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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社會轉型期;NPO;責任治理
論文摘要:責任是現代組織形成的基礎。作為責任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只有實行責任治理,才能履行組織本身的公益責任,實現公共效益的最大化,也才能取得社會的公信力,從而獲得力量和尊嚴。非營利組織的責任既有來源于法規、組織章程和社會大眾的客觀責任,也有表現為個人的世界觀、價值觀、激情和職業道德的主觀責任。健全法律,強化主觀責任、促進非營利組織公開化運作和健全監督機制,是促使非營利組織完善責任治理的基本保證。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ableOrganization,簡稱NPO,又稱為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即非政府組織,簡稱NGO,也叫ThirdSector,即第三部門,下文稱NPO)本身是以非營利和公益性為宗旨的組織形態,這種組織將限制其將凈余額分配給任何監督與經營該組織的人,并且以此為基礎服務于社會的公益事業。為了實現組織的公益宗旨,需要創新治理機制和治理手段,我們的基本假設是:責任治理可以適應非營利組織治理創新的需要并成為非營利組織有效治理的重要方式。
責任(accountability)不是一個新詞匯,康德就說過,只有出于責任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作為實現特定組織使命的工具,它既是建構行政倫理學的關鍵概念,也是建構非營利組織倫理學的關鍵概念。但直到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之前,人們強調的大都是志愿者個人的良好愿望和無私奉獻的志愿精神,而不是治理和責任。之后,管理學大師德魯克強調組織要以責任為基礎,強調了責任對非營利組織的重要性:“在后資本主義社會,形構社會與組織的原理一定是‘責任’。這種組織社會或知識社會,要求組織必須以責任為基礎”[1]。政府和市場組織都有與自己的宗旨相適應的責任治理手段,隨著非營利組織挪用善款、貪污腐化、內部交易等丑聞的發生,加強非營利組織利益相關者責任治理已經成為大家的共識。缺乏責任的治理不能稱之為治理,至少不是有效的治理。
一、責任治理是非營利組織有序發展的基礎
責任治理是組織的“行動——目的”有效關聯的重要手段。按“責任倫理”行事,就會產生目標合理性要求。這是韋伯思想中的重要觀點,它對于NPO治理也一樣適應,承擔行為后果的責任意識會促使非營利組織章程與行動的統一。非營利組織只有按照符合公益宗旨的責任倫理行動,才不會產生背離非營利組織宗旨的行為。
責任治理是非營利組織合法性的基礎。傳統觀念否定非營利組織的責任性,認為責任與志愿性、公益性是相矛盾的,似乎非營利組織具有公益性和互益性,奉獻愛心,講求慈善和利他,這種道德的絕對命令決定了組織內部行動的崇高性和自覺性,無須強調責任治理,一旦強調責任治理,似乎就否定了高尚的人性。但就像政府作為凌駕于社會之上的普遍物依然可能出現貪污腐敗等損害政府肌體的現象一樣,非營利組織在權力和金錢的誘惑下也具有走向以貪污腐化、挪用善款、損公肥私為表現的營利性和俘獲官員、為了個人私利影響政府決策的政治性的可能,在這里,貪婪、自私、欺詐、野心勃勃、玩弄權術、失信、不負責任等卑劣現象同樣可能存在。而一旦變為營利組織、政治組織或腐敗組織,或具有這樣的傾向性,它就難以代表社會的公共利益,而有可能成為工商業或政府或某些外國政治團體的附庸,而與自己的非政府非營利的公益本質相違背,蛻變為與公共責任不一致的組織。這種傾向無疑會阻礙整個“第三域”整體利益的發展,降低整個第三域的社會合法性,從而使得每個NPO的發展與整個第三域的發展并行不悖的責任治理具有了必要性和合理性。
責任治理是增強非營利組織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沒有責任的治理就不是有效的治理,而沒有有效的治理,非營利組織本身就不會具有社會公信力和組織競爭力。在我國,隨著經濟改革所必然導致的政治改革,政府職能轉變和企事業單位職能的轉變已經成為必然趨勢,這種轉變要求創新一定的組織載體予以承接。于是,政府把自己原來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以一定契約的形式轉讓給非營利組織或營利組織,如工商業協會及街道中的環衛所、綠化隊、社會保障機構、貧困救濟機構、疾病關懷機構、社區調查、社區咨詢、社區矯正機構等,但這種轉讓往往是通過競標的方式進行的,參與競標的非營利組織能否爭取到服務合同,盡管不排除政府發包人的個人偏好、內部交易、暗箱操作等情形,但更多的還是靠組織本身的競爭力,而組織本身的競爭力則取決于組織的責任治理。很難想像,一個內部不負責任的組織能夠在服務契約的爭取、提高服務績效、降低成本、提高社會公信力方面有所作為。
二、客觀責任與主觀責任
非營利組織的責任就是組織本身要完成任務的具體規定,就組織內部責任主體來說,它包括組織的責任以及組織成員的責任,組織成員的責任又分為組織董事會的責任、CEO的責任、受薪工作者的責任以及志愿者的責任等。
