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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有關公司治理的要求
2004年,巴塞爾委員會正式推出了新資本協議,這一協議關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內容后來在2006年的《加強銀行公司治理》中得以充分展開,尤其體現在于其規定的穩健公司治理8條原則之中。在這一協議當中,明確提到銀行組織的公司治理有兩處:一是第一部分中也即第一支柱中的第三章(信用風險-IRB法)中的公司治理和監督;二是第三部分中也即第二支柱中的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四項主要原則)中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當然,還應指出的是,新資本協議中的其他很多地方都和公司治理有密切關系,尤其是第三支柱中關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規定。
新資本協議從公司治理、信用風險控制、內審和外審三方面闡述銀行業的公司治理和監督。首先,明確了董事會的責任。董事會和董事會指定的委員會應做到:(1)批準所有評級和估值過程的重要方面;對銀行的風險評級體系有一般性理解,并且詳細地了解與評級相關的給管理層的報告;(2)制定包括資本計劃在內的戰略計劃,并把資本計劃視為能否實現其戰略目標的關鍵要素;(3)確定銀行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并確保管理層建立風險評估框架、風險資本系統和內部合規監測辦法:采取并支持有力的內部控制,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序,確保管理層將這些方法和規定在整個組織體系中有效地傳達。
其次,明確了高管層的職責為:(1)建立一套評估各類風險的框架,開發一個將風險與資本水平掛鉤的系統,制定并有效實施監測內部政策合規性的方法;(2)向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提供關于重大變化或現行政策例外情況的通告;(3)深入了解評級體系的設計和運作,批準現有的程序和實際做法之間的重大差異;保證評級體系連續、正常運作;定期開會討論評級過程的表現、需要改進的領域及對不足之處的改進情況;聽取內部風險控制部門的內部評級報告;(4)掌握銀行所承擔風險的性質和程度,了解資本充足程度與風險之間的關系,并根據相應的風險輪廓和商業計劃,確保風險管理程序的規范性和復雜性。
再次,明確提出銀行必須建立獨立的信用風險控制部門,并規定其職責為:(1)負責內部評級體系的設計或選擇、實施和業績表現.包括:測試和監控內部評級;生成和分析銀行評級體系的總報告,包括按照違約時的評級和違約前一年的評級進行分類的歷史違約數據、評級遷移分析以及對關鍵評級標準趨勢變化的監控。在各部門和各地區驗證評級定義的實施程序。檢查且記錄評級過程的變化,包括變化的原因;檢查評級標準以及評估評級對風險的預測情況。為了便于監管當局檢查,必須記錄和保留評級過程、標準或單個評級參數的變化。(2)必須積極參與評級模型的開發、選擇、實施和驗證,對評級過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擔監控和監督責任,并且對將來的檢查和評級模型的改變承擔最終責任。(3)必須和管理層人員定期開會討論評級過程的表現、需要改進的領域及對不足之處的改進情況。
最后,明確了內審或同樣獨立的部門的職責:(1)必須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銀行評級體系及其運作狀況,包括信用風險控制職能的運作和對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及違約風險暴露的估計。檢查的領域包括遵守達到全部最低要求的狀況。(2)內審必須記錄檢查結果。(3)一些國家的監管當局,也要求對銀行的評級過程及對損失的估計進行外審。
二、公司治理與銀行業
1999年經合組織的《關于公司治理的五項原則》和2004年經合組織的《關于公司治理原則》的修訂版中,明確提出了公司治理的五項原則:公司治理框架應保護股東權利;應平等對待所有股東,包括中小股東和外國股東;應確認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鼓勵公司與他們開展積極的合作;應確保及時、準確地披露所有與公司有關的實質性事項的信息,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者結構以及公司治理狀況;董事會應確保對公司的戰略指導。對管理層的有效控制;董事會應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資產結構的特殊性、資產交易的非透明性、嚴格的行業管制和監管等銀行業自身的特殊性的存在使得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既有公司治理的一般性,也有銀行業的特殊性。所以,我們在建構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體系和運行機制時,既要考慮經合組織關于公司治理的要求,又要考慮銀行業方面的特殊要求;在吸收上述內容和1999年的《加強銀行組織的公司治理》中銀行價值取向、戰略目標、責權劃分、管理者相互關系、內控體系、特殊風險監控、激勵機制和信息透明等八個方面內容的基礎上,新資本協議對公司治理的規定,特別是針對采用高級法的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部分國外銀行貫徹新資本協議公司治理的做法
隨著全球金融體系的構建,各國金融關系越來越密切以及巴塞爾資本協議和新資本協議的推出,各國商業銀行和監管當局為了應對新的挑戰,也為了將巴塞爾資本協議和新資本協議落到實處,對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紛紛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和修正。
