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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益加劇的環境與經濟之間的沖突使各界學者越來越關注環境問題,也開始反省我們的制度。環境法作為規制環境問題的一個有效方式,也受到了許多學者深入的探討。本文主要從經濟學這一角度,對環境問題產生的經濟根源和現行環境法基本制度進行經濟分析,從而找出解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矛盾的有效方法,減少環境問題的產生,推動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環境法經濟分析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公益訴訟
隨著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正式施行,人們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度又上升了一個高度。一方面人類在享受征服自然才有的社會進步和發展,另一方面也在同時面臨環境污染和資源枯竭所帶來的環境問題。解決沖突的一種方法是把環境資源納入市場管理的范疇,環境法的經濟分析是指用經濟學的觀點考慮環境問題的經濟根源,改善現行環境法基本制度,破解矛盾,找出一條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能協調發展的路徑。
一、環境法經濟分析的動因
(一)環境問題的經濟根源
1.經濟行為的負外部性。
行為的負外部性,是指人們的行為給社會和其他個體帶來了不利的影響。負外部性包括生產的外部性和消費的外部性。例如,汽車排放尾氣,以及工業企業排放“三廢”等留下的難降解垃圾,對周圍環境都有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根據科斯定理,在市場交易成本為零時,人們會自發的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優化,所以,私人市場就解決了外部性問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科斯定理難以應用到生活中。所以政府通過管制、征收庇古稅等公共政策來解決外部性問題。政府在制定各種稅收標準和稅收額度時,要經過前期大量地調查和摸排,才能明確地知道企業、周遭環境的大量信息,從而確定排污者的邊際個人成本、邊際社會成本和邊際社會效益。如果政府在以上這些事項的所付出的成本大于預期的收益,那么政府便不會那么積極,甚至是不作為。更何況,政府的權力那么大,沒有第三方的監督,極易滋生腐敗和尋租行為,或是企業與政府勾結,出現“政府失靈”現象。
2.共有資源的非排他性。
在經濟學中,根據物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可以把物品分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共有資源和自然壟斷物品。共有資源是有競爭性而無排他性的物品。清潔的空氣和肥沃的土地、水、野生動植物等是典型的共有資源。在我國,共有資源是屬于國家集體所有,但是集體這個概念是很難確定主體的,那么共有資源是不具排他性的。也就是說良好的環境是每個人都可以享用的,同樣環境破壞的成本也不需要違法者個人承擔。1968年,美國哈丁教授的文章《共有地的悲劇》深刻地闡述了因為外部性的存在和人們尋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而致使共有資源的衰竭:當一個人使用共有資源時,他就減少了其他人使用這種資源的機會;因為這類負外部性,共有資源往往被過度開發。這樣以犧牲環境來實現經濟增長的模式,最終加深了環境和經濟的矛盾。
3.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經濟模式。
目前的生產和消費方式都是這樣一個套路:大量開采資源——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這種套路以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污染為代價,是不可循環和不可持續的。雖然我們在大量開采資源,但可悲的是,資源的利用率卻非常低;而且,像紡織這種高污染的產業,遍布各地的小作坊比正規的大企業所占的比重更多,小作坊由于它地點隱秘、亂排污、成本低,再加上環境執法人員短缺,很難管理。現在,在人類掌握了改變自然的科技技術后,開始肆無忌憚得踐踏環境和自食惡果,不改變這種唯我獨尊的心態,環境問題就不會得到解決。
(二)環境法經濟分析之優勢
傳統環境法學者在研究環境法時,受到了部門法研究范式的影響,造成了環境法在我國的發展艱難。運用法律經濟學對環境法進行經濟分析不僅能拓寬環境法發展的視野,環境問題產生的經濟根源也要求在環境法中應用經濟分析。運用法律經濟學對環境法進行研究有如下的優勢:
1.引入效率觀念。
在法律價值中體現效率觀念,在分配和使用資源領域可以全面推動價值極大化方式。
2.突破了傳統環境法學研究部門范式的瓶頸。
在經濟學研究中,常常會用到量化的、數據的、實證的分析,同樣地,運用這些研究從邏輯與事實量方面實現環境法在選擇、優化和合理配置資源時實現帕累托最優,從而降低交易費用。
3.調動企業自主治理污染的積極性。
效率高的法律制度能促使排污者根據市場規律來選擇沒有外部性的生產方式,使排污者可以有選擇的余地,而不是像過去一樣企業“對抗式”的敷衍治理。
二、我國現行環境法基本制度的經濟分析
我國的環境立法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經過近40多年的發展,環境法制度體系已經初具規模并呈體系化的發展趨勢。但同時也必須看到,目前的環境法制度體系,不完備的方面還較明顯,距市場化的要求還有相當差距。例如,近幾年的霧霾問題和多地PX項目與當地居民造成的沖突等問題都亟需環境法制度切入解決。立足于目前的基本事實,本文就環境法中幾項基本制度切入對其進行經濟分析。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條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的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而環境影響經濟分析是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重要內容,但是中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的經濟分析一直都很薄弱,有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只強調規劃或者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反倒是其次。建設項目或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一般都是可行的,很少項目會因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而審核不過關的,被評估方也很少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單位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施環境保護措施。在我看來,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經濟分析和單純的項目費用效益分析是不同的,費用效益目的主要是計算后期除去成本后能獲得的經濟上的收益,經濟分析的主要內容是核算規劃或項目實施后的環境成本和效益。在環境影響評價書或環境影響評價表中應當加入經濟分析專章,制定出能與目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并軌的環境影響經濟分析學習指南和分析導則。