非營利組織責任受組織本身的目的、宗旨的約束,也像行政責任一樣分為客觀責任(objectiveresponsibility)和主觀責任(subjectiveresponsibility)[2](P63)。非營利組織的有效治理既需要客觀責任的明確細化,也需要以價值觀為基礎的主觀責任的激情和沖動。
客觀責任,從所負責任的客體說,包括對政府的責任、對被服務對象的責任、對組織內部領薪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責任、對非營利組織同行的責任;就所負責任的方式來說,則分為“解釋性責任、應答性責任、制裁性責任”;就責任的內容而言,則分為財物責任:怎樣合理使用資金的說明;過程責任:對資金使用的適當步驟的解釋;方案責任:對工作質量的說明以及優先權責任:對他們工作機會的有限性、重要性及適當性選擇作出說明[3]。
非營利組織所負的客觀責任來自基于組織公益性最大化的人為規定。首先是法律的認可。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分別做出了規定并進行了專門的立法,這些應該做什么和不該做什么的規定就是法律所規定的“客觀責任”。這些客觀責任的規定不是基于某個人或某個團體的任意,而是基于公共利益和社會的普遍意志,是對作為責任客體的社會大眾希望非營利組織在社會中所發揮功能的一種總結和認可。
其次是非營利組織通過組織章程表達出來的責任和義務。非營利組織除了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外,還要根據成立者的意志和要求制定組織章程,章程具體規定組織的公益目標、遵紀守法、維護國家的團結和統一、組織的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美國聯邦國內稅法稱:“非營利組織本質上是一種組織,限制其將凈余額分配給任何監督與經營該組織的人,諸如,組織的成員、董事與經理等”,這種不分配盈余原則也是非營利組織必須遵守的與其本質相符的責任,但某些非營利組織如行業協會和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則明確要以促進會員單位的經濟發展為目的)、尊重個人價值和尊嚴、慎用社會資源、促進組織的海內外交流、工作中組織志愿者或受薪工作人員的關系等等,這些都屬于自律公約,其中主要的就是規定組織為了達到目的所負的責任,比如接納新會員、關照會員利益和意見訴求的責任、教育管理會員,開展自我教育;負責教育培養以期獲得必要的技能;加強對會員的管理和規制,以防止對社會普遍利益造成損害的特殊偶然性;志愿者或領薪工作人員非故意造成的責任由志愿者本人或志愿組織承擔,志愿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志愿者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等等。這些責任規定說明,從事非營利的服務或純粹的志愿服務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善心和強烈的主觀責任,這是履行客觀責任的必要條件。
再次是由捐贈者、受益人及其他社會大眾的期望所形成的責任。捐贈者在捐贈自己的財物時期望自己的捐贈能夠達到與自己的捐贈意愿相一致的目的,這種期望就成為接收捐贈的非營利組織的一種客觀的社會責任。它有責任向直接資助者對負責項目的重要性、適當性、緊迫性作出說明,對資金的使用情況、工作進展情況、工作步驟、工作的質量及被服務者的滿意度等進行說明。責任主體也有責任在更大的范圍內,在網絡及其他公眾媒體上公布自己的行動計劃、資金募集及使用情況、活動成效等。如上所述,非營利組織作為接受捐贈者不僅因此具有應答性責任、解釋性責任,也具有被制裁性責任,也就是說,當接受捐贈者把捐贈的財物用于與捐贈人的慈善意愿不一致的目的時,捐贈人有權收回承諾,撤銷捐贈。受益人也是非營利組織責任的規定者,有些民辦非企業單位直接與被服務人簽訂相關的合同,規定合同內容和違約的處罰措施;在國家購買的服務中,由政府代表受益人、被服務對象簽訂合同,由政府代表被服務對象進行違約處罰和制裁。在行業協會等互益性社團中,每個會員同時是服務者和被服務對象,因此對對方都具有增益的責任和義務,如在國際貿易中的反傾銷調查及應訴,對違反行業普遍規則的會員單位的處罰等,如果不能為每個會員的利益服務、增益,這樣的社團就是不負責任的。
根據美國行政管理學者庫珀(TerryL.Cooper)的意見,主觀責任則是非營利組織個人的世界觀、價值觀及其在行動中的表現,是個人為了完成某項任務而自己加給自己的義務、感受和激情,是個人職業道德的反映和外化[2](P74),意指忠誠(loyalty)、良心(conscience)以及認同(identification),是責任者自己本身對責任的感受(feelingofresponsibility),是個人表現在客觀責任上的倫理自主性(ethicalautomation)。人們的行為是有意識的行為,是受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和態度支配的行為。人們的世界觀、價值觀不同,就會對眼前發生的事物和遇到的問題采取不同的態度,而不同的態度又決定著人們不同的行為方式、職業道德和責任。