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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烏坎事件激化之因:地方政府持“對手思維”,不相信群眾
2011年9月21日,400多名村民集體到市政府上訪,烏坎事件由此發生。此后的兩個多月,雖然村民還是斷斷續續的上訪和游行,警民之間的沖突還是不斷發生,但事件總體上維持在不走向平息也不進一步惡化的局面。然而,在12月上旬,當地政府卻做了兩件錯誤的事情,從而使烏坎事件全面激化升級。
(一)地方政府對烏坎事件的定性:為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烏坎事件激化升級的重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對事件的錯誤定性上。直到12月,烏坎事件雖已發生了兩個多月,但一直未激化升級,然而地方政府接下來的錯誤決策導致了事件的急劇惡化。在12月9日,汕尾市市委書記鄭雁雄在新聞會中宣稱“事件被村內外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所炒作、利用、煽動”,他強調“有境外勢力對今次事件推波助瀾,致使本已平息的事件又趨嚴重,改變了事件的性質”。[3]在當地政府的眼中,“別有用心的人”“境外勢力”無疑是“敵對分子”“敵對勢力”的近義詞。當地政府對事件的定性從省工作組進村之前省委副書記朱明國的講話中更能直接體現出來,“林祖鑾和楊色茂等組織者和挑頭者……如果仍頑固不化,繼續煽動村民與政府對抗,死心塌地為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必當追究”。[4]后來事實證明,當地政府對事件的定性是沒有依據的,是違背群眾路線的表現,這一錯誤的定性產生了糟糕的后果。在烏坎事件中并沒有所謂的“別有用心的人”和“境外敵對勢力”的存在,所謂的“別有用心的人”不過是村民自發組織的骨干人員,所謂的“境外勢力推波助瀾”“境外敵對勢力”只不過是境外(尤其是港澳地區)媒體對事件的跟蹤報道。事實證明,烏坎事件總體上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的范疇,應該用民主方式、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式進行解決,也就是用群眾路線的方式進行解決。不幸的是,政府因為對事件錯誤的定性,采用了專政手段對事件進行處置:緝拿和打擊相關的挑頭人員,導致事件的急劇惡化,村民與政府激烈對抗,乃至難以收拾。
(二)地方政府對烏坎村村民組織的定性:必須取締的非法組織地方政府對烏坎村的村民組織的錯誤定性并加以嚴厲打擊是事件激化的另一重要原因,也是地方政府不相信群眾、不依靠群眾的一個重要體現。9月29日,烏坎村民自發選舉產生了“烏坎村村民臨時代表理事會”,共13人當選,其中楊色茂任理事長,林祖鑾任理事會顧問。理事會代表村民向政府提出訴求,并組織召開村民大會、上訪游行、維護村內治安與秩序,以及組織捐款醫治在事件中的受傷村民等活動。村民還成立了“烏坎村婦女代表聯合會”,把婦女也組織起來,聲援村民代表的工作。在接下來的事件發展過程中,村民的聚散進退都受到指揮者和骨干人員的指揮,行動統一,其組織程度已具較高水平,理事會還在互聯網上貼出游行的時間并呼吁中外記者前來采訪的公告。理事會的存在無疑給政府處置事件增加了巨大的壓力,當地政府在當時顯然把這兩個村民組織視為眼中盯和肉中刺。這從12月9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召開的新聞會可以體現出來:市委書記對烏坎事件進行通報時表示將“加緊推進取締‘烏坎村村民臨時代表理事會’和‘烏坎村婦女代表聯合會’非法組織的工作”。[3]地方政府對烏坎村這兩個村民組織的定性是有問題的,這是對群眾持“對手思維”不相信群眾的體現。事實證明,這兩村民組織決非一群烏合之眾,而是具有一定組織紀律性并在村中具有較高號召力的組織,并且村民組織的存在對參與事件的村民起到了一定的規范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便于政府與村民之間的溝通。然而政府的錯誤定性、對其骨干人員的抓捕導致了事件的惡化升級。值得慶幸的是,后來成立的省工作組發現并迅速糾正了這一錯誤,從而迅速和順利地平息了事件。
二、烏坎事件轉機之始:省工作組相信群眾、依靠群眾解決烏坎問題
(一)對村民主要訴求的認定:合理在烏坎事件中,村民在經濟上的訴求是首要的。事件的起因是因為村民不滿大量土地被村干部盜賣,到政府上訪要求歸還屬于自己的土地。村民在提出經濟訴求的同時,還明確提出政治上的訴求。他們一開始就認為村委會選舉存在問題,矛頭直指村支書和村委主任,并打出“打倒貪官”的標語上街游行。在省工作組進駐后,村代表堅持認為原村“兩委”干部選舉存在問題,提出“希望省工作組能夠讓他們公開公平公正地投票選舉村兩委,查處涉及違法違紀、有腐敗行為的干部”。[5]省工作組入駐調查后,認為村民的主要訴求是合理的,基層黨委政府在群眾工作中確實存在一些失誤。[6]再后來,“經深入調查取證,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和省的法規政策,對烏坎村第五屆村委會換屆選舉作出整體無效認定,盡快組織開展村委會重新選舉工作”,[7]三名被捕的村代表也被釋放。可見,村民的經濟和政治上的訴求大多得到了省工作組的認可。從承認基層政府的工作確實存在著失誤而村民的主要訴求是合理的開始,進而鄭重承諾“村民出現一些不理性行為可以理解”,“只要你們有誠意和政府一起來解決問題,什么事情都可以談,都可以找到出路”。[6]省工作組走的是一條堅持群眾為先、依靠群眾解決烏坎問題的道路,這也是唯一正確處理事件的道路。
