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環境污染刑事責任探討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根據實踐經驗我們發現保護生態環境的正確的路徑是預防生態污染,而民事責任和行政懲罰都屬于事后的補償或者懲罰。在環境污染已然形成的情況下這種事后補救和懲罰的作用就不能滿足我們保護生態環境的最終目的。因此為了阻止生態損害就必須將破壞生態環境入刑,達到威懾的效果。我國現行刑法中關于環境保護刑事法律責任存在缺陷。
關鍵詞:環境犯罪;生態損害;預防;刑事責任
一、環境犯罪刑事責任的必要性
很多種類的環境污染一旦發生是很難恢復或者說需要花費巨大代價和時間才能達到合格的標準,甚至有些環境污染是不可逆的。生態環境是由一定的張力和包容力的,這也就是說我們現在看似沒有危害后果的行為不代表它真的不會造成危害后果。只是由于這種行為短時間造成的危害是生態環境可以容納或者消化的。這些危害也就不是金錢價值不能衡量的。這也就是說在環境污染發生后經濟補償也好或者說事后補救也好根本不能達到人們預期的效果或者說是達不到試試這些懲罰的根本目的。環境污染給人類帶來的經濟損害可以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生態環境利益的損害是不可量化的也就是不可補償的。
二、環境犯罪刑事責任實現方式
我國環境犯罪刑事責任實現方式是多元化的。其中非刑罰處罰的方法有三種:其一是賠償經濟損失或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其二是訓誡、責令悔過和賠禮道歉;其三,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環境犯罪具有與其他犯罪不同的特殊性,環境犯罪種類很多,現實狀況中環境犯罪所導致的危害有時是多樣化的,所以單一的環境犯罪懲罰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或者說起到比較好的震懾作用。這種多元化的懲罰方式可以更好地起到教育的效果和懲罰的效果。通過觀察學術界對該問題的關注和理論分析結合實際案件可以看出刑事責任多元化的實現方式對于環境犯罪是很有必要的。為了給生態環境更加周全的保護我們必須完善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體系以彌補立法上的不足。
三、環境犯罪刑事立法不足
(一)犯罪歸責原則不合理
日本采用的是更為嚴格的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環境犯罪實施者的行為存在使人感覺有危險或者恐懼的情況下就要承擔過錯責任。然而在我國法律規制中大部分條文都是例如“導致重大污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等損害結果才會追究犯罪實施者的刑事責任。嚴格責任原則則可以很好達到預防犯罪和預防環境污染的目的,而且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也可以證明嚴格責任原則可以達到我們預期的目的。但是這里運用的嚴格責任原則不是一味地適用于所有的環境犯罪案件,要考慮到意外事件的存在,但是對從事危險事業的企業應加以嚴格限制。
(二)立法體系
模糊環境問題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綜合問題,它涉及到人身、社會、國家甚至是政治。這也就要求關于環境犯罪的立法系統化。縱觀整體法律規制內容很多但是互相之間聯系不夠緊密更不要說形成一個科學的法律體系了。而且刑法將對環境犯罪的法律規制置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章節中也不合理,這等同于將環境犯罪看做一般的危害社會的犯罪,沒有考慮到它的嚴重性和特殊性。在環境行政法中也經常出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既不夠明確也不能凸顯刑法對環境犯罪的規制,最終導致的結果就是環境犯罪刑事責任不夠明確懲罰力度也不夠。
(三)刑事責任實現方式簡單
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的刑罰制裁與其他刑事犯罪無二,對自然人采取自由刑和罰金刑對法人采取雙罰制。這種懲罰方式從理論上和懲治其他犯罪的實踐上啊來看可以達到震懾和預防犯罪的目的。但是正如上文對環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性的分析,為了達到保護環境的最終目的最好的途徑就是預防犯罪的發生。在犯罪發生后造成了環境污染侵害結果的發生靠單純的刑罰也無法彌補惡果,當危害結果真正發生時還是需要通過國家的力量去救助和彌補。而且還存在刑罰力度過低的問題,由于罰金數額較低,沒有固定數額,污染環境的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會定位刑事犯罪的情形,這無疑是縱容了他們的犯罪,起不到預期的震懾作用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四、環境污染侵害刑事立法的完善
(一)實施嚴格責任原則
人類的生存是離不開良好的環境,因此環境犯罪造成危害可以說是不可估量甚至可以說是毀滅性的。那么對環境犯罪的嚴懲就顯得尤為重要。現在有些環境犯罪造成的不僅僅是生態的損害甚至直接侵害了人類的人身健康,如果不對換進犯罪進行嚴懲也難以平息民眾心中的怒火。很多大型的后果嚴重的環境生態侵害的行為都會一些企業造成的,他們享受了很大的利益就應當承受更多的責任,從這角度看實施嚴格的責任原則也是合理的。
(二)補充完善立法體系
將大部分具有穩定形態的環境犯罪由刑法來進行專門的規定,一來是實現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的實現;二來,可以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將形態不夠穩定和需要特殊刑罰的犯罪行為進行分散立法歸到單行法律條文中。這樣既可以明確罪名和刑罰又可以確保法律的穩定性。也便于司法實踐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三)完善刑罰措施
為了到達震懾作用和預防犯罪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針對環境犯罪的特性,應當加大懲罰力度并且使用嚴格責任原則。加大懲罰力度可以從兩個方面一個是量刑第一個是罰金的力度第二個是加大罰金力度,很多環境污染侵害都是有大型企業造成的,現在規定的罰金數額不足以對這些企業構成懲罰或者說威脅,適當的加大懲罰力度可以很好地起到預防和教育目的,同時也分擔了國家治理環境污染的負擔,為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提供足夠的有后續力的資金。也可以考慮將資格刑納入懲罰環境犯罪的方式中,給一些企業和其領導者使以心理壓力,切斷環境犯罪的源頭并使違法者得到深刻的教訓,起到特殊預防的作用。
總之,對于21世紀來說環境生態問題已經刻不容緩,解決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所成果,法律只是其中的手段之一,但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完善環境污染侵害的刑事責任無疑是其中比較有效立竿見影的方法。為了人類未來的生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加強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也是符合國際潮流趨勢的。
參考文獻:
[1]徐祥民.環境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2][美]巴里.康芒納.侯文惠,譯.封閉的循環———自然、人和技術.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3]徐祥民.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33
作者:張雪桐 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