強化由價值觀決定的主觀責任,對于處在委托——關系中的非營利組織來說,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政府、捐贈者、公眾)的利益,促進公共利益最大化,避免或減少投機行為的發生。客觀責任是由法律、組織及社會外在決定的,而主觀價值則是由人們的世界觀、價值觀等內在精神因素決定的。人們由世界觀、價值觀決定的處事方式和主觀責任反過來決定著客觀的外在責任的實現程度,同樣職位的客觀責任也會由于不同責任人的不同理解、不同的主觀責任而表現出不同的責任行為和責任效果:到位還是缺位,反應迅速還是缺乏回應,正確地做事(todothingrightly,表現在非營利組織中的非營利性非政府性)與做正確的事情(todorightthing,是否促進最大公共福利)是否統一,責任客體滿意還是以我為中心,公正還是偏袒,有效還是無效等。你如果具有公平、正義、自由、平等、慈善等優良的價值觀,你就會在更大程度上完成好組織安排的客觀責任。只有當組織中的每個人都具有共同的價值觀并具有為組織的目標最大化而工作時,組織的工作才是最有成效的。所以,對非營利組織實行責任治理,既要考慮到客觀責任的完善,也要考慮到主觀責任的教化,而這就需要對影響主、客觀責任的諸多因素進行分析和判斷。
三、非營利組織責任治理的條件依存
非營利組織承擔公益性責任需要法律賦予的權力和能力,需要由可能性地承擔客觀責任向現實性地承擔客觀責任的制度安排。
法律的缺陷及克服。法律的完善強化著非營利組織的客觀責任。非營利組織沒有法的規制就無法達到“善”。正義、福利、責任、志愿服務、利他等等理念的實現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責任治理蘊含著法律規范,以法律規范為外部條件。在另外的兩個“域”,無論是政府部門的公共服務還是營利組織的盈利追求,目前在我國都有一定的法律法規界定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職責和權限,比如政府職能部門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授權行使自己的行政職能,尊重公民權利而不能任意越界侵犯,否則,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范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定了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義務,也規定了消費者在購買產品、享受服務過程中所享受的權利,以及對于權利受到侵害時對生產經營者的制裁、懲罰措施等等。
但對非營利組織來說,對資助方及服務享受者究竟如何盡責,在已經頒布的法律法規中卻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這就是非營利組織應負責任面臨的法律困境。而英國1990年制定的《慈善法》中規定:“慈善團體應向將錢投資在公共領域的公眾負責”。為了克服這一缺陷,我國的立法機關需要借鑒國外經驗,在總結非營利組織發展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作為責任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對公眾、對受助者、對捐贈者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責任,非營利組織本身也要制定規則以保證組織本身公共責任的最大化,并約束其把經營利益與利益相關者的超額利益交易結合起來,包括禁止利用非營利組織的資產、設備與利益相關者進行財產的銷售、交換和租賃;借款或其他信貸的擴展;商品、服務或設備的提供;補償金的支付等自行交易活動,尤其在兼有獎掖和懲罰功能的稅法方面以及取消免稅資格方面更要突出出來。非營利組織履行自己的公益責任需要一系列的物質條件和其他條件,尤其需要在募捐、稅收優惠、志愿者的激勵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
理想信念教育與倫理觀念的培養是強化主觀責任的本質內涵。法的完善有利于“客觀責任”的落實,但“主觀責任”的強化依然需要人們的理想、信念教育。客觀責任是被法律、社會和公民設定的東西,源自人類社會生活的現實,在被設定的客觀責任和作為內心呼聲的主觀責任之間、自我判斷之間必然發生爭執,或彼此符合一致。人不會只停留在現實存在上,也主張在自身中具有衡量客觀責任的尺度。在人們的認知中,不因為事物存在就有效或重要,相反,每個人都要求事物適合他對責任理解的特有的標準,這樣,在存在(客觀責任)和應然(想像中自我判斷的責任)之間就可能發生爭執。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教育旨在增強負客觀責任者對存在的適應性,緩解存在和應然之間的緊張性,增強主觀責任對客觀責任的強化作用。作為非營利組織從業人員來說,深化對非營利組織有關知識、組織使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提高他們的科學文化素質,有助于增強主觀責任感,從而為客觀責任的履行奠定主觀基礎。而從更廣闊的社會視野講,在這方面比較現實的途徑一是學校的實踐教育,二是輿論的氛圍。學校一方面進行理論教育,把社會主義人生觀、價值觀、科學文化知識灌輸到學生頭腦中去,另一方面進行實踐教育,把學生從事一定時間的志愿服務當作必修課,強化他們為社會公益服務盡責的主觀意識、動手能力和良好習慣;而大眾媒體的輿論力量可以把利他價值觀放大為社會公眾的行為準則,從而為非營利組織主觀責任的強化提供倫理氛圍和社會基礎。
