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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國的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應是:逐步取消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方面的超國民待遇,實行內外完全一致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實現內外資企業平等的稅收待遇,使內外資企業在平等的起點上公平競爭。
1.堅持稅收法定主義,明確稅收優惠立法權的主體。稅收法定主義是稅法的根本原則,是一個國家稅收法治程度的衡量標準和前進方向,在某種程度上也是WTO原則對稅法的最高要求。只有堅持稅收法定主義才能保證各種稅法措施(包括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具有最大的權威性、確定性、穩定性和普遍性。
稅收法定主義要求征稅主體、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等稅法要素必須由最高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確,不能在課稅要素中留下空白并委托行政機關立法決定,否則就會影響稅收法律的效力。因為稅收優惠無論形式如何,如稅率減免、稅額扣除等,都是對原有稅法要素的改變,地方各級政府都無權行使稅收優惠的立法權,即使是授權稅務行政機關立法,授權事項也只能限于個別具體的和輔助性的細節。從這個意義上講,擁有稅收優惠立法權的主體必須只能是最高立法機關,稅收優惠立法權通過最高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方式行使,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規章及行政機關的內部規范性文件等都無權涉及稅收優惠立法權的行使。
由于受種種因素的制約,稅收法定主義所代表的稅收法治在我國短期內是不能實現的。目前,比較可行的做法是由國務院委托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這些優惠措施的適用進行解釋和補充,但不能對課稅要素作出變更或修改,除此之外的地方各級政府(包括經濟特區政府)和地方稅務部門都無權制定新的稅收優惠措施,從而維護和保障稅收的權威性和統一性。2.在統一稅法的基礎上統一稅收優惠,保障內外資企業的平等競爭。我國應按照國際慣例,逐步統一稅法,對征稅對象一致的稅種制定內外資企業統一適用的稅法,取消境內納稅人在法定適用上的區別待遇。首先,從與企業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企業所得稅人手,制定境內所有企業統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
其次,對征稅對象一致的其他稅種也要制定統一的稅法。如:將適用于內資企業的房產稅法和適用于外資企業的城市房地產稅法加以調整、合并、完善,制定出內外資企業統一適用的房產稅法;制定內外資企業統一適用的車船使用稅法等;此外,在城市建設維護稅方面,應取消外資企業不用繳納該稅的規定,使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成為同樣的納稅人。
內容提要: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經濟資源優勢和經濟國際化程度不同,各國都制定符合各自經濟政策目標的國際投資稅收政策,采取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側重點也各不相同。跨國企業集團在制定投資戰略時應注重分析各國引導投資的側重點并充分加以利用,在投資戰略選擇中,必須慎重確定投資所在國的重點優惠項目或重點優惠地區,全面考慮投資國和投資所在國之間的國際稅收協調性,正確認識資本投入量同稅收負擔與其他投資環境要素之間的關系。應以全球的觀點進行國際化投資戰略規劃,以謀求集團整體稅收負擔的最小化和整體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關鍵詞:國際投資;稅收政策;跨國企業集團;戰略選擇
跨國企業集團進行國際投資的目的之一,是取得跨國利潤,但跨國資本的獲利程度要取決于投資所在國的總體投資環境的好壞。一國的投資環境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硬環境,如交通、電訊、供水供電、城市服務設施等。另一類屬于軟環境,影響投資意愿的投資軟環境有很多因素,非稅收性因素如社會安定、行政管理效率、外匯政策、銷售市場等,這些因素和投資硬環境狀況一樣,主要影響投資的稅前利潤規模。而一國的國際投資稅收政策,尤其是所得稅政策,則決定著國際投資獲取稅后凈利潤的程度。一國的國際投資稅收政策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包括硬環境和軟環境在內的總體投資環境條件。因此有必要全面認識國際投資稅收及其政策取向,分析其對跨國企業集團投資戰略的影響。
一、國際投資稅收政策的基本內容
對跨國所得、資產等課稅一直是各國影響國際投資的重要工具,國際投資稅收政策基本上可以劃分為三大類型:
(一)引進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關鍵字】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稅收法定主義;中國
【摘要】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在一個國家的稅收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措施,我國的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存在許多缺陷。應全方位、多層次地完善現行的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使之在吸引外資、更好地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服務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現行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由于內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體現的政策導向的偏差,現行的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對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產生了許多不利影響,這些內在缺陷主要體現在:
1.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兩套稅制,致使稅收優惠內外有別,對外資企業實行超國民待遇。目前我國實施的是內外兩套稅制,對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稅收優惠待遇在廣度和深度上都超過了內資企業,內資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遠遠重于外資企業。內外資企業不公平競爭的結果是外資企業在國內許多產業中占據優勢地位,在某些領域形成壟斷地位,這種稅收歧視也使得內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最終導致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嚴重虧損、被兼并甚至破產倒閉。某些內資企業為獲得和三資企業一致的待遇,改頭換面鉆法律空子,以“三資企業”的名義進行工商登記,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市場秩序混亂和國家稅款流失。
2.稅收優惠層次過多,政出多門,管理混亂。現行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同時期,根據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和開放地區的先后順序,針對不同的情況分別制定的,缺乏總體的規劃設計和宏觀控制。稅收優惠層次過多、政出多門,導致地方與地方之間、地方與中央之間的稅收優惠措施相互沖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確引導外資投向,人為地造成了外資在全國各地的不平衡分布。
一、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的弊端
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風險投資屬于一種商業行為,但它需要我國政府的扶持。政府可以利用風險投資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征,通過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稅后利潤和投資收益,調動企業的風險投資積極性,推動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從而帶動一大批相關配套產業的發展和新興產業的產生,這些配套產業和新興產業的發展,又會為國家帶來豐富的稅收,為國家制定更為優惠的稅收政策奠定了條件。這樣就形成了稅收和風險投資的良性循環。近年來,我國的風險投資業發展速度比較快,稅收政策會對風險投資的各個方面產生影響,尤其表現在對風險投資預期收益的影響上。企業投資者決定是否投資的一個重要決定因素是企業稅收負擔的輕重程度和企業稅收優惠力度的輕重。
一、用我國的稅收政策扶持我國風險投資的現狀和問題
目前,我國的稅收政策有很多不足,需要不斷完善,通過完整的稅收政策扶持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以下具體分析根據稅收政策扶持我國風險投資的現狀。
(一)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夠全面
目前,我國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數是針對風險投資后期的,對風險投資之前關于資金方面的稅收優惠力度不夠。并且優惠的主要方式是對風險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對風險投資者和風險投資機構的優惠不夠。另外,我國缺乏對正在進行研發和創立期的企業的稅收優惠和鼓勵政策。
(二)關于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體系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