(二)對村民組織的定性:合法堅持群眾路線的標志就是取得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擁護和支持,省工作組堅持群眾路線、依靠群眾的重要表現在認定烏坎村村民組織合法,并依靠村民組織開展工作。省工作組成立后,廣東省委副書記、烏坎事件特別工作組組長朱明國在與村民代表會面時達成協議之一就是承認“烏坎村村民臨時代表理事會”和“烏坎村婦女代表聯合會”的合法身份,并依靠這兩個組織在群眾中的聲望和號召力,開展群眾工作,從而迅速地扭轉事件的緊張局勢。村民從張貼抗議標語、砍倒大樹設路障與政府激烈對抗,轉變為打出“熱烈歡迎省工作組進駐我村開展工作”橫幅。[5]于是,這一引起海內外高度關注的群體性事件迅速地平息下來。應該肯定“烏坎村村民臨時代表理事會”在事件的平息過程中很好地起到了政府與民眾之間溝通橋梁的作用。事后,林祖鑾還在村委重新選舉中當選為烏坎村黨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楊色茂則被選為村委副主任,此外,還有不少理事會的成員當選為村委干部,他們的工作得到上級部門的肯定。從事件的和平解決到村民代表理事會骨干成員的成功當選,說明了省工作組認定村民臨時代表理事會和婦女代表聯合會的合法地位的正確性,也說明了培育成熟的群眾組織便于架起政府與群眾之間溝通的橋梁,是一條“依靠群眾、到群眾中去”的正確路線。
三、烏坎事件之啟示:根治群體性事件必須堅持群眾路線
反思烏坎事件,不難看出它之所以會發生是因為基層干部偏離了群眾路線并侵害了群眾的利益。回顧近年諸多群體性事件,究其實質,大多如烏坎事件一樣,或者源于群眾的利益受到了直接的侵害而合理訴求又得不到滿足,或者源于民眾以往在事情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從而滋生了對社會不滿的情緒。可見,要根治群體性事件就必須堅持群眾路線。
(一)拋棄“對手思維”,正確對待民眾的訴求群眾利益無小事,必須正確對待民眾的訴求。對于群眾合理的訴求應虛心接受并盡快解決,即使是不合理的訴求也應做出明白的解釋,妥善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只有這樣才能把暴力性群體性事件消除于萌芽狀態。事實證明,我們一些地方政府在這一點上做得還遠遠不夠,許多群體性事件的根源就是群眾的利益受侵害后多次向政府反映而沒有得到應有的回應。回過頭來看烏坎事件,其實在事件發酵之前的數月里,烏坎部分村民就頻頻上訪,反映他們的訴求。這本身是把烏坎事件消除于萌芽狀態下的機會,但可惜的是有關部門不僅不能夠把握這些機會,正確面對村民的訴求,反而從舊的思維定勢出發認定事件被“村內外別有用心的人所炒作、利用、煽動”,認定它受到境外敵對勢力所利用,從而定性它為敵我矛盾,因而不能及時發現“群眾的主要訴求是合理的”,最終引發這一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假如當地政府能一開始就正視民眾的訴求,認真傾聽、公正評判、果斷解決,烏坎事件就不會小事拖大、層層升級,從而避免其最終演變成為激烈的警民沖突。事實證明,不少群體性事件,比如孟連事件、隴南事件等都是民眾多次上訪反映問題而未果的惡果。因此,正確對待民眾的訴求是我們堅持群眾路線、治理群體性事件的重要一步。
(二)提高執政為民的意識,嚴格依法執政執政為民、依法執政是現代社會最基本的特征。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也是契約社會,國家機關存在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所有的政府官員都是人民的公仆,他們的每一個政府行為都應受到法律嚴格約束。實踐證明,大多數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根源就是基層政府依法執政、執政為民的意識淡薄,乃至執法犯法、淪為利益集團的“家丁”,從而導致民怨的滋生和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面對這一情況,一方面要加強思想教育,提高機關工作人員執政為民的意識;另一方面,要加強以法制權,通過健全民主與法制,以明確而有效的法律來制約權力,從而從根本上杜絕基層干部簡單、粗暴的工作作風,杜絕其侵害民眾利益的事情。只有各級機關提高執政為民的意識、嚴格依法執政,我國才能更好地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才能更好地堅持群眾路線。正如《新京報》所言,“法律至上”就沒有邁不過的“烏坎”。
作者:梁惟單位:中共賀州市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