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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稅收制度是國家重要的法律制度,關系到社會發展與公平公正,關系到國計民生。在稅收公平視角下,詳細分析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分別從發展現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的作用等角度重新認識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并且及時總結發展改革新思路。目的在于推動個人所得稅法改革的實施,維護國家稅收制度。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基;稅率結構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提議,2018年10月1日先行實施,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起征點”從3500元調整到5000元。稅收政策調整,是應對市場經濟體制變化,完善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策略。稅收征繳作為國民經濟調整的主要手段,一切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原則,所有政策的提出都從公平角度出發。但是因為主體要素、資源變化多樣,發展機遇及發展差異等影響,個人所得收入差距明顯。在稅收公平視角下,不斷改革優化個人所得稅,及時在市場初次分配后,再次展開更加詳細的分配與調節,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一、個人所得稅法發展現狀
稅收公平作為稅法學第一原則,從起源一直到發展至今,依然堅持實質性公正核心。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收入不斷提高,但收入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國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個人所得稅法,但是在很多方面依然沒有真正實現公平公正[1]。當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制度,歷經5次修改,多次對扣除標準調整,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個人稅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基問題突出
稅基問題一直困擾著稅收改革,尤其是稅基設計,存在不合理現象,影響稅收改革公平公正的貫徹落實。納稅公平要求能力與納稅同等,從納稅實質上來講,評定“能力與納稅”,不能單純的從收入多少加以分析,必須多角度對納稅人能力進行評估,綜合工作性質、年齡、收入等因素,貫徹落實公平原則。但是我國實際稅基設計中,一方面,稅基設計范圍狹窄,其中還存在應納稅所得額不明確的現象[2]。高收入群體通過各種手段將收入隱藏,尤其是收入來源無法確定。另一方面,分類所得稅制不管是費用還是扣除機制等,不能將收入來源準確區分,與物價變化、通貨變化等不匹配,不能準確對納稅人能力進行衡量。
(二)稅收結構不完善
稅收結構不完善也是個人所得稅改革重要影響因素。因為稅收結構不合理,導致稅率結構出現問題,不能實現橫向與縱向的共同公平,尤其是縱向公平問題。當前個人所得稅中,工薪所得主要采取7級超額累進稅率,并且此稅率的確定經過反復推敲與修改,但是實際落實中依然出現級數過多、部分稅率過高以及級距過小等問題。正因如此,出現收入差距明顯的群體貧富落差更大,與“高收入者多繳稅、中收入者少繳稅、低收入者不繳稅”原則相悖,縱向稅收公平缺失。
(三)稅款流失現象嚴重
個人所得稅還面臨著嚴重的稅款流失現象。個人所得稅收入主體以工薪階層為主,根據往年中國統計年鑒數據顯示,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比重不斷增加,是個人所得稅整體的60%,到2018年已經增長至75%。期間主要增長原因是工薪所得增加,企業賬面資金增加明顯。當前個人所得稅征管力度不斷加強,工資與薪金稅收工作順利,但是面對偶然所得、財產轉讓以及特許權使用費用等稅費征收卻不理想,本身涉及到的征稅項目就很少,加上此方面征收力度不夠,導致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嚴重[3]。特別是金融市場、房地產市場以及技術市場等逐漸發育壯大,個人收入呈現多元化狀態,紅利、股息等都成為居民個人所得的關鍵來源,多元化的經濟收入格局,遠遠超出稅收征管體系范圍,進而出現稅款流失現象。
二、個人所得稅法改革作用
(一)縮小個人收入差距
以個人所得稅為基點,對貧富收入差距加以調整,通過累進稅率結構為主,以免征額為輔有效解決個人收入差距問題。個人所得稅稅收模式創新,將個人所得稅征收劃分為11種類型,其中七級超額累進稅率主要針對工資與薪金,稅率3%~45%。收入較低的群體,采取低稅率征收標準,收入較高的群體則采取高稅率征收標準(累進模式),這樣一來既可以保證低收入者稅負減少,又能夠達到高收入者多征收的目的,協調收入高低不平衡現象。降低收入較少人群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稅率,是稅收制度量能課稅原則的體現,收入高的人群多征稅則是稅收制度調控的體現。這樣一來個人所得稅不管是在橫向公平,還是在縱向公平方面都取得明顯公正公平的成效,正因如此其調整貧富收入差距的功能才能得以體現。
(二)協調稅收不公平
調整貧富差距前提下,個人所得稅還能夠通過稅收改革,提高在財政收入中的占比,科學管理改革開放之后短時期內暴富的人群。利用對高收入人群的稅收管理,擴大個人所得稅管理規模,完善稅收管理模式。工薪階層作為個人所得稅主要對象,其不管是管理還是稅負等都有限,將征收天平逐漸向高收入人群傾斜,由此獲得“稅收公平調節器”,有效控制與管理個人收入問題。
