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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稅制與WTO規則相距較遠的情況下,只有因勢利導,及時地調整完善稅制,最大限度地與國際慣例接軌,才能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融入國際市場的潮流中,趨利避害,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的增長。
一、WTO的有關稅制原則
從總體上看,WTO遵循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自由競爭原則,同時要求各成員國必須依照若干指導原則,在保護成員間公平交易的前提下,促進國際貿易的自由化。
1.非歧視原則該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最惠國待遇,即各成員國在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在貿易上的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必須同樣給予成員國各方。表現在稅制方面,就是要求對進出口稅、國內稅及其計征辦法的優惠,凡給予一方的,也要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各方;二是國民待遇,即成員國的商品或服務及知識產權進入某一成員領土后,也應該享受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知識產權相同的待遇,不應該受到“歧視”。表現在稅制方面,主要是要求不對進出口產品征收超出國內同類產品的稅費,以創造一個平等的稅收環境。
2.市場開放原則一國經濟作為全球經濟的一部分,一國意義上的國家“地方”保護主義絕對被禁止。因此,各成員國都要大幅度削減關稅,消除關稅壁壘,以不限制其他成員的商品和服務進口,全面開發本國市場。表現在稅制方面,可以適度地保護,但不能無限期。尤其是不能以傾銷和補貼方式銷售本國的產品,如果補貼或傾銷的產品對進出口方或第三方造成實質性損害甚至構成實質性威脅的,進口方或第三方有權對實施補貼或傾銷的產品征收不超過補貼數額或傾銷差額的反補貼稅或反傾銷稅。
3.統一性原則每一個成員國涉及有關貿易的法律制度必須由中央統一頒布,在境內各地區統一實施,地方制定實施的辦法不得與該法規相抵觸。表現在稅制方面,主要是稅法必須統一,地方決不能各自為政,擅自作出違反稅法的規定,以維護稅法的統一與完整。
4.透明度原則每一個成員國應公正、合理實施貿易政策與管理行為,及時公布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等;重大政策的調整必須提前公布,特定范圍的措施和規定未經公布不得實施,如需更改要經成員國同意,并且要定期接受政策評審。表現在稅制方面,就是要求稅收立法、稅收政策、稅收執法必須規范、透明,以增加可預見性。WTO所規定的上述原則并非必須絕對地不折不扣地執行,在具體操作中會有若干例外情況。如發展中國家關稅可高于發達國家;向WTO過渡期可長于發達國家;可利用“寬松條款”等。因此,發展中國家可以“合法”地利用其身份,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在總體遵循一般規則的前提下,贏得一個短暫的緩沖期。
二、我國當前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經過1994年稅制改革,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的基本框架,但與加入世貿組織的一般原則相比,還存在著許多不適應的地方。
1.稅制歧視普遍存在稅收歧視是指一國政府制定的稅制在對不同納稅人征稅時給予不同等的待遇,從而造成不同納稅人在相同經營條件下稅收負擔的不一致。我國目前仍存在著因經濟成分不同而有別的稅收政策。諸如,內外有別,即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不僅立法原則不一,而且大部分地方稅種,基本上是內資企業繳而外資企業不繳,自然導致內外資企業稅負的不一致;所有制性質不同而在稅收待遇上實行區別對待;地區有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收優惠一直向東部沿海地區傾斜,現在又提出開發西部,稅收優惠政策仍然是因地而異。上述政策實施的結果,明顯有悖于WTO的非歧視原則。
2.稅收立法層次低稅法是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我國的現行稅法由六個層次構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務會授權立法;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稅收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制定的稅收規章制度;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稅收規章。在這六個層次的稅法中,只有《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屬于稅收法律,而大多數稅種的基本規定,是以稅收法規形式頒布的。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先后授權國務院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導致了行政與立法界限的模糊,加大了行政權無限擴張的可能性,必然影響稅法效力的發揮,也容易遭到WTO其他成員的攻擊。
3.稅收執法不統一由于稅收立法層次低,在較大程度上造成了稅收法規之間,稅收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抵觸,一遇情況變化,只得追加補充規定。譬如在我國增值稅實施的八年里,稅務部門已發了上百次通知和補充規定,稅務人員辦理納稅事項時千差萬別,納稅人更處于被動狀態,無所適從。在實踐中,許多稅務人員為了完成稅收任務,常常只關注稅額的多少,而不考慮執法過程的各種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征收“人情稅”、“過頭稅”在所難免。這樣一來,不僅使執法的統一性和規范性受到沖擊,而且使稅收執法缺少透明度。
4.稅收征管效率低下雖然我國目前采取“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模式,但由于受客觀條件的影響,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仍被削弱。根本的原因在于稅收干部素質較低,個別干部缺乏正確的人生觀,利用工作之便“吃、拿、要”;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加之基層稅務干部來源途徑多元化,大部分人員未經過專門培訓,專業知識匱乏,僅滿足于處理日常的膚淺工作,這一切顯然不適應加入WTO的要求。
三、WTO對我國稅制運行提出的新要求
