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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多年來,“執行難”問題嚴重困擾著人民法院,筆者對執行難的含義進行了剖析、并指出了“執行難”的表層和深層原因、提出了解決執行難的幾點對策。
關鍵詞:執行難執行領導執行效率執行程序執行力度執行聽證執行環境
一、“執行難”的含義
司法實踐中,執行難是許多人民法院面臨的棘手問題,可概括為“五難”:當事人難找,財產難尋,協助執行部門難求,該執行的財產難動,特殊的企業和特殊的人難碰。
什么是執行難呢?在人們眼中的執行難就是指對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具有國家強制執行力其它文書,通過啟動國家強制執行力后,仍難以將具有法律效力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到位的一種現象,這種現象從個別難案到一系例難案,久而久之,讓人們感覺到一談到執行就立即想到執行困難的一種司法認識觀。這種“執行難”觀就只是看結果,只要通過法院執行,而且沒有達到執行依據所確定的結果,統統可以歸結于執行難。實際上執行難只是執行活動中的一種狀態而已。每一個執行活動,她的執行結果無非是三種:第一種是執行容易;第二種現行的執行難;第三種是現行的執行不可能。然而從上述的“執行難”觀來看,她卻喊;涵蓋了現行的執行難與現行的執行不可能的兩種,現行的執行不可能是不為人的意志所轉移的,無論法院多努力,不可能實現執行活動所預期的結果。對這種“執行難”,不用費神去討論她,因為永遠無法解決。因此,我們要對“執行難”進行有效討論時,首先應將“執行難”賦予一個正確的定義,確立“執行難”的真正含義,從“執行難”這一個意識怪圈跳出來。
“執行難”是相對“執行容易”來說,這種“難”通過人們的努力可以由難變易,否則就不屬于執行難的問題。如果我們將這種“難”單個字義加在執行工作上,“執行難”真正的含義也就不難理解了,簡單說就是人們對執行工作普通感到困難重重,難予實現法律所推崇的結果,其性質是一種不能確定的心理狀態。人們對執行工作,最初的感覺是良好的,對法院的判決自動履行也覺得是天經地義的事,但隨著人們對執行行為實施后所達到的結果不斷和反復的認識,人們對執行結果與判決結果的距離逐漸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認識到判決所確定的結果要實現還要走過執行這一關,這“一關”在許多情況下還會演化成為一段漫長的道路,甚至是看不到頭的漫長路。因此,人們對執行工作也就逐漸產生無奈和畏懼心理,申請人畏懼了,被申請人也學會了造成“難”的手段了,法院負責執行工作人員也畏懼了,甚至成了法院工作的一塊心頭病。
二、執行難的原因分析
(一)表層原因
1、法院的原因——力度不夠。目前,人們較多地將目光集中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上,認為這是主要原因。或許,幾年前這種認識是正確,當時“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比較普遍,最高院和多數高院沒有專門負責執行的機構,不少中級、基層法院沒有設立執行機構,甚至沒有執行員。但這幾年來,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執行工作,健全了各級執行機構,全國不斷開展集中執行活動,建立執行工作新機制,強化了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中央還專門為此發了文件,這些工作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執行難”依然難。那么原因究竟何在?在于治標不治本,即使法院天天開展大執行,也不可能扭轉“執行難”的狀況。
2、被執行人原因——素質不高。首先,目前是經濟轉軌的時期,許多大中型企業經濟效益差、償還能力差,面對這種情況,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就會影響廣大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及社會的穩定。其次,為了達到不履行義務的目的,有的企業借企業改制、轉投資、資產重組為名規避法律,逃避執行,或巧立明目將財產進行轉移、隱匿,使法院難以尋找。如在不同的銀行開設多個帳戶,將集體資金存入個人的信用卡,或制造虛假抵押、變更財產登記等假象。第三,一些個人藐視法律,對抗執行,主要表現在追求高檔次消費的同時,對個人資金不以自己的真名存入銀行,或以種種方式轉移資產,使法院因無法查找其個人財產,判決無法執行。
3、立法的原因——緩慢滯后。現在國家沒有執行法和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涉及的執行條文遠遠不能適應執行工作的需要。現行的法律條文又比較籠統,有關執行的法律過于粗略,操作性差,力度差,執行人員執行起來有手足無措之感。這樣就束縛了執行人員的手腳,影響了執行工作的開展。
(二)深層原因
