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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利的內涵及其特征
權利是“法律關系的內容之一,與義務相對應,指法律對法律關系主體能夠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權利由法律確認、設定,并為法律所保護。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國家應依法施用強制手段予以恢復,或使享有權利者得到相應補償。離開法律的確認和保護,無所謂法定權利的存在”①。
由以上權利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權利有以下幾個特征:首先,權利是法律關系的兩大內容之一。這是因為,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出發,任何法律關系的形成,都是權力義務的統一體,如若離開了權利或者義務的一方,法律關系也不復存在。法律關系是一種綜合性的社會領域,它所調整和涉及的社會領域幾乎無所不包,并且其他領域對行為的自由度加以的限制也往往為法律所肯定,我們也正是從這一特定意義上講,權利是一種社會法律關系的產物,是一種合法關系的存在。與權利最為密切的伴侶是義務,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主體相互之間在法律上的一種權利和義務關系,在每個具體法律關系中,它的參與者都是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因此,義務和權利一樣,也是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它與權利一起,形成了法學的最基本的問題。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馬克思指出:“這個國際協會以及加入協會的一切團體和個人,承認真理、正義和道德是他們彼此間和對一切人的關系的基礎,而不分膚色、信仰或民族。……一個人有責任不僅為自己本人,而且為每一個履行自己義務的人要求人權和公民權。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②其次,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能夠作為或者不作為一定行為的權能。這也就是說,權利的享有者,無論是作為或者是不作為,都是法律所賦予自己的權能,而且在這些作為與不作為中,包含有主體的有目的、有意識、有意志地選擇活動。而權利主體是選擇作為,還是選擇不作為,都是與其可能獲得的某種利益相聯系的,如若能夠獲得某種利益,便證明權利主體依法享有了權利,反之則不然。同時,依照上面所述的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對立統一關系,權利主體對權利的行使,必然要求義務主體依法履行義務,即也要對應地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這也就是說,對法律關系義務主體的某些利益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或讓渡,以確保權利主體依法享有權利的實現。在現實生活中,一旦權利主體依法享有權利,必然要求義務主體依法履行義務。而且這一義務主體是廣義的,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國家機關等等。第三,權利是依賴于國家法律而存在的,即權利與法律是緊密相連的、密不可分,法律以權利為核心內容,權利以法律為其存在形式。如前所論及的,權利所示的某種權能,是主體享有并有權通過其意志行動去實現的。實際上,這里面就自然而然地表明了權利從其實體內容上來講,必然由國家的法律予以確認并保證其實現;從其存在的形式上來講,必須以國家的法律規范為載體,換句話說,權利的存在形式只能是國家的法律規范。正如馬克思所指出:“法律上所承認的自由在一個國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在這些規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于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③”可見,離開了國家法律對權利的確認,離開了國家法律對權利的保障,任何權利主體所理應享受到的權利,都將會化為泡影。
(二)權力的內涵及其特征
權力(這里僅指公權力),作為一種能動力量,它不過是擔當一定公共職務的人,“在作出會影響同一社會制度內其他人的行為的決定時,所具有的能力或者潛力”。④權力作用和影響之大小,首先是隨權力擁有者所占居的職位不同而異。根據以上的概念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權力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征:首先,權力是一種能動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體權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據其所分掌的權力,就權力所及范圍內的事情發號施令,行使管理權。該權力所及的對象對于這種管理必須尊從,而且這種權力的能動的支配力量,是以國家強制力作后盾的,對于那些不服從支配的人,具有強制其遵循的效力。如,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公職人員,負有國家行使征收稅金的權力,納稅人必須照章納稅,如若漏稅、逃稅,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有依法處罰的權力。