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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中規定了公司治理的強制要求,要求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但在許多民營企業中,雖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相應的治理機關,但只是停留在紙面上的機關,公司仍然是大股東一人管理、控制及經營,致使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并未能發揮其實質作用,民營企業治理結構虛化。
董事會決策機制失靈,決策形式化我國民營企業雖按照公司法要求設立了董事會這一決策機構,但董事會成員大多來自企業創業者或者內部各級領導人,公司總裁或其家族成員在下屬提供充足資料的基礎上,獨自做出決策,無須經過民主討論通過,即使經過董事會討論決定,也往往是走形式,實質上董事會并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監督約束機制不完善,對監事缺乏應有的激勵機制民營企業中監事在經濟利益等方面受制于公司管理層,甚至大多數監事會成員來自管理層,致使監事缺乏行使監督職能所需的必要法律保障,難以對董事和經理起到監督作用,使監事會成為了可有可無的擺設,不能有效發揮其應有的地位和作用。同時,企業缺乏對監事應有的激勵機制,使得監事不能真正履行其監督職能。
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二為一,經營者權利不明確,缺乏對經營者有效約束我國民營企業存在對外部經理人的防范心態,并出于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后所帶來的高昂的監督成本和激勵成本的考慮,致使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二為一的境況一直沒有改變,經理人員“有實無名”,缺乏對經理人員的約束。
(一)健全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引導民營企業實現產權結構多元化
解決我國民營企業內部產權不清及產權結構單一問題,依法推進民營企業法律法規建設是關鍵。對此,一要健全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針對我國目前對個人投資的所有權進行明確的法律保護,也就是個人對企業的投資所有還沒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產權的現狀,必須在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物權法》關于私有財產保護的法律規定,制定合適、合理、有效的《民營企業法》,為其產權提供完備的法律保障;更要對目前限制、影響民營企業相關所有權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與補充,加強對私權的保護,推進民營企業治理結構的轉型。二要以法律法規形式引導民營企業產權結構多元化。產權多元化,即投資主體的多元化,當前實現多元化產權的途徑主要有:引入戰略投資者,其方式主要有增資擴股、出讓產權、資產轉換;采取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用法律法規的形式引導、肯定和推動民營企業產權多元化,使其在多元化的過程中,做到規范化、程序化、透明化。
(二)完善相關法律規定,賦予民營企業公司治理模式選擇權
公司法中關于設立三會一經理的治理機關,不符合企業的實際需要。對此,公司法應提供多種治理模式,供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民營企業進行選擇。民營企業基于對自身的了解而選擇的治理結構,較之公司法強制設立的治理模式而言,更符合企業的需要。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應賦予企業治理模式的選擇權。
(三)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強化董事義務和董事會功能
家長制的決策機制,是民營企業廣為人詬病的弊端,往往影響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民營企業應強化以董事會為核心而非以老板個人為核心的科學化、民主化決策機制,強化決策程序的規則化、制度化,有效減少決策的隨意性以及重大決策失誤的風險。同時,強化董事的勤勉盡責義務,確保公司執行權科學有效行使。如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公司與董事之間的信托關系,確立董事應承擔的基本義務,包括以列舉方式將忠實、盡職、勤勉義務具體化。同時,進一步完善董事會的組織體系,健全董事會的功能。
(四)完善監督機制,強化監事會成員權利及激勵機制
監事會要通過有關制度建設等措施,加強制度化建設與管理規范,變人治為法治,以制度管人、用程序管事,對董事、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對此,可以通過建立和引進外部監事制度,改變監事會成員的構成,真正發揮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督作用。同時加強監事會的權利,突出監事會享有監察權的同時,賦予其一定的起訴董事或經理的權利。通過提高監事的報酬并給予企業一定的期權激勵,對監事履行職能所需的必要費用給予足夠的支持,以此來完善監事的激勵機制。
(五)實現經理權利法定化,增加經理人員的監督激勵機制
公司經理層是公司日常運營管理的執行機構,手中必然握有一定權力,其權力行使得當與否會給公司帶來巨大影響,因此,有必要對其擁有的權利在法律中進一步明確化、法定化,讓其不僅“有實”,亦“有名”。同時,應讓民營企業認識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是企業發展的潮流,意味著企業的決策功能和風險承擔功能事實上發生了分離,對此應在公司法中增加對經理人員的監督機制和激勵機制,使經理人員能夠做出既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又符合所有者目標的選擇,從而使民營企業在進行有效的兩權分離時樹立足夠的信心。
結語
筆者通過對我國民營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現狀進行研究,在對我國民營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基本情況有了比較清晰的了解之上,提出民營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在股權、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從公司法的視角對其提出完善建議,以期解決我國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瓶頸問題,使民營企業做大做強。
作者:賀薇艷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