(二)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費屬于環境稅的一種。環境稅包括環境消費稅、資源生態稅和污染控制稅。在我國,向水體、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和產生環境噪聲等的個人或單位需要按照各類防治法的規定向相關行政單位繳納一定的排污費。庇古的《衛生經濟學》寫到:“環境問題的主要經濟根源是外部效應,為了消除行為外部效應,就必須對該類排污單位征收一定的稅收或者費用。”上文提到的排污費也可稱之為庇古稅。排污收費制度有很好的實踐操作性,易于推行,對經濟增長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一方面,排污收費制度是“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具體體現,排污單位考慮到經濟利益,在提高技術水平的同時減少排污,改進生產技術,淘汰落后的技術和設備,提高經濟和環境效益。另一方面對煤炭等資源納入征稅范圍,加重重污染型企業的負擔,促使他們改進技術,否則可能面臨的就是停產停業等處罰措施。
(三)環境公益訴訟的經濟分析
環境公益訴訟,即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在環境受到及有可能受到污染或破壞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私人權利或環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針對有關民事主體或行政機關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裁判并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新《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2)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我們可以看到的是,《環境保護法》只對可提起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做出了規定,對個人以及政府公權力部門并沒有做出過多的解釋。按理來說,真正遭受環境污染之果的是公民個人,公益訴訟的推動主體應該是私權利主體,在我國卻變成了檢察院和環保公益組織。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在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設計下,訴訟活動的成本要遠遠高于訴訟的預期收益。實踐中,政府公權力部門、環保公益組織、公民個人都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時,必須要考慮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益。這些主體的訴訟效益大于訴訟成本的情況下,才會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意愿。訴訟成本包括機會成本、顯性成本、隱形成本和錯誤成本。機會成本包括訴訟當事人和參與人放棄其它諸如和解而選擇上訴到法院的經濟成本。顯性成本值得是訴訟當事人所支付的訴訟費、差旅費、案件費、法院審理案件和鑒定費的成本;隱性成本包括訴訟過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和所占用的司法資源。錯誤成本指的是在法院判決錯誤的情況下所遭受的損失。效益等于收益減去成本。從理論的角度來分析,當效益>0時,這種投資才是有回報的;當效益≤0時,人們是不會選擇這種投資的。環境公益訴訟的效益主要有環境生態恢復、環境損害賠償、其他效益等。而不同的原告主體,效益的具體形態又是不同的。在實踐中,如果訴訟預期效益>0,那么當事人當然會選擇訴訟方式來維權;相反,則會選擇其他非訴訟的方式維權。綜上所述,環境公益訴訟的成本是很具體的,而效益則很抽象。公權力部門、環保公益組織和公民個人必須經過反復的效益分析,才能最終決定是否提起訴訟。同時,復雜的效益核算對于普通公民來講是很抽象和專業的。目前的環境公益訴狀制度設計缺少量化的激勵辦法,環保公益組織和公民個人提起訴訟的積極性是非常低的。為此,可以借鑒美國的奎太法則,比如環保公益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后一旦勝訴,可抽取一定百分比的污染損害賠償金,以此補償前期付出的成本,或是環保行政部門根據發現和懲治違法行為的數量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報酬制度。
三、結語
從目前我國環境治理的成果來看,環境法作為一部獨立的部門法發揮了不容小覷的作用。但是,我國環境法體系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和缺陷,本文運用經濟學理論對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和現行環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進行了經濟分析,提出了質疑和給出了一些建議。解決環境問題并不是說只能通過國家干預就能成功的,相反,國家只需保持適度的干預,重點放在引入市場機制,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完善排污收費制度和環境資源權屬制度;推動社會公眾力量參與環境管理,比如積極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和環境影響評價。只有這樣將政府干預、財政手段、金融手段、市場交易相互結合,環境、社會和經濟才能協調發展。
作者:陳伸星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