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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法制建設是一項重要任務。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傳統法律文化深厚的影響,廣大農村仍然存在著農民法律意識與現代市場經濟和現代法治不和諧的現象,這直接阻滯著新農村的建設。我們要高度重視農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的提高,培養新型農民,為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
【關鍵詞】農民法律意識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新時期黨和國家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出的一項重要的新任務。要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其中法制建設是最為重要的,因此,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要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深入開展農村普法教育,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提高農民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意見》將農村普法教育作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措施予以提出,其原因是因為九億農民是建設新農村的主體,農民的素質是建設新農村的關鍵因素,法制觀念、法律素質是社會主義新型農民的必備素質。只有通過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來豐富農民的法律知識,增強其法制觀念,提高其法律素質,使廣大農民群眾養成自覺守法的習慣,學會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正確行使當家作主、民主管理的權利,才能進一步提高農民群眾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領,使之擔當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管理的重任,從而使農村各項活動依法健康有序進行,為新農村建設營造和諧穩定的環境。
一、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地不斷提高,農村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逐漸復雜,農村法制建設也因形勢需要而不斷加快。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法制建設。從1986年開始實施五年普法,農村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權益意識不斷增強,法律意識也逐漸提高,這些都為促進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廣大農村社會的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傳統法律文化深厚影響,廣大農村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缺陷。
1、農民法律意識水平總體上仍然十分淡薄,在農村法律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我國幾千年人治傳統的影響,加上建國后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行政權力幾乎主宰了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與強大的行政權力相比,法律只是處于無足輕重的位置。農村干部在實際工作中主要依據黨的政策、號召、行政命令等,工作方式也多是命令型的布置任務。在這種體制下,權力至上、權大于法的思想觀念在農村中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直到今天,這些傳統的觀念還在深深地影響和左右著廣大農民。
2、缺少權利意識
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符合現代法治的因素較少,缺乏人權、主權在民的思想,以禮教為核心的中國傳統文化——不重權利、重義務、追求絕對和諧,導致了傳統法律文化重禮輕法的價值取向,并深深地滲透于中國農民的法律意識之中,使之普遍重傳統禮俗而輕法律規范。在農村許多地方,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還沒有在社會生活中樹立起來,在某些方面,還依靠政策、道德風俗或習慣等來調整。許多方針、政策的推行,人們都是寄希望于上級的指示和被動地接受,沒有過多地去考慮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他們自身的需求。
3、農民參政意識不強,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
由于幾千年小農意識的影響,有的農村地區至今還缺乏現代商品社會所具有的那種民主政治的傳統。一些農民的權利和平等競爭的意識比較淡漠,加上極少數村干部在村務管理上獨斷專橫,中飽私囊,侵害集體利益,從而導致農村黨群關系、干群關系緊張。在村務管理方面,農民缺少集體感、公益意識和參與意識。以上這些都影響了農民參政的積極性,導致其不能充分認識到憲法賦予每位公民的參政議政的神圣權利和職責。
二、農民法律意識相對滯后的原因
1、農村經濟發展落后是造成農民法律意識滯后的重要原因
在全面推進現代化的進程中,農村和農業雖然也有了一定的發展,但長期以來,城鄉管理體制導致二元經濟結構剪刀差的存在,農村的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我國絕大多數地方的農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由于農村人口多,經濟產出少,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生活水平低,導致農村地區不少地方的教育、醫療衛生條件差,大大落后于城市,缺少社會保障。而農村教育、衛生事業落后也是影響農民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方面。法律意識是屬于社會心理層次,是受社會經濟狀況和政治文明建設水平地制約。農村經濟發展滯后必然影響農村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進程,從而影響到農民法律意識水平的提高。
2、傳統法律文化形成農民畏法息訟的心理和行為習慣
我國幾千年的傳統法律文化在農民的心理構成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普遍地影響和制約著當前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農民對國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強制性的一面,認為法律的主要職能是鎮壓,把法律看作是一種懲罰工具,而相對忽略了法律同時還具有權利保護的一面。所有這些國家法律制度與傳統法律文化之間的鴻溝,阻礙了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以及農村法治化進程的推進。