1、從經濟角度看執行難。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取得了輝煌成就,但從市場和法律等方面考察,我國目前的經濟呈現明顯的不成熟性、缺陷性和無規則性,非市場、非法律、非經濟因素太多太濃,許多深層次矛盾嚴重影響了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產生了形形色色的經濟怪胎。由于經濟的不成熟性、缺陷性和無規則性導致經濟糾紛增多,且經濟糾紛也是病態的、不規則的,不是民商法的制定者、研究者所設計的“糾紛”模型,主體、客體等等不倫不類。這些病態的、不規則的眾多糾紛一旦訴至法院,病毒感染,導致審理、執行也呈病態性、不規則性:一是審理難,二是執行難,許多案件結果只能是“空調白判”,變為“骨頭案”或“死案”。
2、從政治層面看執行難。目前,雖然各級領導比較重視執行難問題,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力促解決。但從根本上講,仍局限于一般性工作角度,沒有將執行難真正提升到政治層面來認識和思考,沒有聯系政治責任、政治紀律、政治文明和國家體制等來認知和研究解決執行難,說到底還是缺乏“執政為民”的理念,認為個案公平正義實現與否無關政治大局。缺乏強有力的政治支撐是不可能解決執行難的。
3、從社會道德看執行難。我國傳統的道德文化正在發生深刻變化,但適應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新的道德文化遠未建立。社會主體的道德意識、信用意識、規則意識、責任意識、良性的債權債務意識等普遍低下,爾虞我詐的事例比比皆是。惡性的社會道德文化環境大大加劇了執行難。許多經營者和債務人的法治觀念和道德觀念淡薄,逃債、廢債、賴債現象十分嚴重,他們逃、藏、移、換等手段,搞脫殼經營,“懸空”債務。
4、從法治角度看執行難。一些地方黨政部門的領導,無視社會主義的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以權代法。有關法律專家評價說,權力場無所不在,是影響我國“執行難”的重要因素。他們隨便給法院打招呼、定調子、寫條子、加壓力,更有甚者,竟動用公安、檢察等執法機關,采用惡劣手段,干擾法院執行。據反映,當前領導亂批條子、亂打招呼嚴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濫用權力,我行我素、不受制約、不受追究的情形普遍存在,掌權者干預法院執行成為執行工作最常遇到、最難越過的障礙。
三、解決執行難的對策
找到了執行難的原因,也就找到了解決執行難的辦法。中共十六大已明確提出要“切實解決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兩會”上所作的工作報告中也表示,將“提高執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要解決執行難,就要做到以下八個方面:
1、強化思想認識,加強執行領導。強化思想認識的關鍵在于法官隊伍能否做到“兩個過硬”、具備“兩種精神”,政治和業務過硬;團強進取和務實奉獻精神。政治過硬是執行好的前提,業務過硬是執行好的基礎;團結進取是執行好的保證,務實奉獻是執行好的動力。必須用江總書記關于“三個代表”的偉大思想來武裝每一位法官的頭腦,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了債權人的利益,要敢于碰硬、善于探索,知難而進,把執行難化解為執行易。為了加強對執行工作的領導,就必須強調法院的一、二把手要直接領導執行工作,各地都要成立以同級政法委書記為組長的執行協調領導小組,這樣就有了執行好的組織保證。
2、強化執行措施,提高執行效率。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執行措施作了明確的規定,但這些規定不能有效震懾當事人。規定的執行措施最嚴厲的只能短期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經濟制裁,對適用的條件、時間、經濟處罰金額作了限制規定,束縛了人民法院對執行措施的運用,使當事人有機可乘。我們認為:只要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應當采取強制措施,給予拘留或經濟制裁。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對其應當作出一定的限制條件:(1)是公民的、其消費水平限定在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以內;(2)是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執法建議,不得重新申報辦理企業;有關責任人員不得在其他單位任職,控制資金流向,對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只能設基本帳戶,嚴禁多頭開戶或私設“小金庫”;凡經查證屬于消費明顯超過客觀收入,又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視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威嚴。
