的不同而無法合并續保,對勞動力的合理流動造成了極大阻礙。
二、開展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
1.有利于社會保障資金的征繳。
稅收本身就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的特征,以法律的形式開征社會保障稅,那么毫無疑問能夠明確的對企業和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規范,使得社會保障資金的征繳存在很強的剛性,在法律的支撐下,每一個社會公民都必須按照一定的比例持續穩定的繳納社會保障資金。而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前提下,之前那些逃避社會保障費的行為也必將大為減少。因此,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實現社會保障資金的普遍征收和穩定性的必然要求。此外,將各種不同的社會保障費用統一為社會保障稅,稅率較之以往必將有一定的降低空間,如此更容易被納稅人接受,提高納稅人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積極性。
2.有利于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
當前我國的個人社會保障權益和個人的身份是有著密切關系的,并因身份的不同形成嚴重的不平等格局例如國有單位職工和非國有單位職工社會保障存在很大的區別;城市人口與農村人口享受的社會保障存在很大的區別等。而開征社會保障稅則能夠確保以稅法的形式對不同地區、不同職業、不同身份的社會保障進行統一規范,真正實現在同一比例下“多收入者多繳,少收入者少繳”的社會保障負擔縱向公平和“收入相同者負擔一致”的橫向公平。更為重要的是,統一開征社會保障稅能夠消除當前地區社會保障費征繳不公平現象,對于流動人口可以實現合并續保,進而形成一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勞動力能夠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3.有利于社會保障監督約束機制的完善。
當前我國的社會保障費種類繁多,相關的監督機構職責普遍存在交叉重復現象,而開征社會保障稅對社會保障監督約束機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開征社會保障稅即意味著由稅務機關統一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一方面稅務部門對于企業的財務狀況比較了解,有著過硬的征收機制和征收隊伍,能夠確保社會保障稅的順利征收;另一方面對社會保障費用進行統一之后只需要在稅收部門設置專門的機構來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即可實現對社會保障的監督管理;其次是由專門的結構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能夠有效的避免當前社會保障資金挪用浪費嚴重問題,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運用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最后是規范化、專業化的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對于實現結余資金的保值、增值是有著積極意義的。
三、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分析
1.開征社會保障稅并不是加重納稅人的負擔。
社會保障稅屬于權利稅的一種,繳納了社會保障稅款即意味著取得了享受社會保障的資格,因此和一般稅種的開征不同,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政府將承擔社會保障的無限責任。當前我國社會保障仍舊處于較低水平,這也意味著開征社會保障稅并不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政府的財政投入仍舊是社會保障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例如對于企業和個人來說,社會保障稅稅率的確定是以社會保障資金支出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為基礎進行確定的,再加上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意味著社會保障資金征繳范圍的擴大,因此稅率將會出現不升反降的現象,這對于企業和個人來說是有利無弊的。
2.政府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視是開征社會保障稅的重要保證。
政府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視是毋庸置疑的,對此從每年的財政預算和政府工作報告中就可以看出來,無論是增加就業補助資金還是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都是政府對社會保障制度重視的重要體現。而這也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證。在政府的引導下,可以確保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始終處于可控制范圍內,不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3.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是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經濟基礎。
實施良好的社會保障制度需要有堅實的經濟基礎,分析世界上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國家,我們不難發現主要以發達國家為主,究其原因就在于發達國家經濟水平較高,社會保障資金充沛,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提供了重要支持。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一直處于高速發展狀態,雖然說社會貧富差距仍舊在不斷擴大,但是人們收入的增長是普遍存在的,這也就意味著企業和個人已經能夠負擔其社會保障稅的稅負了,因此這個時候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具備一定的經濟基礎的,擁有充足的稅源。
4.財稅部門的通力協作是開展社會保障稅的行政基礎。
我國稅務機關已經存在很長時間了,具備完善的組織機構、征管系統和經驗豐富的執法工作人員,這就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奠定了良好的行政基礎。例如稅務部門掌握了豐富的企業財務信息,因此在征收其他稅種時可以一起征收社會保障稅,以此來降低社會保障稅的逃稅幾率;具體到鄉鎮的稅務機構設置形成了一套遍布全國的財務機構,使得社會保障稅的征收不會出現遺漏等。
四、社會保障稅設計
在順應國情、循序漸進、共同承擔、兼顧稅收公平與效率、負擔與受益相對應,權力與義務相統一、普遍性與公平性相結合、權力制衡原則的基礎上,筆者從納稅主體、課稅對象、稅率、納稅期限等角度對社會保障稅進行了設計,具體如下:
1.納稅主體。
社會保障稅納稅主體的確定直接關系到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范圍,根據“大數法則”,征收范圍越大,社會保障功能越強,因此社會保障稅納稅主體的覆蓋范圍應當以寬為宜,對此筆者建議納稅主體應當包括以下單位和個人:首先是國家機關及各企事業單位、國家公務人員、實行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次是企業員工。值得注意的,之前各種中小型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外資企業等一直游離在社會保障費征繳范圍之外,而這些企業近年來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因此將其納入到社會保障稅征收范圍內是必要且重要的;然后是愿意繳納社會保障稅的失業者;最后是縣市人均收入水平達到一定標準的農業人員。
2.課稅對象。
根據國際經驗和我國當前所實行的社會保障費征繳政策,筆者認為社會保障稅的課稅對象應當為納稅主體的工資薪金收入或者實際收入。具體而言,對于國家機關及各企事業單位、國家公務人員、實行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課稅對象應當是其在一定時間內從單位獲取的工資薪金收入總額;對于中小型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來說,課稅對象是其在一定時間的營業總額。當然,也可以按照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將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法定計稅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對于農民來說,由于其收入主要依賴于農業生產活動,因此可以根據其耕地面積的大小直接確定社會保障稅額。
3.稅率。
稅率設計是社會保障稅設計的關鍵環節,較高的稅率難以激發納稅主體的交稅熱情,最終無法正常的征收社會保障稅,較低的稅率則會導致社會保障資金得不到保證,因此合理的稅率設計是社會保障稅正常運作的主要因素。對此筆者認為在稅率模式的選擇上可以按照各稅目制定稅率,以此來保證社會保障資金的專款專用,避免隔離資金攪在一起難以管理問題的出現;在稅率形式上可以采取比例稅率為主,定額稅率為輔的形式,例如對于收入穩定的納稅主體可以采用比例稅率,對于收入存在很大波動的納稅主體可以采用定額稅率。
4.納稅期限。
對于社會保障稅的納稅期限,筆者認為就收入較為穩定的職工或者企業而言,可以采用按月征收的方式,就收入波動性很大的個體經營者或者農民而言,可以采用按年征收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按月預繳的方式。對于社會保障稅的納稅期限的靈活調整上,以7到10天為最佳,例如企業和職工在月份結束后的7天之內想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等,以此來保證社會保障稅征收的統一性,提高稅收的征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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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少慶 單位:東北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財政學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