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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民、農村、農業問題是一個關系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問題,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而農村勞動力過剩,人力資源閑置,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農民收入的增長。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深入分析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制約因素。
【關鍵詞】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制約因素“三農”
黨的十六大明確指出,“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趨勢”。黨的十七大提出,“要以促進農民增收為核心,多渠道轉移農民就業”。改革開放以來,由于黨和國家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的逐漸重視和組織領導的加強,使農村勞動力轉移已取得了較大進展。但是,我國農村人口數量龐大,勞動力的素質偏低,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速度與規模。
一、制度因素制約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
1、國家政策的限制和歧視
(1)戶籍管理制度。是我國自50年代以來實行的一項管理住戶和人口的政策,包括掌握和控制住戶人口的地區遷移等多項內容。在戶籍制度的約束下,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長期得不到有效的轉移,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被束縛在土地上,形成大量的隱性失業者,限制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與配置。盡管從80年代起,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戶籍制度在限制農村人口遷移方面的功能日益削弱,于是許多農民紛紛離開農村進城務工,但是在戶籍制度的嚴格限制下,這些流動的人口在進城以后沒有正式身份,在勞動就業、技能培訓、子女教育、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面臨很多困難。近些年出現的“民工潮”就使其弊端更加暴露,致使農村剩余勞動力不能實現穩定的轉移和就業,現有的城市管理系統也無法對他們行使正常的管理職能,導致許多不安定現象的產生,給社會造成許多混亂。
(2)就業管理制度。現行的就業管理制度導致勞動者在求職、就業等方面遇到不平等的待遇,對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就業的總量、就業時工種選擇等實行嚴格限制,這都嚴重挫傷了農村勞動力轉移的積極性。總之,在現有制度和政策的影響下,進城農民的利益很難保證。即使我國對戶籍管理已開始松動,不少省市城市已突破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但是對農民進入城市的各種歧視在短時間內難以清除。
(3)社會保障制度。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明顯呈現出二元結構。目前我國城市基本建立了以社會保障為核心,以最低社會保障制度為基礎的社會保障體系。而在廣大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被長期忽略,土地就成為了農村勞動力唯一的養老保障,如果離開土地進城務工,就處于毫無保障的“真空地帶”,一旦失業,基本生活難以保證。因此,在城鄉居民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未能真正全面建立的前提下,我國農民安于現狀,求穩怕變的思想嚴重束縛著他們離土離鄉的腳步。
2、農村土地制度的制約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我國農村現行的土地制度是集體所有制。現有的農村家庭承包責任制是改革開放初期的一項土地政策,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村勞動力轉移起著間接的就業保險作用,因為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是農村勞動力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礎。然而,也正是這種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的存在,造成農業生產分散于各個農戶家庭。這種集體統一經營與家庭分散經營相結合的模式在新時期已難以適應農業現代化、農村城鎮化發展的需要,它對引導農民進城,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有效轉移表現出制度上的嚴重滯后性。
3、勞動力轉移的法制建設滯后
轉移出去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特別是轉移到城市或外地的勞動力,經常發生工資拖欠或不兌現,出現工傷事故,不按協議履約、勞動安全缺乏保障等現象十分普遍,在客觀上影響著農村勞動力轉移的積極性。
二、鄉鎮企業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能力下降
20世紀80—90年代前半期,我國農村實行的聯產承包責任制瓦解了制度和農產品統派統購制度。中國的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它作為我國農民沖破城鄉壁壘和傳統產業分工格局的一種創舉,在發展農村工業、解決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上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統計資料顯示,全國鄉鎮企業就業人數由1983年的3221.91萬人增加至1988年達到9545.5萬人。到2000年,鄉鎮企業共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1.3億人。但是,據有關專家研究發現,進入90年代后期,鄉鎮企業吸納農村勞動力逐漸呈下降的趨勢,其主要原因在于。
1、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