3、規范執行流程,完善執行程序。國家在未出臺執行法之前,規范執行流程尤為重要。所謂流程化管理就是將執行機構分為審查組和執行組,審查組負責傳喚當事人,下達通知書,查明當事人情況。執行組的職責是準確按時完成執行任務和審查組決定的查封、凍結、扣押、評估、拍賣等任務。根據我國部分法院的經驗,一般規定:審查期為六天,執行期為三個月,特殊情況,執行期可延長到六個月,如果法官不能按期履行職責,法院將出示黃牌警告,執行人員不得濫用中止權。執行流程中還要對中止和對評估,執行人員不得濫用中止權。執行流程中還要對中止執行和對評估、拍賣、變賣債務人財產或審計其財務狀況等均要向社會公布,時間不少于十天。如果被執行人對評估結果不服,可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召集作出評估結果的有關單位接受被執行人的咨詢。另外,可以考慮醞釀出臺《執行法》。
4、推行執行聽證,實行申請備案。法院為解決執行難,杜絕“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可積極地推行聽證制,使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有話當面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公開進行質證,既防止了"暗箱操作",又避免了法院錯誤扣押等被動局面的出現,有利于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執行備案制即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時,明知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但申請執行人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仍向法院申請執行。對該類案件,法院可暫不立案,而通過備案登記,認可申請執行人已行使申請執行權,并保護該權益。備案登記后,申請期中斷,申請執行時間重新計算。如果在備案登記期間,發現了被執行人或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即可辦理執行立案手續。通過聽證和申請執行登記,降低了執行成本,減少了重復勞動,避免了中止執行案件居高不下的局面,使申請執行人有充分時間發現被執行人的下落和可供執行的財產,保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5、創新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針對部分被執行人惡意隱匿財產這一事實,可推出獎罰制度,重獎舉報人,對需要通過舉報執行的案件,按一定法律程序對外公告,收集舉報信息,舉報財產的范圍主要是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房地產、車輛以及其它可以執行而法院又沒掌握的財產等。同時承諾:(1)對舉報人保密;(2)對舉報屬實的,讓舉報人得到實際執行到位標的3%—5%的重獎。《文匯報》曾報道:上海的法院不分晝夜出動執行法官和法警1300余人次,執行結案達600余件,執行到位資金6000余萬元人民幣,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110人被司法拘留。同時,更為令人欣喜的是,上海市已有300多名欠債不還、無視判決的當事人“幡然悔悟”,到管轄法院交付共計1000多萬元人民幣的拖欠債務。
6、強化法制宣傳,優化執行環境。法院及司法部門應采取以普法宣傳為主,以典型案例宣傳為輔的宣傳方式來解決執行難問題。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必然會帶來大量的經濟糾紛,各種法律的不斷出臺,必然要求全民對法律了解和熟悉,也必然要求人們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法律意識。只有一個良好的執行環境形成了,執行人員執行起來也就容易多了。
7、完善監督機制,健全激勵機制。實現立審分離、審執分離是法院內部改革措施之一,使法院內部職責更加明確、完善,各司其職管理體制充分體現出來。審執分離,是從源頭進行監督。實行執行流程管理,是對執行工作的動態管理,也是在執行中監督。如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意見》的規定,執行權分為執行裁判權,執行命令權、執行監督權,使執行工作更加嚴謹,同時,法院內部設置案件督查機構,實現監督,完善執行監督機制,審執監督的目的也是為了提高執行效率,防止出現差錯。
8、培養證據意識,明確舉證責任。我國審判方式改革取得豐碩成果,在舉證的方式和責任分配方面,通過審判人員的指導得到較好發揮,對自己的主張,都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應通過各種渠道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走出不承擔舉證責任的誤區,使其明確執行中的舉證是一項重要義務,是實現自己權利的有力保障。然后讓他們明確舉證范圍,不舉證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減輕執行工作壓力,縮短執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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