(一)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當局于2006年9月的一份文件(《監管更新:新資本協議在澳大利亞的貫徹狀況》)中對實行新資本協議高級法的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明確規定了其職責:(1)董事會應批準:所有風險偏好和主要風險類型損失及其定義和測度方法、內部經濟資本模型、融資成本和收益回收率方法等;(2)高級管理層:能夠用配給資本的盈虧平衡點成本來表示相對收益中所蘊含的實際定價狀況:能夠用潛在風險(這一風險由經濟資本模型的配給資本所反映)相對收益來評估業務條線和產品績效;自身的績效評估和激勵補償與承擔的風險息息相關。
(二)香港金管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香港新資本協議實施大綱中對銀行業的公司治理做了一些規定。主要明確了相關組織結構、風險評估、高管層職責等。具體規定如下:(1)授權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風險評級體系操作的有效監督,保證該體系的穩健運行。第CG-1章“香港注冊機構的公司治理”和第IC-1章“全面風險管理控制”對上述人員的風險管理責任有詳細的規定。上述大部分要求和做法應全面落實。(2)所有風險評級和估值過程的重要方面,都必須得到授權機構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批準。上述各方必須對授權機構風險評級體系具有一般性了解,并詳細地了解與評級有關的管理報告。提供給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的信息必須足夠詳細,能讓董事或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采取授權機構評級方法是否適當,并驗證評級體系的控制是否有效正確。(3)高級管理層必須履行:深入了解評級體系的設計和運作,批準現有的程序和實際做法之間出現的重大差異;保證評級體系連續、正常運作;信用控制部門的人員必須定期開會討論評級過程的表現、需要改進的領域以及改進不足之處的效果。向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提供關于重大變化或現行政策例外情況的通告,此重大變化或現行政策例外情況將對授權機構評級體系的運作產生實質性影響。有關內部評級信息必須向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進行定期匯報。報告的范圍和頻率隨著信息的重要性、類別及接受人員的級別而變化。(4)報告應包括如下信息:評級劃分的風險總體情況;不同級別間的風險評級遷移:每個級別相關參數的估計;實際的違約率(在合適的情況下,指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與預期值的比較;計量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之間的變化;信用風險壓力測試的結果;內部評級檢查、審核以及其他控制部門報告。
(三)加拿大銀行業
加拿大銀行業根據新資本協議和其國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治理的現狀,通過規范銀行董事會的規模、結構、素質、專業委員會的責任和義務的分配等方面,來強化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權益。具體做法主要有:(1)“五大”銀行的董事會成員從14~19人不等,除蒙特利爾銀行外,各銀行的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的職位不再由1人承擔.總經理不進入專業委員會,董事會的基本功能是決策和監管;(2)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與銀行財務信息加工和披露有關的一切事務,包括對內部和外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效果評價、對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進行審核:(3)操守和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銀行信貸與投資方面的風險問題和銀行雇員的操守遵守情況;(4)公司治理和公共政策委員會負責董事會的日常工作安排;(5)人力資源委員會主要負責雇員的招聘工作和總經理繼承人的備選工作,對總經理及其銀行的高管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審核銀行的薪金激勵政策等。
(四)美國銀行業
依據2002年的《薩-奧法案》和新資本協議,美國銀行業現階段公司治理實踐為:董事會要負責保證企業整體治理的有效性:審計委員會要負責確保企業內、外部審計過程嚴格有效;CEO、CFO及其他高管人員要負責維持有效的財務報告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遵守道德操守,并對違法違規的高管進行嚴厲懲罰;重點在于構建良好的所有者、經營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責權利分配機制。美聯儲鼓勵銀行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追求自身特點與國家法令的完美結合,探索出適合自身發展的最佳治理模式,并不強求形式上的完全統一。
四、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現狀
