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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歷史長河滾滾向前,最突出的特征莫過于人類一代一代地更替。事實上,社會發展也是某一代人口在繼承上一代人口創造的全部條件的基礎上,通過當代人的改造之后,再接著傳給下一代人的過程。社會發展具有代際相延性,是一個連續的過程。毫無疑問,后代人擁有與當代人相同的生存和發展權。所以,當代人目前所面臨的嚴峻的環境問題不僅直接關系到自己的生存和發展,更加涉及到后代人的生存與切身利益。當代人不是大自然最后一代子孫,不僅是從前代人的手里繼承了地球,更是從后代人那里借用了地球。當代人與后代人的關系,可以通過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比如說,祖輩留給父輩們一群羊,假設父輩將這群羊過渡到子輩,存在兩種選擇。第一種是將這群羊養大,通過剪羊毛和擠羊奶來賺錢,最終父輩們學到了一套養羊技術和經營技巧,他們把這些知識傳給了子輩,并給子輩留下了一間羊房和一些設備;而祖輩留下來的羊到了子輩這里已經無奶可擠且無毛可剪了,即原始資源已經消耗殆盡,但子輩可以再買一群羊,并使用父輩留下來的技術和經營技巧來發展他們自己的事業。父輩們的另一種選擇是將羊宰了,通過賣羊肉來賺錢,滿足他們當下的需要;等到了子輩時,通過賣羊肉換來的錢已經所剩無幾,并且原始資源也早已一無所有,在這種情況下,子輩已經沒有實現所謂可持續發展的可能了。通過以上例子不難發現,當代人的經濟增長,必然會消耗掉子孫后代的資源??沙掷m增長理論認為:后代人有不同于我們當代人的獨立利益,經濟發展不但要關注當代人利益,更要兼顧后代人的利益。代際間利益的協調是保證社會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當代人在發展過程中應盡可能降低社會經濟發展的資源成本和環境代價,以確保自身和后代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代際外部性與可持續發展
(一)代際外部性及其表現形式外部性一直是經濟學領域廣為關注的問題,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把外部性定義為:在生產和消費的過程當中,一個人使他人遭受額外成本或收益,而且這些強加在他人身上的成本或收益沒有通過當事人以貨幣的形式得到補償時,就會產生外部性。更精確的說,外部性就是一個經濟當事人的行為影響他人的福利,而這種影響沒有通過貨幣形式或市場機制反映出來。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將外部性分為外部經濟和外部不經濟,外部經濟是指因一廠商的內部經濟活動,對產業部門或社會帶來的額外利益,如基礎教育和國防;而產生不利影響的外部效應則被稱為外部不經濟或負外部效應,如環境污染和交通擁擠。外部性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沒有對外部性活動的產權做出清楚的界定,從而使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溢出,不須付出成本或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從外部性的表現形式來看,可以把外部性分為空間外部性和時間外部性。所謂空間外部性是指外部效應的產生是即時的,是在空間擴散的。所謂時間外部性是指外部效應的產生不是即時的,存在一定的時間滯后性,即在相對固定的空間范圍內,外部效應需要在一定的時間之后才能表現出來。時間外部性產生的“時滯”有長有短,短的可能有幾個月或幾年,而較長的則可能延至幾十年甚至是上百年。當時間外部性產生的時間滯后較長時,它的效應就會表現為不同代際之間享受資源的機會的不平等,在此意義上,我們也可稱時間外部性為代際外部性。
(二)可持續發展的題中之義———關注后代利益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在20世紀80年代被提出,它的經典定義由1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提出,即:“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痹摱x表達的核心思想是如何處理當代人與后代人的關系,它的提出源于人類對工業革命以來自身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日益惡化進行的深刻反思,是為應對環境危機而總結出來的一個充滿智慧的偉大戰略。從可持續發展的字面我們可以看出,它是一個與時間有關的命題。雷切爾•卡遜女士所著的《寂靜的春天》,描述的正是由于大量使用化學殺蟲劑而帶來的時間外部性問題,我們現在所使用的殺蟲劑可能在若干年以后才會產生明顯的負效應?!对鲩L的極限》的作者則認為,當時的生產方式、消費方式在短時間內可能會帶來一定的繁榮,但從長遠角度看,它會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也就是說這一代人的生產生活方式,會對后代人造成負外部性,這個負外部性可能只需要一代人就能表現出來,但也可能需要經過幾代人以后才能感覺得到[4]。《我們共同的未來》則指出,人類以往的發展模式其根本缺陷在于只注重當代人的眼前利益,而完全忽略了這種發展方式可能帶來的長遠的負面影響。他們犀利地指出農業文明的產生實際上是帶來了大量的森林砍伐、土壤肥力的下降和大規模的水土流失。他們把農業文明的這種生產方式稱作是對自然界的掠奪式經營,認為這在生產方式上和思想文化上為當下的環境危機埋下了禍根。18世紀的產業革命開創了人類歷史的新階段,但同時也嚴重破壞了上億年來地球表面形成的生態平衡,在征服自然的野心的驅使下,地區性公害擴展到了全球,這種生產方式及其所伴隨的社會制度、生活方式、思想意識成了當代環境問題的主要元兇。
