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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關于金融監管的大部分研究成果是建立在假設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具有完全信息。然而,現實中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從而造成金融監管的激勵缺失與失靈。我們用博弈論的分析框架對此進行論證。
1.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間的監管博弈。
假設金融機構有兩種選擇:遵守監管規則或違反監管規則。假定判斷金融機構遵守監管的概率為ξ,則金融機構違規的概率則為1-ξ。
金融機構獲得的單位資產風險凈收益:R,違反監管獲得的單位資產風險凈收益:R+r,r為超常收益;如果金融機構違反監管被發現后,將受到監管當局的處罰,單位資產罰金為F。由于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具有完全信息,而監管當局并不確切知道金融機構是否遵守監管,只能通過現場或非現場調查數據對其是否違規進行概率上的判斷。在該概率條件下監管當局面臨的是否對金融機構進行重點監控或采取聽之任之的寬容戰略,如果監管當局要對金融機構進行重點監控仍需要做進一步的調查工作并可能實施相應的懲罰措施,需要支付重點監控成本C;如果采取寬容戰略則不需要支付監管成本,但是一旦金融市場出現比較大的動蕩,監管當局則會受到批評和譴責。假定監管當局得到固定的低報酬I,如果金融機構違規而監管當局進行了處罰并得到了較好糾正時,監管當局受到好評和獎勵的收益為θ;如果出現金融動蕩受到批評和譴責的成本為η。他們之間的博弈擴展式如圖1所示。
圖1不對稱信息條件下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間的博弈樹
遵守監管者1-違規金融,銀行-[飛諾網]
監控寬容監控寬容
(I-C,R)(I,R)(I+-C,R-F)(I-,R+r)
該博弈中,存在兩個精煉貝葉斯納什均衡:
(1)當監管者實施重點監控戰略的凈收益大于采取寬容戰略的凈收益時,即ξ(I-C)+(1-ξ)(I+θ-C)(ξ×I)+(1-ξ)(I-η)時,也即是ξπ(θ+η-C)/(θ+η)時,監管者的最優戰略選擇是實施重點監控戰略,在金融機構知道監管者選擇重點監控戰略時,其最優選擇是遵守監管規則,該博弈存在唯一均衡,即監管者努力進行監管,金融機構遵守監管。
(2)當ξθ(θ+η-C)/(θ+η)時,監管者的最優戰略選擇是寬容,在金融機構知道監管當局選擇寬容戰略時其最優選擇是不遵守監管規則,該博弈存在唯一均衡,即監管當局寬容,金融機構違規。
在國家的高度信用支持和保護條件下,金融體系出現動蕩的可能性是比較低的,并且金融監管的透明度較低,一方面很難對監管當局的努力程度及其業績進行準確衡量與判斷,即θ與η都很低;另一方面監管當局實施有效監管的難度較大,即監控成本C較高,因而監管當局選擇寬容的凈收益一般高于選擇進一步監控的凈收益。所以當前金融監管的博弈均衡主要是第二種均衡,即監管當局寬容,金融機構違規。
2.金融機構之間的博弈關系。
金融機構之間有著很強的博弈關系,參與各方既有各自獨立的目標,彼此之間又存在密切的相關關系及相互作用,一方的行為是影響其他方目標實現的關鍵變量,金融機構的行為動機是部門、個人利益最大化,為了這個目標,金融機構有足夠的動力進行違規操作,例如私自變動利率,進行不符合政策的金融創新,借以獲得競爭優勢。
為了簡化分析,假設只存在兩家金融機構,設這兩家金融機構為:A和B。在市場透明度低、監管者選擇寬容戰略的情況下,違規行為被監管當局發現是一個小概率事件。如果雙方都遵守監管規則,A獲得凈收益為RA,B獲得凈收益為RB;如果雙方都違規經營,A獲得凈收益為(RA-C),B獲得凈收益為(RB-C);如果A遵守監管規則,B違規經營,則A的凈收益為(RA-CB),B的凈收益為(RB+CB);如果B遵守監管規則,A違規經營,則A的凈收益為(RA+CA),B的凈收益為(RB-CA)。一般而言,雙方都違規經營(如在資本充足率監管下保持較低的資本充足率)所造成的金融體系不穩定給雙方帶來的成本C是潛在的、間接的,而服從監管(如保持較高的資本充足率)所帶來的成本增加進而造成的市場占有率的降低給它們帶來的損失CA或CB是現實的、直接的,因而對于競爭雙方,CA或CB是高于C的,所以(RA-C)(RA-CB),(RB-C)RB-CA)。它們的博弈支付矩陣見圖2。
該博弈中,無論金融機構B選擇何種戰略,金融機構A的最優戰略都是違規經營;而無論金融機構A選擇何種戰略,金融機構B的最優戰略選擇也是違規經營,因而該博弈存在唯一的納什均衡,即金融機構A與B同時違規經營。可見,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監管當局的寬容必然導致金融市場普遍的違規經營和監管失靈。
綜上所述:在市場透明度較低、監管者選擇寬容戰略的情況下,金融市場將會出現金融機構同時違規經營的激勵和監管失靈,“囚徒困境”帶來的金融不穩定將會發生。我國目前的銀行監管體系改革與制度選擇基本上套用了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模式,目前實施的是以資本充足率監管為核心的監管模式,也存在著因市場透明度較低而導致金融機構同時違規經營的激勵和監管失靈等嚴重缺陷。
二、
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性和區域性金融危機頻繁發生,預示著建立于30年代以政府主導、分業監管為特征的金融監管體系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全球化、自由化條件下迅速膨脹的金融業發展要求,同時也使政府部門承擔了巨額的金融機構經營損失。譬如20世紀80年代美國政府承擔的儲貸協會造成的損失高達1800億美元,約占GDP的3.2%,發生銀行危機的日本,政府用于處理壞賬的支出高達GDP的10%以上,另外還有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出現的墨西哥金融危機、英國巴林銀行倒閉、東南亞金融危機、阿根廷金融危機等等事件。中國2000年“債轉股”剝離的銀行不良資產也達到了13000億人民幣,占當年GDP的16%以上。由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初步結論:為糾正市場失靈、保護存款人及投資者利益而建立的金融監管體系并沒有能夠實現這一目標,相反卻進一步出現了監管失靈,增加了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