我國銀行業基本按照現代公司治理制度構建其公司治理架構和運行機制,尤其是“五大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基本能按照現代企業公司治理制度的要求來經營。其中,中國銀行以董事會的指引和監控為主導,并與高級管理層的經營管理相分離。董事會五個專業委員會分別在戰略規劃、稽核、風險管理、人事和薪酬、關聯交易控制方面協助董事會履行決策和監控職能,保證董事會議事、決策的專業化、高效化。中國銀行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實際上已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董事長與行長分別由兩人擔任,以免權力過度集中。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股份制改造的一部分,改造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并相應建立了一個新的現代公司管理架構,明確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權利和責任。其目標是按照“三會分設、三權分開、有效制約、協調發展”的原則,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確保各方獨立運作、有效制衡。
另外,我國現有5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狀況(王傳軍,2006)為:(1)流通股比重偏低;(2)國有股比重偏大(深發展和民生銀行除外);(3)銀行的董事會規模均在14~17人之間,執行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的比重不高。非執行董事在董事會中占據了主導地位:董事會成員持股比重偏低,無法充分發揮股權長期激勵的效果;董事雙重兼職的情形頗為普遍;董事在銀行領取報酬的人數增多;(4)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基本符合規定,除華夏銀行未設置審計委員會外,其他4家銀行均已設置5個專門委員會;(5)獨立董事,除深發展外,其他4家銀行均達到了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比例規定;(6)監事會規模較大;除深發展外,監事成員雙重兼職的情形普遍;監事成員持股比重較低;相對而言,監事在銀行領取報酬的比重較董事更高;(7)高級管理層:遵從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規定,上市銀行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分別由不同的人擔任;無高級管理層雙重兼職情形,說明高級管理層與股東單位在人事上完全獨立;高級管理層零持股現象普遍,股權的長期激勵功能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高級管理層成員普遍在銀行領取薪酬;薪酬的激勵功效初顯;(8)關于監督機制的調查,5家上市銀行按照監管機構的規范,董事會、監事會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與有效性做出說明,并且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內部控制狀況評價報告,惟一的例外,是浦發銀行并沒有披露審計師出具的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9)關于激勵與約束機制上市銀行均已建立了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業績考核制度,并且根據考核結果確定薪酬:(10)就整體而言,上市銀行能夠按照要求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就監管層面而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參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和國外監管機構對銀行公司治理方面要求的基礎上,2006年頒布了《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及相關監管指引》,從組織結構、股權、中長期戰略、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科技、評估與監測、檢查與報告等方面對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提供了總計28條款的詳細指引。
由上可見,雖然我國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并且監管部門也出臺了不少關于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規定,但是,對商業銀行來說,其公司治理仍存在著諸多需要提升和改善的地方,諸如:董事會對公司風險的認識存在誤區,并且沒有進行適當的監督或對高管層和雇員的行為提出質疑;利益沖突、缺乏獨立的董事會成員以及高管人員,導致高成本和低收益的決策;內部控制非常薄弱,甚至根本不存在或者流于形式,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內部和外部審計“在重要關頭倒頭昏睡”,未能發現欺詐行為。甚至在有些情況下助長了這些行為:交易和組織結構的設計降低透明度、阻礙市場參與者和監管人員獲得真實的信息;公司的文化加劇了不道德行為.并且阻止人們提出質疑。尤其是我們在公司治理方面仍然對實施新資本協議沒有提出明確的具體要求,使得國有大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組織基礎。
五、新資本協議實施情況對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啟示
針對中國銀行業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問題,中國銀監會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指導思想:既要吸收借鑒上述國際活躍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有益經驗,又要結合國情,保證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架構不僅“好看”,而且“好用”。要根據本行的比較優勢,確定好明確清晰的發展戰略,有所為有所不為,以保持可持續的比較競爭優勢。要進一步明確“三會一層”之間的職能界限,形成暢通的信息溝通機制和有效的制衡關系;樹立股東價值和穩健經營理念,按照國際公眾持股銀行和境內外監管規則要求,推動董事會構成的專業化,強化獨立董事的作用。要建立健康的決策機制,依靠董事會集體決策,依靠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基礎。推動傳統的公司治理向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和基礎的公司治理轉變。