其次,權力是一種公職行為(即公權力并不具有私屬性)。這也就是說,行使國家某項行政管理權的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只是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授權或委托,代表國家行使某一具體的行政管理權。因此,掌權人手中的某一項具體權力,并非權力行使者本人所固有的私權。如,國家工商管理干部有處罰假、冒、偽、劣貨物銷售者的權力,但該權力是國家賦予每位工商管理干部的職責及其處置力,而非某一工商管理干部自身所固有的私有的權力。這也就是說,該權力行使者今天是國家工商管理機關的干部,負有此項職責,就可以行使此項權力,如果明天不再是國家工商管理機關的干部,那么便不能再行使此項權力。可見,權力是一種與公職息息相關的能力或者潛力,如若無公職,則無權力。此外,權力的這一特征,又可以分為兩種不同類型:一是職業性權力,即由職業而產生的一般公職權力,如企事業單位中的會計、出納、倉庫保管員、檢驗員、營業員、調度員、統計員等一般從事某一具體工作的人員,因其職業所享有的并行使的某一具體權力;二是職位性權力,即由一定職位而生的公職權力,如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司長、處長、科長等等所依其職務等級的不同而享有并行使的某一具體范圍的、某一具體方面的權力。⑤第三,權力具有雙重性,即權力既有其組織性、建設性和創造性的一面,又有其破壞性、侵犯性和腐蝕性的一面。權力的雙重性是由權力行使者具有雙重身份所決定的。一方面,權力主體(應當是行使權力的主體,筆者注)是個人,因具體職責而產生的權力是由從事該職業或就任該職位的人所擁有;另一方面,個人作為權力主體其權力具有代表性,真正的權力主體是國家及其所屬機關或具體群體,個人的這一權力并不真正屬于個人,他們履行的具體職責是國家或群體權力的一部分,他對該項權力只有相對的行使權或履行權,而無處置權和占有權,一旦將他與該職位或職務相分離時(如退休、免職、撤職等),他便不再擁有這類權力。⑥正是由于權力的這種非個體性和具體行使權力主體的個體性之間的差異和矛盾,必然決定了權力行使主體在具體行使權力時,往往處于某種“私心雜念”,而“離經叛道”,干一些權力“私有化”的事情,從而出現權力對其“母體”它所代表的國家利益的損害和否定,即由權力異化所出現的“雙重性”。
(三)權利與權力之間的關系
通過以上的論述可以清楚地看出,權力與權利之間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也正是這一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涵蓋并構成了一國的政治制度的本質和法律制度的特色。歸納起來講,權利與權力的對立統一關系表現在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其一,權利是權力的本源,即無權利便無權力。大家都曉得,國家的產生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必須產物。而法律也是同國家相伴而生的。無論是國家的產生,還是法律的出現,都是在斗爭中取得勝利的階級為了鞏固和捍衛自己的利益(即權利)而設立國家機器、制定并頒布法律,把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的意志,以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其本階級的既得利益(即本階級所享有的權利)。那么,國家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國家機器的設置和運行,實際上就是權力(即公權力)的產生和行使的過程。可見,如若沒有對權利主體利益的鞏固和保障,也就失去了設置國家公權力的社會客觀基礎和必要條件。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權利應當是權力的本源,權力是鞏固、捍衛權利而存在的,沒有了權利,權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
其二,權力是權利的后盾,即無權力的保障便無從享受權利。權利主體對權利的享有的最實際的表現,就是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一項具體權利的行使。那么,權利的行使,必須是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之間的一個協調的互動過程,而該過程實質上是權利主體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義務主體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讓渡。由于利益得失上的這種本質區別,必然要求這種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之間的協調互動過程,必須依賴于另外一種力量國家公權力的作用力。例如:顧客同商店之間的買賣關系,顧客支付貨款,享有購到貨真價實的商品的權利,商店收取貨款,負有將貨真價實、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商品讓渡給顧客的義務。既便是這樣再普通不過的法律關系的維系,也必須依賴于國家工商管理部門,依靠國家法律賦予自身的公權力國家工商管理權力督導其權利、義務的實現。試想,國家如若不設置工商管理部門,沒有機構及人員來行使這部分公權力,那么,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將會被褻瀆成何種樣子。由此可見,權力是國家強制力的象征,使統治階級意志的物化(哲學意義上的物,廣義的物),是權利主體實際享受權利所賴以安身立命的后盾。
