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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旅游市場的經濟行為是一個多方博弈。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政府對旅游汽車的科學管理日益重要。本文建立了一個政府與投資者(旅游汽車車主)的博弈模型,并從經濟學的角度給予解釋,且對博弈雙方都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政府;旅游汽車;模式;博弈論
一、旅游汽車的經營管理模式
國際上旅游車的經營管理模式主要有兩種一專業化公司和旅行社。在很多國家,二者是并存的。專業化公司經營模式的基礎是珍貴的信譽。公司與旅行社進行雙向選擇,保持著良好的聯系與合作,公司化管理很嚴格,小到司機著裝、白手套,大到為游客上下行李、開車門等,都有其統一規范的標準。旅行社模式,指旅行社擁有自己的車隊,其前提就是實力。作為大批發商,國外很多旅行社不但擁有自己的車隊,還擁有酒店、航空公司等。旅行社模式的優勢在于,旅行社品牌與旅游車品牌一體化,從而保證旅游車的服務質量。我國關于旅游汽車運作模式的理論探討還比較少,由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持編制,于1995年的《中國旅游汽車服務質量LB/T002—1995》是我國權威性的可操作性文獻,對指導中國旅游汽車運作的規范化、標準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隨著旅游業從不成熟到日益成熟,旅游市場需求多元化、消費差異化以及旅游車輛的換代更新和旅行社業務操作的模式隨新技術、新需求的出現不斷發生變化,對旅游汽車運作模式的探討顯得越發重要和急迫。
二、政府與投資者(車主)博弈模型
(一)模型假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合法經營,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客運旅游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杭州市從事經營(含兼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經營者),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機關。
各縣(市)的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由各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在市區范圍內具體實施本條例。
各中隊、處所、股室,各出租汽車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出租汽車管理,維護城市形象和發展環境,根據國家、省有關出租汽車管理的規定,市局要求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出租汽車管理的重要性。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工具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人們的生活、工作、出行提供了極大的方便,出租汽車管理狀況將直接反映我市的對外形象和城市管理的水平。近年來,乘客維權意識不斷提高,出租汽車投訴不斷增加。加強出租汽車管理,對于從源頭上維護我市出租汽車行業的文明、維護社會和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實行出租汽車管理責任制。出租汽車日常管理工作由城管執法大隊三中隊負責,一、二中隊協助管理。每天要依法開展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做到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對乘客投訴,要及時受理、及時調查處理。夜間值班人員負責夜間乘客投訴、處理,白天上班后移交給三中隊。
三、對出租汽車存在的下列違法行為,要依法、及時予以查處:
1、未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的;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總則;管理機構工作職責;特許經營授權;運營管理,對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個體業戶、從業人員、乘客、用戶以及與出租汽車管理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堅持市場運作、統一管理、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據*省交通行政法規行使行政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對駕駛員進行職業道德、行業服務規范、安全行車規范等規章制度培訓、車輛運營設施和安全衛生符合標準、在車輛前部和尾部安裝經營權號牌、禁止將客運出租汽車交給無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的人員運營;禁止偽造、涂改、轉讓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車輛運營證、駕駛員資格證;禁止偽造、轉借和套用客運出租汽車標志牌、超過核定載客數量的、中途倒客、逐客、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治安防范和遵紀守法教育;加強內部治安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政府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客運出租汽車企業、駕駛員辦理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任何證件,不得違法收取費用、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其中一項規定,扣留車輛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具體材料請詳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客運出租汽車管理,保障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有序發展,維護乘客、用戶和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縣區域內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個體業戶、從業人員、乘客、用戶以及與出租汽車管理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客運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用戶意愿提供運營服務的客運車輛。
第四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社會總體規劃編制客運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并根據客運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確定年度投放市場的客運出租汽車數量,嚴格實行總量控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客運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出租汽車的規劃、經營、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按照乘客和用戶意愿提供客運服務,并且按照行駛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客車。
第四條出租汽車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出租汽車的發展,應當與城市建設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并與其他公共交通客運方式相協調。
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和計劃,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