具體說來,首先應明確董事會職責:(1)建立董事培訓學習機制,使其具備并不斷提高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素質和能力,符合銀行經營發展需求;(2)建立風險評級機制,成立風險評級專家小組或委員會,定期了解銀行的風險評級體系.聽取銀行內部評級報告,包括所有風險偏好和主要風險類型損失定義、測度方法、內部經濟資本模型、融資成本和收益率回收辦法等方法的使用,形成評估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批準;(3)根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制定經營發展戰略規劃,匹配相應的資本,特別是要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作出合理預測,安排必要的風險資本;(4)監督高級管理層內部評級架構設置及議事規則的健全性、執行過程的合規性和評級結果的有效性;(5)建立考核機制,對董事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和考核。
其次,應明確高管層職責:(1)建立評級制度,設置必要的組織機構,配備相應人員;(2)建立風險評估框架,開發風險資本系統,確定風險計量方法,設計風險計量模型;(3)批準風險評級實施過程及風險評級結果,定期審議內部風險報告;(4)建立糾正機制,分析風險的性質和復雜程度,不斷完善評級方法和評級模型的設置,規范評級體系的運行;(5)向董事會或指定的委員會提供帶來重大影響的重大變化或現行政策例外情況的報告;(6)確保風險管理部門、業務部門和審計部門在人事和財務等方面的相對獨立性.對風險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強制性輪休制度;(7)對于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和潛在風險,要建立相應的報告制度。對于不同的層級,要明確相應的報告時間、報告地點、報告頻率和報告內容、報告路線等。
再次,應構建獨立的風險控制部門,并明確其職責:(1)確保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主要風險類型被商業銀行風險控制體系所監控、捕獲和風險定義的一致性;(2)針對不同類型的風險,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部門要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風險評估、風險緩釋和風險控制等體系;(3)設計和驗證相關風險評估模型,包括相關系數、風險暴露、時間步長等要素,充分評估模型風險;(4)測試和監管風險評級測試和監控內部評級;生成和分析銀行評級體系的總報告,包括按照違約時的評級和違約前一年的評級進行分類的歷史違約數據、評級遷移分析以及對關鍵評級標準趨勢變化的監控。在各部門和各地區驗證評級定義的實施程序。檢查且記錄評級過程的變化,包括變化的原因:檢查評級標準以及評估評級對風險的預測情況。為了便于監管當局檢查.必須記錄和保留評級過程、標準或單個評級參數的變化;(5)定期向董事會和高管層提交相應的風險評級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和模型驗證等各類報告。對于異常突發風險事件,定期或非定期及時向高管層和董事會報告。
接下來,明確內審和外審部門相應職責:(1)必須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銀行評級體系及其運作狀況,包括信用風險控制職能的運作和對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及違約風險暴露的估計。檢查的范圍包括遵守達到新資本協議全部最低要求的狀況。(2)內審必須記錄檢查結果,做好相應的文檔化工作。(3)監管當局如認為需要可要求對銀行的評級過程及對損失的估計進行外審。(4)內審和外審工作的進行必須相對獨立于業務部門,也不同于風險控制部門對模型的驗證和檢查,這一獨立性體現為檢查人、檢查內容、檢查程序、檢查方法等的相對獨立。(5)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與銀行財務信息相關的一切事務以及和風險部門相關的事務,包括對內外部審計人員的工作評價和內部控制合規情況的審查。
最后,要指定專門的信息披露部門和人員。強化信息披露:(1)要對信息披露的邊界做有效的界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信息披露的邊界做了拓展,同時對保有信息和專有信息的披露也做了專門的規定。商業銀行應結合自身的實際和監管的要求確定自身的信息披露邊界。(2)應確定信息披露的時間、頻率、載體、責任方、內容和形式,確保股東、相關利益者和監管當局能及時有效的獲知銀行的相關情況。(3)結合自身實際和監管當局要求,商業銀行應做好重點項目的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應重點做好資本結構、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資產證券化、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利率風險、股權等方面相應的信息披露定性和定量要求。(4)對信息披露應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對信息披露做得不到位的相關單位應追究其相應的責任,確保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機制良好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