多中心協同治理。政府靠強制征稅,企業靠生產、交換牟利,非營利組織則依靠募捐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維持組織的生存發展。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復雜,政府購買的、資助的、社會捐助的,每一種資金贊助都會提出不同的責任要求。對于有契約要求的資助,非營利組織需要以優質高效的服務和與政府、營利組織相比較低的成本顯示自己的責任意識,增加后續合作的機會。對于社會捐贈的資金,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社會公眾一般希望非營利組織透明管理、陽光會計,但報表、年度報告、感謝信、捐贈證書、告示等等都需要資金,資助者則有可能希望減少管理成本,盡量把資金用于受助群體上而不是管理成本上。在這方面,非營利組織需要正確處理責任和管理運作成本的關系,盡量減少管理運作成本、增加社會效益。這種責任意識同樣可以贏得社會公眾的信任。由于非營利組織無論在生存發展的根據上還是在所負的公益責任上,都涉及到政府、工商業者、捐贈者、社會大眾的多方利益關系,為了保證公共責任的履行,需要來自利益相關者的協同治理和監督,其公益性質的實現和公益責任的履行與協同治理的發展成效呈現正相關。在這些關系中,除了政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入門管理和日常的行政管理(雙重責任管理)外,由獨立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與專職的CEO進行的內部管理、由非營利組織構成的獨立部門進行自我治理也是保證非營利組織履行公共責任的選擇之一。獨立部門的日常管理、規范協調、評估、鑒定和懲戒職能是從組織外部促進非營利組織履行責任的重要因素。在美國,就有處在非營利組織之外的獨立部門,如國家慈善信息局(NarionalChartiesInformartionBureau)、商務發展局理事會的慈善咨詢服務部(PhilanthropicAdvisoryServiceoftheCouncilofBetterBetterBusinessBureaus)、福音教會的財務理事會(EvangelicalCouncilforFinancialAccoumtability)等負責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管,并給非營利組織制定了無私奉獻、對公眾負責、慎用社會資源、服從法律等九條道德標準以加強行業自律。加拿大設有一個全國性的組織來評估不同慈善部門的機構。鑒定通常包括工作回顧、機構政策等。另外,加拿大還有慈善中心之類的組織來監督慈善團體是否合乎道德規范和基本準則。由于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獨立部門的治理可以較好地堅持公平、公正原則。我國在對非營利組織的治理中,最缺乏的就是行業自律機制,因之也需要引進獨立部門的評估制度,目前首先要成立“非營利組織聯合會”之類的組織,這類組織可以部分替代業務主管部門的作用,弱化NPO管理中的行政化色彩。作為獨立部門,聯合會要以量化的指標評價體系,對非營利組織的宗旨、活動過程、受薪人員的工資狀況、實際社會公益效益、資金募捐能力及使用、財務公開情況進行公開評估。通過建立非營利組織的排序標準,就可以把競爭機制引入非營利組織的治理中,有利于推動非營利組織公共責任的履行。除了獨立部門自身開展的監督外,政府和獨立部門都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如獨立的注冊會計師等對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進行年度審計監督,以監督公共責任的履行情況,并且可以引入類似“社會責任國際(SocialAccountabilityInternational)”的SAI8000認證,或者進行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責任排序,以激發他們對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視和關注。當責任成為組織形構的基礎時,組織公信度提高了,捐助者就可以自由選擇非營利組織和自己感興趣的項目進行捐助,非營利組織也就具有了發展的源泉和動力。
參考文獻:
[1]陳林.從“非國有化”到“非營利化”:NPO的法人治理問題[J].香港:中國研究,2002,(8).
[2][美]特里•L庫珀.行政倫理學:實現行政責任的途徑[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3]李亞平,于海.第三域的興起[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88:12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