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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業的發展創新能力不足已成為我國目前急需加以解決的問題。與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對中小企業的在政策法規環境和稅收政策方面有一定的差距。針對我國在稅收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從完善立法、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的外部支持系統,以及體現目標導向的多層次的稅收優惠等方面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盡快進入發展創新的良性循環中。
[關鍵詞]中小企業稅收創新增值稅
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有數據顯示,截至2005年10月,我國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已經達到4242萬戶(含個體工商業者),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6%。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占國內生產總值58.7%,出口占68.3%,上繳稅收占48.6%,提供了75%以上的就業機會。但與此相反的是,中小企業的創新能力卻遠低于大型企業。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們企業的創新能力遠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這制約了我國企業的競爭力,也制約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在美國,中小企業是國家自主創新的主體,在企業創新產品中,82%來自中小企業,而在我國企業研發大部分集中在大型企業??梢?我們與發達國家相比,投入的總量、相對量只占其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企業研發經費投入的主體上我們是大中型企業,而發達國家則是中小型企業。
中小企業的日益壯大和其創新能力不足的矛盾急需加以解決。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上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把自主創新提高到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并指出“發揮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創新活力,鼓勵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創新的主體應在于中小企業,我們需要通過各種政策措施來促進和引導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來提高我國經濟的增長方式,稅收政策是其中重要的手段。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立法、稅收政策等方面,我國與美國相比較,二者有比較大的差異。
一、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法規的比較
1.我國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法規的情況
我國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該部法律是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而頒布的一部法律,其立法宗旨是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該法從資金支持、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社會服務等幾個方面提出一些原則性指導性的規定。從《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內容上看,并不涉及企業的設立、組織機構、運作機制、解散和清算等,該法非組織法、也非行為法,是帶有政策傾向的促進法,它的具體落實還需要相關的配套政策。2003年2月19日,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制訂并頒布了《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明確了中小企業的具體劃分標準;2004年4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小企業會計制度》。2006年2月14日,國務院了《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年~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進一步為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建設創新型國家,提出了一系列相應配套政策。
為了加強中小企業的工作,1998年在國家經貿委新成立了中小企業司。1999年,國家經貿委相繼出臺了《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意見的通知》、《關于加強中小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的意見》等。1999年,國務院轉發了由科技部、財政部聯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同年6月,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正式啟動。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了《關于進一步改善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
2.美國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法規情況
(1)原則支持。在美國法典第15篇“商業和貿易”中的第14A章“小企業資助法”(1982年修訂本)第631a節,美國國會就小企業政策發表聲明指出:“為了維護和促進企業自由競爭的經濟制度,國會特聲明,聯邦政府的一貫政策和責任就是根據政府的需要和義務,以及國家某些重要的政策設想,采取一切切實可行的辦法,協調政府各部門、各機構的行動,并運用政策、計劃、社會活動等手段,以增進小企業的經濟利益;為小企業的發展、成長和壯大創造自由競爭的經濟環境;制定鼓勵措施,保證小企業能在競爭價格的基礎上獲得足夠的資本和其他資源;防止經濟資源的集中,擴大自由競爭;為企業家精神、創造性和小企業的成長提供機會?!痹谠摲ㄖ畜w現出的是國家對小企業的扶持和引導的政策意圖,促進小企業的發展和成長,該法與我國的《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意義相似,不同在于他們更強調了中小企業在防止壟斷中的特殊地位。