3、不良社會文化環境對農民法律意識的消極影響
農村地區的法律文化形態與整個社會文化形態息息相關。農村地區經濟和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的相對滯后,造成了鄉村文化生活的貧乏。有的地方文化環境較差,文化設施極為缺少,文化活動的品味不高;還有的地方賭風盛行,迷信成風,不健康錄像泛濫,嚴重地毒害了社會風氣,黑惡勢力橫行的治安狀況,使農民缺少安全感。在這些不良環境下,農民難以形成學法、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意識。
4、少數地方的司法、執法腐敗造成農民對法律信仰的缺失
在一些社會文化落后、法治環境較差的地方,有的鄉鎮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確有效地行使行政權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還有極少數基層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想方設法謀取私利,以權壓法,甚至違法亂紀,貪污受賄,無視廣大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這既使得許多農民產生權大于法的認識,認為學法無用,還使得有些農民不相信政府和法律,從而導致農民對法律信仰難以養成。
5、國家的立法方面的缺陷
目前我國調整農村農業、農民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很多農村農業問題找不到法律依據,農村有很多復雜問題仍要運用鄉土倫理規范來調整,隨意性很強。而事件的處理方式與農村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有很大關系,處理結果有時缺乏法律依據,往往造成農民對法律認識有誤解,從而失去對法治的信仰。
三、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途徑
1、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完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為農民法律意識現代化提供經濟基礎
首先經濟發展了,農民生活水平上去了,各項文化和教育設施、條件也將隨之提高,這為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提供了雄厚的經濟基礎。其次,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農民法律意識將會隨市場經濟在農村社會中深化而不斷提高。在市場中切身感受到法律規則的重要性,農民就會增強對法律的需求,并提高法律意識。
2、加大普法力度,提高農民法律意識
首先,在普法內容上,要盡量貼近農民的實際生活,具體針對農民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的法律需求。如宅基地糾紛、鄰里糾紛、借貸糾紛、繼承和贍養糾紛等內容,同時要改變普法中偏重刑法的現象,既要使農民懂得自己的義務,又讓農民了解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如何正確行使和保護。其次,在普法形式上,要避免說教方式,而應形式多樣。如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媒體的文化普法教育作用,同時采用公開審判,以案說法,發揮司法部門的法制教育功能,向廣大農民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3、全面提升農民素質,塑造新型農民
首先,積極培養農民的公民權利意識,提高廣大農民的主人翁意識、平等意識、法治觀念,從而動員和組織他們積極參政議政。其次,通過大力發展農村文化教育和科技事業,培養農民的現代化綜合素質。通過加快農村文化館、圖書館等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步伐,努力豐富農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從而培育和提高農民民主素質和能力,使農民由傳統型農民轉變為現代型農民。農民法律意識的現代化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要用先進文化教育農民,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加強對農民的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教育,積極倡導健康、文明的新風尚,用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占領農村思想陣地,努力培養一大批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
4、提高農村執法和司法水平,增強農民對法治的信心
國家機關的執法和司法狀況法律在生活中對農民影響最為深刻,農民對法律的感知、觀念、意識中,有部分來自于執法機關的具體執法和司法行為。只有加強農村執法和司法,才能有效地培育農民的現代法律意識。首先,提高執法者的素質,規范其執法行為,以杜絕執法者在農村執法中徇私枉法、違法執法、濫用執法權等行為極大地危害著農民現代法律意識的現象。其次,嚴格依法行使司法執法權。要注意通過正確的司法執法行為來引導農民樹立現代法律意識;要發揮農村的司法執法行為的示范教育作用。如學習農業科學技術,農民學習法律知識講究看得見、摸得著,而司法執法過程中對典型案件的“示范”,既使農民了解了有關法律的實體規范,也懂得了有關的程序規范,從而有效地培育了農民的現代法律意識。最后,要加強對農村干部的法律培訓和指導,要強化多方位的執法監督,依法辦事,逐步樹立起法律的權威,盡快提高鄉村干部的法制觀念和執法水平,進而增強農民對實行法治的信心。
5、完善有關農業和農村方面的法律制度,促進農村的法制建設
加強農村法制建設,必須健全和完善與農業、農村、農民有關的法律法規,使農村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首先應重視農業和農村方面的立法,要以農業法為中心,構建起門類齊全、結構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體系。其次,在立法中要堅持保護農業的基礎地位、發展農村生產力和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的原則。最后,要加快立法進程,完善農村經濟發展方面的法律法規,對與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一些問題應盡快用法律加以規范,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同時也要提高立法質量,把立法的范圍、重點和行為準則的尺度與農村和農民實際緊密結合起來。國家在立法上應吸納有益的鄉土規則,在制定法的實施中,應弘揚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有德教、調解及和諧等有價值的因素,使有關農業、農村和農民的法律對農民具有親和力,讓農民真正體會到法律是為他們服務的,從而提高廣大農民守法的自覺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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