我國的鄉鎮企業是在二元經濟結構中產生的,其發展初期資本的有機構成低,資本對勞動力的吸納彈性大。隨著經濟的發展,其發展將面臨規模龐大、體系健全、技術先進、激烈競爭的城市工業。為此,鄉鎮企業不得不選擇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在逐步提高技術進步的同時,必然加快技術替代勞動的步伐,采用新技術、更新設備,以應對現實的市場競爭,從而導致了資本的有機構成提高,資本對勞動力的吸納彈性下降。
2、我國的城鎮化水平很低
我國的鄉鎮企業存在著布局分散、起點低、規模小等諸多問題,產業結構不合理,而且基礎設施不夠完善,對人口和經濟的吸引力不強。據統計,我國的鄉鎮企業92%分布在農村,7%分布在建制鎮,1%分布在縣城或縣以上城市,這種分散的布局使得鄉鎮企業喪失聚集效應和輻射效力,無法帶動農村第三產業的發展,從而制約鄉鎮企業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吸納。
3、鄉鎮企業自身發展滯緩
由于短缺經濟的存在,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僵化及國家政策的優惠,我國的鄉鎮企業在初期得以飛速發展。但步入90年代后期,鄉鎮企業的發展遇到重重困難,其生產管理粗放,產品技術檔次低等問題充分暴露,增長速度逐年下滑,增長乏力。另外,政府從宏觀利益出發加強對鄉鎮企業的規范管理,對易造成各類污染的“五小”鄉鎮企業和資源型小鄉鎮企業實施強制關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農村剩余勞動就業的空間。
三、城市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能力有限
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城市不僅自身獲得了收益,同時也推動了城市的發展。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體制的改革,城市本身所存在問題日益突出,從而難以再大規模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主要有以下制約因素。
1、城市自身就業壓力日益增大
由于我國經濟體制轉軌,現代企業體制改革的深化及產業結構的升級,造成我國城市職工下崗之勢顯著,城市的失業率逐年提高。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03年我國城鎮登記失業人數為800萬,失業率高達4.3%。同時,國家行政機構的改革和事業單位的調整也將釋放幾百萬分流人員。2007年全國高校畢業生495萬,2008年達到559萬,預計今后三年內還將以每年50萬的速度增長,其中絕大部分競爭城市就業崗位。專家測算,目前我國城市大約近2000萬人失業。因此,我國的一些大中城市為了降低失業率,設置種種條件限制農民進城務工,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空間也日益縮小。
2、農民工帶來的“城市病”現象日益嚴重
由于城市對人口的吸納過度,超過其所能承受的規模,從而出現了嚴重的“城市病”現象,即人口稠密、交通擁擠、住房緊張、環境污染和社會治安混亂等,城市的負擔和管理難度加大。因此,我國城市規模資源的限制在短期內難以迅速擴張,在客觀上抑制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
3、高科技應用和產業升級帶來就業能力下降
現代科技和信息化的發展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推動經濟結構調整與產業結構升級,成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新型工業化進程的重要舉措,是城市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然而,經濟結構調整與產業結構升級對社會就業帶來不利影響,其直接后果是就業能力下降、結構性失業增加,導致經濟發展與社會就業不能同步發展。在紡織、煤礦、冶金等一些傳統行業,技術改造的實施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對就業崗位的需求越來越少。而在電子信息、生物技術、新能源等一些新興行業,由于技術含量高,對勞動者一般要求“高學歷、高技能、高素質”,農村剩余勞動力顯然是難以適應這樣的要求。四、農業內部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能力不足
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國耕地面積不斷減少,加重了有限耕地上的就業壓力,導致農村勞動力普遍過剩。更重要的是,隨著農業科技的進步,特別是農業機械化水平的提高,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農業技術選擇是從本地要素供給條件出發的,已出現資本替代勞動的趨勢,客觀上大大削弱了農業生產部門內部就業能力。另外,縱觀資本主義發達國家歷程,農村產業化促進了第三產業的發展,也促進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如美國實施農業產業化經營以后,農場所需的農業機器和農用汽車的制造和修理、種子、飼料、化肥、農藥和油料的供應,農產品加工、運輸、儲藏、及銷售以及農場建筑、獸醫服務、農業信貸等,全部成為社會化服務,因此當美國農場勞動力減少時,社會支農就業人數卻大大增加。而我國農村產業化目前還處于起步階段,農業商品化和社會化程度還比較低,農村第三產業發展較為滯后,因而很難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
五、農村勞動力自身素質狀況不能適應轉移的需要
勞動者的素質是勞動者在特定環境和條件下謀求就業生計的能力,是勞動者在先天稟賦基礎上通過后天的轉移或流動就業中實踐和學習獲得的品德、學識、才干與經驗的綜合,對勞動力的轉移或流動競爭就業影響極大。國家統計局相關資料顯示,目前在已轉移的農村勞動力中有80%以上沒有接受過專業技能培訓,受教育程度在高中以上水平的僅占20.3%。農村勞動力綜合素質水平不高,使其向非農產業和城市轉移進程中面臨重重障礙。一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城市的產業從勞動密集型向資本、技術密集型發展,對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過高,這對于文化素質較低的農民來說,就很難適應城市產業多樣化的需要,從而增加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難度。二是農民勞動力素質偏低,影響到其就業競爭力比較弱,就業面非常狹窄,只能局限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從事一些城市人不愿做的臟、苦、累、險的工作,是一種低水平、低層次的就業。因此,尋找解決問題的路徑需要全社會全方位的共同努力,不斷在深度和廣度上尋找更多的就業空間,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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