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與設計的目標是矯正市場失靈,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從而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從新古典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也即在完備信息及對稱信息、監管當局能夠完全代表存款人和投資者利益的條件下,監管目標的實現是必然的。但在復雜的金融體系和現實社會中,上面的假設條件是不能成立的。完備信息及對稱信息的假設在現實生活中是不成立的。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行為與信息租金是不可避免的。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期望金融監管能夠完全校正市場失靈是不現實的。如果要進一步考慮決策主體(特別是監管當局)的有限理性和不合理的監管制度安排,監管目標的實現可能更加遙遠。
本文試圖通過一個博弈分析框架,研究金融監管的激勵缺失與失靈,并試圖解釋中國金融監管中激勵嚴重缺失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形成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機制的基本思路與政策框架。
三、我國金融監管現狀分析
從宏觀層面來看,政府在加強金融監管方面的努力是顯著的,無論是法規體系的完善及其制度安排,還是監管方式、指標的設立及人員的配備,都接近于美英等發達國家,并且現場檢查的力度遠高于這些國家。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監管行政命令色彩明顯,監管績效不能令人十分滿意,金融體系不良資產居高不下。其原因有三個方面:
1.信息供給短缺。
信息是決定監管效率的關鍵,信息供給不足會產生監管的高成本和低效率。而目前中國在政府、市場披露和社會信用評級三個信息渠道中,后兩個渠道是不暢通的。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由于資產質量低下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好轉,風險管理尤其是資產風險評估制度尚未完善,各類金融機構作假賬,向監管部門報告假情況、假數字的事情屢見不鮮,信息披露還很不準確、不及時、不完整。信用評級體系才開始起步,目前我國還未形成一個廣泛的信用評級市場,僅有的幾家信用評級公司業務范圍窄,公信力不足。即便是象標準普爾、穆迪這樣國際著名的評級公司在我國也缺乏足夠的數據積累,信息供給的嚴重不足會極大地削弱市場對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督,引起普遍的道德風險問題。
2.監管激勵不足。
雖然監管部門付出了較大的努力,但有效的監管供給嚴重短缺,這一方面來自現行的金融管理體制,監管者的行為較少受到監督與約束,也沒有相應的指標衡量他們的業績,沒有形成公眾與監管者之間激勵相容的監管機制,使監管者缺乏提供有效監管的激勵;另一方面,雖然近幾年來我國加大了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步伐,但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并沒有得到實質性改善,目前除了4家上市商業銀行和少數幾個股份制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向社會披露的信息非常有限。在國家充當了金融安全網角色的情況下,金融機構的最優資本充足率遠遠低于8%的巴賽爾標準,造成金融機構普遍的風險轉嫁和服從監管的激勵嚴重不足,同時也形成了監管當局的高成本。
3.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存在缺陷。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風險硬約束的基礎,也是進行有效監管和恢復市場紀律的前提,但目前我國國有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的所有者與經營者定位不清,治理與管理一身二任,外派監事會制度也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缺乏對管理者的有效監督與約束,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樣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基本素質,董事會因問題不可能形成保護股東權益的激勵,引起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這些缺陷將直接導致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與外部監管的失效,喪失市場紀律對其的有效約束。
四、我國激勵相容的監管制度安排
激勵相容監管制度在我國銀行監管制度中的引入,無疑能較好地解決上述我國銀行監管制度中存在的許多問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但是,現階段我國激勵相容的監管方式的實施還需要一定的環境支撐。要提高資本監管的有效性,還必須配合相應的監管手段和制度安排,通過加強市場約束機制才能實現銀行監管的帕累托效率。