(三)代際外部性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由上文可知,可持續發展理念是希望扭轉當今社會經濟發展對于時間的漠視,它提醒我們代與代之間也存在著外部性,它既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負的。正的外部性表現在知識的積累和生產技術的提高,負的外部性則體現在自然資源總量的下降、生物多樣性的喪失等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社會的生產力水平突飛猛進,對資源的開發利用呈現出爆炸式的增長。人類在20世紀消耗的資源總量已經超過之前人類所消耗的資源總量之和,對資源的過度開發已成為全球性的問題。根據目前對資源的開發力度以及已經探明的資源儲量,人類已知的資源將在幾百年甚至幾十年內就會被消耗殆盡,尤其是再生能力較弱的礦產資源。資源的過度消費導致后代人可消費的資源數量減少,會使后代社會生存和發展所需的資源得不到滿足,進而損害發展的可持續性。這里造成代際資源消費過度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代際外部性的影響?,F實中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最嚴重的代際外部性問題,大多都表現為在資源消費過程中的代際負外部性問題。代際負外部性所帶來的自然資源以及生態環境的影響非常復雜,大規模的環境改變以及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會給人類的長遠發展帶來深刻的影響。可持續發展理論顯然是希望人類活動對后代人造成的外部性,正的效應要大于負的效應,只有如此才能體現出發展的要義。如果正負效應剛好相等,社會雖然談不上發展,但至少也是可持續的。最壞的后果是負的效應大于正的效應,這會使后代人面臨一個非常不利的發展空間,甚至造成絕對的后退。人類社會自工業革命以后所形成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在經過幾個世紀的累積以后,盡管正的外部性造福著人類,但負的外部性也同時在加速積累,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爆發出災難性后果??沙掷m發展的核心是代際公平性,它要求使后代人的福利不低于當代人,即當代人在利用環境資源時要確保后代人的生活標準至少不低于當代人。當前資源過度消費的狀況促使我們不得不思考這樣的問題:在替代品被發現或發明以前,如何保證未來的長期發展對資源的需求,特別是如何保證后代人對資源的需求,實現有限資源在代際之間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基于環境法對消除代際外部性的思考
(一)代際外部性問題存在的根本原因從經濟學角度分析,資源的代際問題就是有限資源在代際之間的分配問題。筆者認為,代際負外部性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權利的失衡,這種失衡是時間上的代際阻隔所產生的后代人主體缺位導致的。由于后代人不在場,他們無法親自主張權利并實施制裁,完全沒有與前代人進行交易談判的話語權。而相對于后代人而言,活在當代的人們對現有的社會可消費資源具有絕對的控制權,當代人享有絕對的話語霸權、資源控制權和制度安排權。由此可見,資源在代際之間的競爭屬于非直接競爭,在自然資源的代際分配中,當代人和后代人相比顯然處于一種唯一的和無競爭的地位,后代人只能接受前代人遺留下來的既存的資源。因此,這種時間上的代際阻隔很容易導致人類社會在資源消費過程中普遍的代際負外部性問題的產生。美國學者魏伊絲教授曾做過這樣的假設:在當代人做出某項決策時,后代人可能會愿意支付一大筆錢以使當代人避免采取某些行動或者采取某些行動,但他們沒有辦法表達他們的這種訴求。代際外部性實質上反映出的是代際之間在享受資源上的機會的不平等。“代際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理論的一個重要內容,主要是指當代人為后代人的利益保存自然資源的需求。該理論最早由美國國際法學者愛蒂絲•布朗•魏伊絲提出。
代際公平中蘊含著一個重要的概念———“托管”,意即我們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受托人,在后代人的委托之下,當代人有責任保護好地球環境并確保將其完好無損地交給后代人。代際公平是可持續發展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法領域已被廣泛接受,并且已在很多國際條約中得到直接或間接的認可。后代人的利益是代際公平的一個源頭,人類作為擁有理性和無比智慧的高級生物,在任何時候都不可以做危害子孫后代的事情,就如同在任何時候不會做危害我們自己子女的事情一樣。如果我們過分侵犯自然,讓大自然因我們的行為而遍體鱗傷的話,那么在將來我們的子孫后代就會承受許多難以預料的后果。毫無疑問,我們的任何行為都是一個“因”,它必定會在將來的某一天產生一個“果”。盡管我們并不清楚將來的人類和現在的我們是否都關心同樣的問題,是否都具有同樣的價值觀,但是后代在基本生態環境等方面和我們具有相同的利益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二)解決代際外部性問題的前提由上文分析可知,造成代際負外部性現象產生的根源在于,后代人在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缺位導致了當代人和后代人之間權利的不平等,同時也正是這種代與代之間的跨時間約束造成了解決代際負外部性問題的困難。筆者認為,要想解決代際負外部性問題,首要問題是要為后代人找到一個充分代表其權利和利益的“代言人”。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民法和民事訴訟法上的法定人理論。后代人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意識表示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但這并不能阻礙他們取得法律主體資格,因為在法理學上法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不一定要同時產生和存在,它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離。