(三)加強稅收管理力度
個人所得稅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稅收管理力度,提高對違反稅收政策懲治的嚴厲性,并且加強納稅人納稅意識,提高遵循度。個人所得稅收入中,積極從暴富群體征管體制創新著手,面對違反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的人群,嚴厲懲治。深入挖掘與加強對所謂的灰色納稅地帶加強監督與管理控制,改變個人所得稅“工資稅”說法,真正激發出個人所得稅的價值與作用。
三、稅收公平視角下個人所得稅法改革新思路
(一)以綜合、分類結合的混合征收制度作為前提
短期內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必須以綜合、分類相結合的方式,形成混合征收制度,由此全面落實與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并且逐漸轉變為綜合征收制。國際上個人所得稅主要劃分為三種模式:分類征收制、綜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綜合征收制主要是根據個人經濟來源與收入進行匯總,扣除相應費用之后,按照超額累進稅率要求進行征稅。綜合征收制是個人所得稅征收中最公平的一種,我國也在朝著這種制度不斷轉型。但是綜合征收制對征收系統、管理模式等要求極高,尤其是征收稽核系統,必須協調個人所得稅征收中,稅務管理、經濟發展、稅收對象、稅收環境等關系。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宜采取綜合、分類相結合的混合征收制度,暫時代替綜合征收制[4]。同時,應積極升級稅收系統,從信息全面共享角度出發,更好的適應人口結構復雜、個人所得稅收入多元化以及社保系統不連通等不足,為綜合征收制的實現創造有利條件。加大綜合征收制力度,最后全面實現綜合征收制[5]。綜合稅收制是個人所得稅最理想制度。此制度的落實要求個人信用制度必須完善,并且采取金融實名制,征收稽核系統十分完善。我國正朝著這方面不斷改善,尤其是個人所得稅法改革的實施,為綜合稅收制的實現創造了有利條件。納稅人需要繳納的稅費在年終統一計算匯總與扣除,并且每月按照納稅項目分開計算。這種稅收制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不給納稅人逃稅機會,尤其是納稅人無法將收入金額化整為零,有效預防國家稅款流失問題;二是為稅收管理成本減少創造有利條件;三是即便未來個人所得來源出現變化,稅收機構依然能夠通過已有稅法準確確定課稅對象,避免個人所得來源多元化,稅收工作紊亂。
(二)細化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
面對個人所得稅法改革,還要將費用扣除標準詳細化,為個人所得稅費計算提供便利性。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一般扣除;一種是生計扣除。下面主要針對年終獎金一次性應納稅額扣除計算為例,詳細闡述細化個人所得稅費扣除標準的重要性。全面一次性獎金主要體現在企事業單位或者行政機關中,綜合考察雇員工作業績與全年表現等,并且聯系企業與社會全面經濟發展,為雇員發放獎金。當然一次性獎金中囊括加薪、年薪制以及績效工資等[6]。納稅人一旦獲取全面一次性獎金,則將其歸納到單獨一個月,以工資薪酬的方式計算所得稅,并且由扣繳義務人及時扣繳。
(三)調整個人所得稅稅率
個人所得稅法改革,當然主要以混合稅收制度為主,這種稅收制度的實施,確保實現合理設計、累進級數基礎上,還要針對稅率進行適當調整,保證個人所得稅法調整貼合民生需求。具體稅率設計主要從分類環節、綜合環節著手。分類環節中,課征稅費比例包括勞動所得與非勞動所得。這其中非勞動所得變化波動大,需時刻關注其中的彈性變化與風險因素,并且抓住易隱匿的特點,對稅率進行綜合考慮與設計,將其控制在勞動所得之下。收入差距的產生,主要體現在非勞動所得方面,勞動所得與非勞動所得稅率調整,是降低稅收差異的關鍵所在。這方面是今后一段時間稅收改革研究的重點內容。綜合環節中,因為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所以稅收公平原則的體現也與其息息相關。縱觀國際上對稅收改革的調整與實踐,發現在個人所得稅核算中,不宜出現過多次數的超額累進稅率級次,需時刻關注納稅人心理變化,平衡納稅人納稅想法,進而減少納稅人出現逃稅、漏稅的動機。具體到我國稅率調整中,個體工商戶或者企事業承包戶等,其超額累進稅率適用5級5%~35%。當然綜合考慮國際稅收競爭情況,將使用稅率調整到30%,這樣一來既能夠體現出稅收制度的公平性,又能夠幫助稅收模式運行節省一定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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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葉玲靜.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之選擇———基于調節收入分配、實現稅收公平的考慮[J].成都行政學院學報,2018(1):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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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齊潔.稅收經濟職能視角下的個人所得稅研究———以常州市為例[J].江蘇商論,2016(27):55-56.
[6]侯明芳,馬瑤,宋燕玲.中美個人所得稅稅制比較研究———基于稅負公平的視角[J].商業會計,2017(11):135-138.
作者:葛蕾 單位:山西藥科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