1.推進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建設。
Kane(1994)認為恢復市場紀律的核心任務在于向社會和監管者提供金融機構、存款保險機構、監管部門的及時而準確的信息。我國學者許成鋼(2001)、陸磊(2000)的研究也表明,監管的關鍵是信息披露。我們通過不同信息透明度的國有商業銀行、上市商業銀行的平均資產收益率和平均股本收益率的比較(見表1),也得到了相同的結論,即透明度相對較高的上市商業銀行的平均資產收益率和平均股本收益率是較高的;透明度較低的國有商業銀行的平均資產收益率和平均股本收益率是較低的。通過浦發銀行、民生銀行上市前后指標比較發現二者資本充足率都大幅度提高,而不良資產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見表2)。因而解決監管激勵相容的關鍵是要通過監管當局及金融機構客觀公正地向社會充分披露能夠反映金融風險水平及其控制風險的成本與績效的數據資料,避免報喜不報憂的信息公開方式,使監管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降到最低。這需要國家在信息披露的立法及其制度安排方面做出進一步的努力。健全相應的銀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規,對《公司法》、《會計法》、《統計法》、《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中不適應現階段發展要求的款項進行適當修改,嚴格規范銀行的會計財務信息,制止由于不正當行為導致的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金融交易和風險轉移,使監管當局在行使監管職責時有法可依,規范執法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另一方面重視外部評級的作用,培育市場化的專業評級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以此減少金融機構與社會公眾、監管當局的信息不對稱,增強市場監督。另外在我國可能還需要增強政府及監管者的聲譽和統計資料的權威性。
2.對監管當局提供有效監管的激勵。
由于金融監管很難通過金融市場自發形成,監管的責任歷史性地落到了政府(中央銀行)身上,成為公共物品。然而經濟學常識告訴我們,公共物品的供給是缺乏效率的。那么如何才能避免監管的低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上述目標呢﹖一是改革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通過最優監管契約的設計,建立監督、考核監管者的體系,形成激勵相容的監管機制。以金融效率作為監管目標,制定相應的獎懲指標和制度,將監管的業績與金融體系的社會福利直接掛鉤,然后根據業績來確定獎懲方案和數額。同時,還應委托相關部門(如人大財經委員會或中央銀行)成立專門的機構負責對監管當局進行監督和業績考核,形成對監管當局及其人員的有效約束,避免監管中的尋租行為及其與被監管者的共謀。二是出臺相應的監管法規,如《金融監管法》,一方面保證監管當局的相對獨立性,避免金融監管受到政治因素和利益集團的壓力而造成監管激勵的扭曲,另一方面以立法的形式明確監管當局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規范監管行為,使金融監管真正建立在法制軌道上。
3.對商業銀行服從監管的激勵。
一是發行次級債券。CalomirisandKahn(1991)通過實證分析表明,大多數小儲戶能夠有效地甄別和控制銀行的風險,所以可通過銀行發行次級債券來增強市場約束力,因為次級債券的持有人與政府監管者面臨同樣的風險敞口,從而形成兩者在銀行監管中的激勵相容。
二是大力培育銀行經理人市場。在實行激勵相容監管制度下,由于監管機構不干涉各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管理模型的選擇和運用,這樣,就存在領導人的短期行為的選擇損害銀行長期利益的可能,因為他可以獲取短期利益而讓離任后的銀行來承擔長期成本。為避免上述短期行為的發生,應創造條件,力求形成活躍的、公平競爭的銀行經理人市場,打破職務“終身制”、“能上不能下″的束縛,變任命制為市場遴選,對在職銀行管理者產生強大壓力。
三是對銀行機構管理者實施管理補償制度(ManagementCompensationSystem)。從短期來看,金融監管會造成金融機構資產收益的下降,從而使管理者的收益減少,形成管理者逃避監管的激勵(個體理性導致集體的非理性,在金融業尤為突出)。如果逃避監管受到的懲罰成本低于這一激勵,理性的管理者將會選擇逃避監管。另外,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監管者較難準確掌握金融機構的真實情況,進一步降低了逃避監管所承擔的懲罰成本。因而要提高監管效率,還應該實施管理者補償制度,對管理者遵守監管標準進行必要的補償,消除管理者逃避監管的激勵或提高逃避監管的機會成本。補償的數額應至少等于管理者逃避監管獲得的收益。
五、結論
我國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就是一個規制的演進過程——從高度規制到輕度規制的過程。在這個過程的不同階段,政府和商業銀行會面臨不同的信息結構、約束條件和可行工具。因此在不同的階段,在給定的約束條件下,政府面臨如何設計合約菜單,實現最優規制的艱巨任務。但無論如何一個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機制是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的前提,也是保證金融體系穩定與有效率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