(2)立法并設立專門機構。《反托拉斯法》保護小企業免受大企業的不公正侵害。1953年,國會通過了《小企業法》,授權聯邦政府專門成立小企業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其基本宗旨是盡可能對小企業的利益給予保護、援助、指導和扶持,以保護自由競爭的企業制度,保持和加強國家整體的經濟實力。1958年頒布《中小企業投資法》,并出臺小企業投資計劃,一些小型投資公司可以向美國小企業管理局借到3倍于自身資產的貸款,并享受低息及稅收優惠。198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小企業創新發展法》,鼓勵中小企業創新。199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加強小企業研究與發展法》,其宗旨是促進中小企業與非盈利性研究機構之間的合作,以此促進先進技術更好地向中小企業的轉移。2000年,政府對《小企業創新發展法》又進行了補充修改。
(3)立法并配套相關計劃支持小企業創新。1982年,美國依據《小企業創新發展法》制訂了中小企業創新科研計劃,鼓勵中小企業挖掘自身技術潛力,為創新技術、產品和服務的起步與研發階段提供資金支持,并鼓勵其創新市場化。該計劃設定了四項目標:促進技術創新;鼓勵中小企業參與聯邦的研究與開發活動;推動和鼓勵非主流的中小企業參加技術創新活動;提高私營部門對聯邦研究開發的創新成果進行商業化的興趣。2000年該法修改后,又將中小企業創新科研計劃的法律時效延續至2008年9月30日。該計劃的科研資金源于農業部、宇航部和全國科學基金會等部門每年的預算經費,而這些部門每年確定研發主題并接受中小企業提出的研發申請并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
1994年,美國依據《加強小企業研究與發展法》又實施了一個實驗性的小企業技術轉移研究計劃(STTR),要求部分聯邦機構(包括能源部、衛生部、宇航局和全國科學基金會等)拿出其開發經費的一部分用于支持面向中小企業的技術轉移活動,其宗旨是促進中小企業與非盈利性研究機構之間的合作,以此促進先進技術更好地向中小企業的轉移,同時也是幫助那些沒有獨立研究機構的中小企業。該計劃主要是促進中小企業同高校、科研機構及政府資助的研發中心等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建立合作伙伴關系,并鼓勵兩者組建合資企業。
美國的做法兼顧了各類中小企業,不僅考慮有研發能力的中小企業可以獨立創新,而且也促進沒有獨立研發能力的中小企業成為科技創新轉化的基地,使整個中小企業在創新的動機方面各有層次,形成創新機制的良性循環。
對中小企業創新的政策法規方面,我國還存在一些差距:一是政策法規體系制訂方面不夠完善:1.立法層次比較低,我國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法律除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其他大多為行政規范性文件;2.創新發展政策對象設定單一?!皟H扶持科技型的中小企業,對其他中小企業的創新關注得還不足”;3.針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社會化服務的專門機構的相關政策法規不夠完善,缺乏引導外部輔助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法規。二是在立法之后的
執行方面,缺乏相應的配套政策體系和完整的中長期可操作的針對中小企業的計劃。
二、稅收政策比較
1.當前我國對中小企業創新的稅收政策
從1994年的稅制改革至今,我國并未制定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
與中小企業相關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對部分利潤低或規模小的企業適用優惠稅率。
(2)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優惠稅率。
(3)吸納下崗人員再就業及下崗人員的部分小企業,扣減一定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4)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的稅收優惠。
(5)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的稅收優惠。對于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稅率的問題。在稅收政策中,對部分由于我國的稅收制度中的納稅主體并不特別區分中小企業的概念,只有在增值稅中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而這種劃分又與目前國務院相關機構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不一致,如果根據中小企業標準來劃分我國的中小企業的話,其中只有一部分中小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4%,其他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6%。對于增值稅稅率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4%或6%,董再平通過數據分析認為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而言,其真實稅負相比一般納稅人雖然從稅率的絕對數上看比較低,但由于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減進項稅,因而小規模納稅人的真實稅負比一般納稅人更高。這實際最終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2.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創新的稅收政策
(1)美國在對小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突出對小企業低稅負、激勵小企業進行設備更新的政策導向,以加快資金流向小企業,并促進小企業的創新。1981年的《經濟復興稅法》對以往的稅法作了修訂,規定雇員在25人以下的企業,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繳納,而不是按公司所得稅稅率納稅,把資本收益稅的最高稅率從28%降至20%,并對創新型小企業的稅率減至14%。該法還規定,凡新購買的設備,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購入價格的10%可直接抵扣當年的應付稅款;若法定使用年限為3年者,抵免額為購入價格的6%。
(2)英國政府運用稅收政策,突出對鼓勵開辦中小企業并引導中小企業投資研發的政策導向。凡投資者創辦中小企業,其投資額的60%可以免稅,每年免稅的最高限額是4萬英鎊,公司稅從38%降到30%。取消投資收入稅和國民保險附加稅。英國政府自2002年起開始實行中小企業投資研發減免稅政策,該政策規定:年營業額少于2500萬鎊的中小企業,每年研發投資超過5萬英鎊時,可享受減免稅150%的優惠待遇,尚未盈利的中小企業投資研發,可預先申報稅收減免,獲得相當于研發投資24%的資金返還。