加入WTO后,世貿組織原則對我國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我國稅收政策必須朝著“公平稅負,鼓勵競爭”方向發展。根據WTO的規定,我國稅制必須體現非歧視原則、市場開放原則、統一原則、透明度原則,為貿易自由化提供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凡是背離這些原則的帶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必須依據WTO規則加以調整。隨著大量外資企業和國外貨物進入我國國內市場,國內民族經濟同樣要求提供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以避免在激烈的競爭中使民族經濟受到不平等的損害。因此,稅收政策的實施,無論對內對外,都要體現公平稅負、鼓勵競爭的原則,讓不同性質的企業在國際市場的大舞臺上各顯神通。其次,我國稅制必須向規范、透明、法制化的方向發展。加入WTO,雖然不影響我國政治主權的穩固性,但為了從中得到實惠,部分經濟主權不得不讓位于世貿組織,這就意味著我們的稅制設計必須符合WTO的“游戲規則”。不過,世貿組織僅要求其成員按基本規則操作,還特別規定了保護經濟落后國家的例外原則,這表明我國稅制改革并非完全被動地放棄主權和宏觀調控,相反,我國的稅收宏觀調控職能還應進一步加強。只是要求政府主要通過間接手段治理經濟,更多的是要通過法律規范,而不是靠行政命令來適應經濟發展的新情況。第三,有利于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按照WTO的要求,成員國的稅收法律要體現統一性和透明性,絕不能因征管工作的隨意性而形成差別待遇。隨著跨國經營和跨國貿易,以及不受區域限制的電子商務的迅速增長,
迫使我們必須采用先進手段,提高“科技治稅”的能力,進而提高征管效率。當然,關鍵因素在于稅務干部素質的提高,無論多么繁雜的納稅人類型,多么復雜的納稅情況,最終要靠廣大稅務干部去解決。這就要求稅務干部不僅堅定自己的政治信念,清正廉潔,秉公執法,能夠抵御腐朽思想的誘惑與沖擊,還要具有過硬的稅收專業知識,精通稅收法律知識和會計財務運作知識,熟練掌握一門外語、WTO稅收規則和計算機應用,以全新的形象迎接WTO的挑戰。
四、我國稅制的調整方向
首先,稅收政策必須符合國民待遇原則。對明顯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政策,應按規定的過渡時間表進行主動修改。根據WTO規則中有關貨物貿易的協議規定,成員國應給予進口貨物以國民待遇。但我國目前對某些農產品進口時所征的增值稅,稅率高于國內生產的同樣產品;對某些含有無形資產的產品進口時已征收了一道增值稅,進入國內市場后,還有可能對其中的無形資產再征一道營業稅。而同樣的產品,在國內則一般按照混合銷售只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這顯然構成了對進口產品的歧視,必須主動予以修改。另外,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國民待遇并非各成員國必須履行的義務,可經成員國平等協商按協議實行。但我國目前在稅收政策上存在著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的大量差異,其中有一些屬于涉及外國投資和服務貿易的非國民待遇,譬如出口產品的外銷比例和進口商品的用匯限制等,如果某些成員國認為已嚴重影響了其投資者的利益或妨礙其進入我國市場,允許提出磋商。我們可以根據需要和可能適時調整,也可以根據WTO成員國的要求或WTO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被動修改。其次,稅收立法必須規范、統一、透明,要盡快出臺稅收基本法。稅收基本法是調整稅收分配關系的母法,可以統領各稅收單行法,有效解決各單行法的沖突和矛盾,協調各稅種間的內在聯系,這是適應加入WTO后稅收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按照WTO規則的統一性原則,還要提高我國稅收的立法層次,盡量減少非法律形式的稅收規章和暫行條例的頒布。凡經全國人大立法程序批準的有關法律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必須統一實施。超級秘書網
未經全國人大授權同意,地方政府不得各自為政。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也不得與國家法律制度相抵觸。在規范稅收立法程序和形式的同時,相應建立稅法公告制度,確保稅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應提前公布,并及時通知WTO總部與各成員國。第三,稅收執法必須嚴肅、公開。2001年5月1日《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實施,既加大了打擊偷逃騙稅的力度,也增加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條款,進一步明確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行為的法律化,為規范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奠定了法律基礎。當前要抓緊建立健全稅務執法責任制度,從監督制約機制上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在稅收征收、管理、檢查等各個工作環節中,明確部門和個人的工作職責,細化工作考核指標,對稅務干部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產生的違法行為,尤其是人為造成納稅人稅負明顯不公,出現該收不收的“人情稅”,不該收已收的“過頭稅”,必須依法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以提高稅收執法的嚴肅性。
適時建立稅務執法公示制度,逐步推行稅務公開,力求做到執法程序公開,執法內容公開,執法依據公開,執法權利與義務公開,只有保證稅收執法的公開、公正,才能使稅收執法有效、合理,為市場競爭創造一個平等的環境。第四,稅收征管手段必須先進、科學。一方面要不斷開發新的征管軟件,另一方面要充分挖掘現有的計算機網絡資源,實現與工商、海關、銀行等部門的聯網,構建稅收征管電子化的立體交叉網絡,加強稅源監控,防止稅源流失。同時要強化稅務稽查,加大對稅務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凡被查出的偷漏騙稅行為,一經核實,可分別處以數倍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以增強稅法的威懾力。
加入WTO,對我國稅收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從總趨勢上看,機遇會大于挑戰。關鍵是我們怎樣抓住這一契機,進一步推進我國的稅制建設,在盡可能短的時期內同國際慣例接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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