其三,權力與權利共寓于法律之中,即權力與權利是法律的主要內容。法律從其產生的那一刻起,就要以確認權利、保障權利為目的,公然申明每一法律主體所依法應當享有的種種權利(盡管由于受統治階級意志的左右,各國法律制度的不同,所依法規定的權利主體部分和享有權利上的差異,但絲毫不影響權利與法律這種難以割舍的依存關系。)沒有了法律對權利的規定、確認和保障,權利就會變得毫無意義;同樣,法律從其產生的那一刻起,就以授予權力、規范權力和限制權力為己任,如若國家的法律僅僅規定和確認了權利主體應當享有的權利,而沒有規定國家公權力應當如何行使,那么,權力要么會顯得蒼白無力,要么會變成洪水猛獸。由此可見,權力與權利離不開法律這種形式和載體,法律離不開權力與權利這兩部分主要內容。簡而言之,法律同權力與權利之間的關系是內容與形式的高度統一,誰也離不開誰。
其四,權力的變異性,決定了權力與權利既有相互依存的一面,也有相互矛盾、沖突和對立的一面。就法律意義上來說,權利的主體一般多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而權力的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某一項權力的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權利行為一般是權利主體個人意志支配下的民事行為、經濟行為或其他法律行為;而權力行為則是代表國家行使的立法、司法、執法和管理國家事務的公務行為;權利行使一般體現的是權利行使者自身的利益;而權力行使則體現的是國家利益,不是行使者自身的利益。當然,這些本質上的區別,都是在權力沒有“變異”的情況下才表現出來的,在這種情況下,權力與權利可以說是統一的。但是,權力一旦“變異”就必然產生權力與權利的矛盾和沖突。
公民通過選舉、立法形式賦予政府機構及其公務人員某一項公權力,本來是為了充分保障自己的權利得以實現,但因權力“變異”,就難避免出現政府機構及其成員濫用權力,侵犯、壓制公民權利的事情。就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在政治上,不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遵守黨和國家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以言代法、獨斷專行;(2)在生活待遇上,不按國家規章制度辦事,搞權錢交易,以權謀私;(3)在人事關系上,利用手中的權力,大搞任人為親,提拔親信、安插親友,以我劃線,培植唯命是從的“接班人”;(4)在工作作風上,官僚主義盛行,依仗權勢,違法亂紀,肆意揮霍國家財物等等。總之,司法腐敗,吏制腐敗和行政腐敗等等權力腐敗現象,均屬權力“變異”。其危害甚烈。
(四)權力腐敗的危害及其防治的對策
總書記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對目前國家機關內部存在的腐敗現象,進行了猛烈的揭露和抨擊,他指出:“反對腐敗是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斗爭。我們黨是任何敵人都壓不倒、摧不垮的。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絕不能自己毀掉自己。如果腐敗得不到有效懲治,黨就會喪失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腐敗現象雖然只是發生在個別公職人員的身上,但是其危害甚烈,其中最本質、最嚴重的危害是:損害民眾的合法權利,損害執政黨的形象,損害政府的形象,影響民心背向,危及國家的團結和穩定。這些絕不是筆者的危言聳聽,而是真真切切的事實。在漫長的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權力曾帶來過國家的繁榮昌盛,權力也曾帶來過國家滅亡,這說明了,正確行使權力,可以為保障權利服務,使民眾安居樂業,人心歸順;濫用權力,可以使權力變成踐踏“權利”的工具,使民眾陷落于水深火熱、生靈涂炭,不可聊生,人心思變、社稷傾覆的境地。一句話,權力的依法行使,可以產生巨大的推動社會前進的積極力量,反之,權力的濫用,便可以使其成為滯止社會發展的消極力量。因此,對權力腐敗所造成的危害,絕不可等閑視之。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嚴肅指出:必須“加強對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監督,防止濫用權力,嚴懲執法犯法、貪贓枉法”。
當然,促成權力“變異”的原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既有社會大背景的客觀原因,也有掌權者自身素質的主觀原因,既有外因,也有內因。但擇其主要的來分析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意識的淡漠和“權力至上”觀念的根深蒂固。只要我們認真剖析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因濫用權力,腐敗墮落,被押上審判臺的貪官污吏,無一不是視國家的法律為兒戲,在他們的眼里,什么叫“法,法就是我,我就是法,我是老大,法是老二”。筆者曾痛心的從某報紙上看到了這樣一個案例:一個縣委書記,臭罵縣法院院長:“你吃了我的,喝了我的,拿了我的,你不聽我的,你給我滾出去”!這個縣委書記何以氣壯如牛,他自以為他坐上了該縣的第一把交椅,“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我是縣里第一把手,法院院長,就應當聽我第一把手的。”如若不是法律意識淡漠和“權力至上”觀念的根深蒂固,又是什么?!