(3)日本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低稅負和多種稅收優惠手段,體現政府鼓勵技術創新、能源節約的原則。日本對利潤較低的小企業按28%的較低稅率征收法人稅,遠低于利潤較大企業的37.5%征收率;通過折舊政策和稅收優惠,鼓勵企業為節約能源進行設備投資和使用新技術;為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實驗研究,1985年出臺規定:中小企業在稅制適用年度投入實驗研究費用總額的6%可從法人稅或所得稅中扣除。但扣除額不能超過稅制適用年度法人稅或所得稅的15%。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稅收政策的存在如下不足:
首先,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與《中小企業法》的銜接不好。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中缺乏與《中小企業法》相一致的中小企業界定,因而沒有很好地體現對廣大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
其次,我國的稅收政策缺乏對中小企業發展創新的引導性,手段過于單一而且不夠靈活。從我國的稅收政策上看,比較單一地從幾個方面制訂優惠稅率:獲利低的中小企業低稅率、特定行業生產企業(并不特指中小企業)的優惠稅率,以及安排再就業的稅率優惠等方面。雖然,國家對高新技術的企業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但對非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研發投入并沒有列入稅收鼓勵的范疇,沒有特別體現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動力的鼓勵。
再次,缺乏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的總體化的思路。稅收政策是保護并引導中小企業發展的有效手段。我國缺乏資金流向中小企業尤其是對創新研發方面的動力,筆者認為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相應的稅收導向政策,缺乏鼓勵中小企業創新投入的稅收政策,同時還缺乏對中小企業外部環境創設的稅收政策扶持。就目前來看,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比較零散,缺乏系統性的設計。
三、對完善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稅收政策在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方面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只有稅收法律制度適應中小企業的發展規律,才會促進其發展,進而推動整個國家的創新能力和經濟發展。國家通過稅收政策體現某種政策導向,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起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創新為目標的完善的法律體系,并突出稅收法律制度體系的建立。
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1.立法突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類型
2.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的外部支持系統
給予與中小企業發展有緊密協作關系的中介機構或對給予中小企業提供社會化服務的組織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中小企業外部環境的盡快優化。如高校的研究機構、人才培訓的機構、信息交流的機構、咨詢機構等。
3.體現目標導向的多層次的稅收優惠
稅法應對中小企業有明確的政策界定,也應有比較明確的政策目標。
(1)降低中小企業的稅率水平,保證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針對中小企業的不同盈利水平制訂相應的所得稅稅率,降低中小企業所得稅稅率;改革增值稅的納稅人的相關規定,使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的稅負不高于一般納稅人的稅負。
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轉增資本再投資,按一定比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或者將再投資數額的一定比例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科研技術開發,對無獨立研發能力的中小企業鼓勵與科研機構合作研發,并使用高新技術。
通過稅收減免、費用扣除、投資抵免、延期納稅等多重方式,鼓勵中小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對在研發過程中用于研發實驗的投資,應允許從應稅所得額中作為費用扣除;對研發后的成果收益,應予以稅收的減免,從而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科技轉化、使用科技成果,提升中小企業產品的科技含量。
(3)鼓勵中小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更新改造。首先,應盡快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固定資產投資能夠列入進項稅額扣除,刺激中小企業進行固定資產的投資,加快設備更新速度。
其次,應鼓勵從事科技創新型的中小企業加速折舊。允許此類企業所投資購買的用于創新研發的固定資產可以適用較高的折舊率,提前完成折舊。
(4)鼓勵中小企業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科技研發基金。通過允許中小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前提取一定的費用,用于科技開發等風險投資項目或產品,如科技開發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一般情況下,企業提取這些費用應當從稅后利潤中列支,而稅法允許稅前列支則意味著國家以減少稅收的方式對企業所從事的這些事業的支持。
構建并完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發展的法律法規環境,建立并完善稅收政策的激勵約束機制,增強企業自主創新的內在動力,提高中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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