其最有力的證據有:比如民法中嬰兒、白癡、精神病患者等法律主體沒有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但法律為他們設定了監護制度和制度來實現和延伸他們的權利。同樣的道理,我們可以將制度借鑒到環境法中來,為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設定法定人來實現和延伸他們的權利,這應該也是可行的且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所以,賦予后代人的人在當代表達意志的權利和機會,并且允許他們以訴訟人的身份參與到訴訟中去,可以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保障代際公平的實現。接下來的關鍵問題就是,該由誰來擔任后代人的人。
在確定后代人的法定人時,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一是將環保組織作為后代人的法定人;二是“后代人團體擬人說”中的觀點,即將政府作為后代人團體的法定人,認為如此可以為政府管理環境和公眾參與環境管理提供理論依據。但筆者認為政府身份的多重性決定了其不宜擔任后代人的法定人。政府既是當代的社會管理者,又是公共資源的所有者,若再讓其擔任后代人環境資源的人,很有可能會帶來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之間的沖突。筆者認為,后代人的法定人主要應由環保組織擔任,并且只有那些不直接從事環境資源經營性活動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環境保護組織才可以充當后代人的法定人。同時還可以建立資格認證、考評制度,通過立法規定后代人法定人的資格、條件和遴選辦法。將環保組織確定為后代人的法定人,可以形成社會力量與政府在利益表達和協調方面的渠道,環保組織在環境保護知識上的專業性可以為環境規制具體政策的出臺和落實提供參考,由此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持續發展的雙贏。此外,環保組織還可以有效監督政府的行為,有利于形成廣泛的公眾參與和社會合作,進而保證未來各代人的權利被認可和尊重。
(三)對解決代際外部性問題具體途徑的思考要消除代際負外部性,保證當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發展權利,實現代際公平和可持續發展,國家必須采取強制性措施,做到以下幾點:
1.在全社會范圍內樹立一種和諧的代際倫理觀,做好代際公平的宣傳工作。價值觀決定資源開發的方向,要堅決抵制忽略甚至否定后代人利益的本代中心主義,全面提高人們的資源保護意識,加強資源有效利用的教育工作,避免資源的不必要浪費以及對環境的嚴重污染和破壞。
2.依靠明確的法律制度來確認和保障后代人的權利和利益。首先,必須從憲法層面確認資源是全人類共同的財富這樣一個基本原則,從而為保護后代人的利益樹立憲法保障。其次,可以在環境保護基本法和各資源單行法中確認后代人的權利和利益,為后代人的權利和利益奠定權利基礎,提供堅實有力的實體法依據。
3.設立代際補償制度。代際補償是指當代人與后代人共同地享有地球資源與生態環境,當代人對環境資源的利用不能妨礙、透支后代人將來對環境資源的利用,建立有限資源在不同代際間的合理分配與補償機制??沙掷m發展理論的核心思想強調在當代人受益的情況下,不得降低后代人的生活水平。如果當代人在消耗一種資源的同時,能對被消耗掉的資源進行適當的補償,后代人就能擁有和當代人同樣的發展潛力或潛力得到保障。
4.完善后代人權利的救濟途徑。根據民法和民事訴訟法上的法定人理論,法定人就是相應訴訟法上的法定人。上文已經分析了后代人法定人的確立問題,在這種環境資源法定中,作為抽象主體的后代人也可以通過自己的法定人實現其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可以在相關的環境資源程序法中,規定后代人法定人可以對污染破壞環境資源者提起控告、申訴、訴訟;即環境資源訴訟法上的制度與環境資源實體法上的制度相適應,實體法上的法定人就是相應訴訟法上的法定人。事實上,實踐中已經有過這樣的判例。1993年菲律賓最高法院在“菲律賓奧波薩訴法克蘭案”中承認了42名兒童有代表他們自己和未來各世代對環境進行保護的權利,這是世界上第一個以“代際公平”理論為依據提起的環境訴訟。而在美國,法院也允許一個環境保持組織作為一個包括“還沒有出生的后代人”的集團的代表人提起訴訟。
四、結束語
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要求資源代際配置按照代際公平的原則進行可持續消費,以此保證資源消費與利用的最優化,但是由于代際外部性的影響,人類對資源的利用和消費往往都偏離了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這些普遍的代際負外部性現象,不僅損害了資源代際消費的公平性,更是嚴重危及了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當代人必須留給后代人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源,這是當代人應盡的社會責任,更是人類社會得以延續下去的物質基礎。基于此,我們必須重視代際外部性問題的解決,必須在深刻認識其存在根源的基礎上,通過有關具體制度的探討與建立,努力消除代際間的這種不利影響,承認、尊重并切實維護后代人的權利和利益,進而真正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實現。
作者:羅飛馬永雙單位:浙江農林大學法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