二是執政意識的淡漠和“權力私有”觀念的錯位。我們應當承認,政府官員也是人,也有一般民眾所有的“七情六欲”,這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分析那些國家公務人員只所以走上“腐敗”的歧途,其中令人痛心的一點就是執政意識的淡漠。他們不明白他們手中的權是誰給的。他們忘記了同志所諄諄告誡全黨同志:我們的權力是誰給的,是人民給的。時刻不要忘記為人民服務。因而,在這些人眼里,他們手中的公權力,就是自己的“私權利”,“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不撈白不撈”。于是乎,他們千方百計地“濫用權力”,大搞“以權謀私”、“權錢交易”、“貪污侵吞”等等,無所不用極其。特別是在當前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大背景下,有個別領導干部經不起物欲橫流的刺激,使其人生的價值取向偏航,拜金主義、利己主義日趨滋長,金錢占有欲惡性膨脹,把追求個人和家庭的物質享受,追求自我需要的滿足,作為自己人行為的主要目標,不能正確地對待職位、地位和權力,不能抵制一切腐朽思想和作風侵蝕,經受不住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考驗。因此,難免在我國的執政者隊伍中出現了象陳希同這樣的權勢顯赫的腐敗分子,也難免出現了令人嘆惋的“五十九歲現象”,即有些投身革命工作幾十年的老干部,在臨近離退休之前,想憑借手中的權力大撈一把,最終因貪污腐化而被法律送上“斷頭臺”。
三是對權力缺乏有力的制約和對權利缺乏可靠的保障。歷史已經證明,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會被濫用,必然導致腐敗。這是因為,任何權力都具有潛在的擴張性和腐蝕性,有權力的人們在運用權力時,非走到限度決不停止。由此可見,權力很容易被濫用,一旦被濫用,最終必然導致權力腐敗。因此,只有使權力在法律的制約下,才能控制權力的擴張和預防權力的腐敗。才能使權力在社會發展中發揮其積極作用,抑制其消極作用。
尤其在我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掌權者手中的權力是人民通過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賦予的,權力的主體是人民,而絕不是掌權者個人,權力行使者的權力來自于人民,必須用來服務于人民,以權力來維護和保障國家利益和人民權利。絕不允許掌權者個人借助人民的權力來為個人謀取私利,以權謀私,其實質就是踐踏和侵害人民的合法權利。因此,權力的實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嚴格接受法律的制約與監督。只有將權力置于法律的制約之下,才能夠有效地防止腐敗現象的滋生與蔓延;才能使公民的合法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正如同志在1993年8月中紀委二次全會上所指出的:“腐敗現象是侵入黨和國家健康肌體的毒瘤。如果我們掉以輕心,任其泛濫,就會葬送我們的黨,葬送我們的人民政府,葬送我們社會主義現代化大業。”因此,反腐敗是我們當前面臨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務。對于如何制約權力,懲治權力腐敗,鄧小平同志對此有一個行之有效的正確思路:“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同時他還強調“廉政建設還是要靠法律,搞法制靠得住些”。法制建設具有思想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宣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我們黨和政府的基本治國方略。這一治國方略的中心思想就是要運用法制的手段,正確運用和有效地控制權力,確保國家公權力的能夠在國家法律限定的范圍內運行,以防止和克服權力“變異”所帶來的種種弊端,保證每位公民的法定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切切實實得到實現。具體來講,要制約權力和保障權利,必須在堅持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過程中注意做好如下三個方面工作:
首先,必須堅持依法行政。所謂依法行政的基本含義是:在人民主權國家,由民意機關制定法律,由政府負責執行;政府的一切設置及活動,均由民意機關制定的法律框定;對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違法或無法律根據時,有權提起訴訟;因政府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公務行為對相對人造成損害的,相對人有權請求賠償。依法行政的原則是現代法治原則的深化和發展,是人類政治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成果。因為,它是對封建行政專制權的進一步否定,它有效地限制了強大的行政權力對法律和對公民權利的侵犯的可能性。可見,依法行政的過程,就是制約權力和保障權利的過程。
其次,必須建立和健全強有力的監督機制。要保證行政權力的依法高效運行,除了強調行政機關自身必須依法行政之外,還必須強化對權力的外部監督和制約。同志早在40年代就堅持黨和政府只有在人民群眾監督之下,政權才能立于不敗之地的正確主張。1945年9月同志與派人士黃炎培談話,當黃炎培問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權,如何跳出歷代統治者從艱苦創業到腐敗滅亡周期率的支配時,同志回答:“我們已經找到了新路,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讓人民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可見,一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法治國家,必須建立健全對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制約監督機制,如果設有有效的監督機制,就很難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辦事,就必然會出現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就我國當前的情形來看,主要是應當加強以黨的監督為核心的立法監督、司法監督、政協監督、行政監督、經濟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等全方位的監督體系建設,以便從各個角度、各個側面,對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機關實施全方位的層層監督。這也就是說,只有建立健全專門的監督機構和有效的監督制度,形成一個嚴密的監督體系,才是制約權力,防止和克服權力濫用,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有效途徑之一。
第三,要用嚴刑峻法懲治腐敗,加大打擊力度。在反腐倡廉問題上,我們黨向來是旗幟鮮明、態度堅定的,并一貫堅持從嚴的方針。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對嚴重的經濟犯罪、刑事犯罪,總要依法殺一些人”。“1952年殺了兩個人,一個劉春山,一個張子善,起了很大作用。現在只殺兩個起不了那么大的作用,要多殺幾個,這才能真正表現我們的決心。”⑦鄧小平同志的這段論述充分說明了我們黨對一切腐敗現象,一貫堅持嚴刑峻法的懲治方針。我們在當前反腐敗斗爭中應當積極借鑒我國古代優秀思想家、政治家的治國良策和現代法治國家的一些成功經驗,嚴格用法律規范權力執掌者行使權力的行為,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不管職位多高,功勞多大,只要濫用權力,觸犯法律,就應當依法受到嚴懲,絕不允許任何人踐踏法律。只有在嚴刑峻法的氛圍中,使法律的公正和無私,虎虎生威,使有權者不敢以權謀私;使執法者不敢貪臟枉法;使身居高位者也不敢以身試法。使國家權力的行使真正能夠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運行;使每位公民的合法權益真正得到保障。
注釋:
①《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第485頁,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
②《馬克思恩格斯》第16卷,第16頁。
③《克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71頁。
④黃稻主編《社會主義法治意識》第47頁,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⑤林著《權力腐敗與權力制約》第13頁,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⑥林著《權力腐敗與權力制約》第13頁,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⑦《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