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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信訪制度;法制化
[論文摘要]現行信訪出現的問題是信訪制度自身不足的問題。信訪走法制化道路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隨著社會經濟轉型,現行信訪救濟機制在大量社會矛盾面前表現出的軟弱和力不從心,已經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在新形勢下,如何正確審視現行信訪存在的問題,把握其歷史走向,對于我們更好地建構整個國家的權利救濟體系,有效解決群眾上訪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我們國家一種傳統的人權救濟方式,應當說,信訪制度自1951年建立以來,對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維護社會穩定確實起了重要作用。也許正是這個緣故,對現行信訪出現的問題,人們更多的是從制度落實的層面來看待,把原因簡單歸結為一些地方和部門沒有認真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然而,當從深層分析,我們不難發現,信訪的困境主要源于自身不足。信訪是過去長期以來以行政方式治理國家的一種非常救濟手段,處理問題的手段主要是受理和接待群眾的來信來訪。按照“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工作原則,群眾反映一級國家機關的問題,最終還必須回到這一級國家機關去處理,信訪機構自身沒有權力也沒有能力解決上訪群眾提出的問題。實踐中,信訪案件的處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依賴于上級機關的權威特別是領導的批示,一個上訪案件如果沒有領導的批示很難想象會有一個結果。因此,現行信訪實際上是一種框定于行政權威或者說是領導權威的救濟機制,雖然其宗旨和目的是為了尋求正義,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但實質上仍然是歷史上的“清官情結”,期盼借助行政權威的力量來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其基本的制度假設一是上級對下級有絕對的權威,二是社會矛盾簡單、容易界定“是非”。為什么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信訪還是比較有效的方式,就是因為當時具備這樣的制度基礎。然而,在社會利益日益多元化和矛盾復雜化的現代社會,一方面上訪問題趨于復雜化,而且領導在客觀上也無法做到案案批示;另一方面隨著法治的發展,上級對下級基于層級的非法律性約束力日益淡化。這樣,就導致一個必然的結果——信訪救濟機制失靈。
所以,從根本上講,現行信訪出現的問題是信訪制度自身不足的問題。也正是由于信訪存在的這種制度上的缺陷,它的運作帶來了很多負面影響:
一是救濟渠道堵塞,矛盾積累。在現行信訪體制下,大量的群眾上訪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導致社會矛盾的大量積累、激化和上訪的不斷升級,由個體的上訪發展成群體性行為,由上訪者與有關部門、干部的一般矛盾發展成干群矛盾甚至突發的社會事件。如果不及時改革現行信訪制度,人民群眾在經過不斷的上訪挫折后,這種單純制度性缺陷引發的社會問題很有可能發展為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危機,使黨和政府的威信受到損害,社會穩定的基礎受到削弱。
在紀念《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訴法)頒布十周年之際,《行政復議法》得以制定頒布。該法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行政復議范圍和保障機制,[1]但同時也在某些領域縮小了行政訴訟(以下簡稱行訴)的受案范圍。[2]可以說,既有進步,又有倒退,這種現象不能不促使行政法學者深思。
行訴法頒布十年來,全國各級法院都設立了行政審判庭,受案范圍不斷擴大,全國受理的一審行訴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態勢。[3]這一方面反映出行訴法深得人心,行政相對人依法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增強;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某些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與改革開放、依法治國的大潮格格不入,非法行政行為時有發生,有待于盡快采取對策。發展和完善我國行訴制度,對于行政機關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具有極其重大和迫切的現實意義。
發展和完善我國行訴制度,首先重要的是確立法院獨立審判的地位,其次是逐步擴大受案范圍。然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其權限受到諸多限制,存在一定的界限。行訴的界限,主要是圍繞著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而展開的。在行訴中,法院就行政爭議行使審判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或合法問題進行審查。在這方面,各國基本上是相通的。而可以在多大范圍內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特別是能否對成為該行政行為根據的法律的違法性或違憲性作出判斷,各國的情況則呈現出較大的差異。關于審判權、司法權或行訴的界限(或稱局限性),國外已經有許多研究,并且有許多令人深思的判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紀念行訴法頒布十周年之際,有必要總結我國行政審判的經驗和教訓,借鑒外國有關研究成果,重新審視現行制度,以期我國行訴制度更加完善。
一、司法獨立與確保行政相對人的權益
一般認為,審判是指發生具體的紛爭時運用法來解決紛爭的活動。在權力分立的原理下,近代國家的審判權歸屬于司法部門。在現代國家,要理解審判權的概念,最為重要的是理解各國憲法上有關司法部門及其權限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也就是說,審判權不屬于立法機關,也不屬于行政機關,而是法院的權限,這一規定為禁止行政機關的終審審判提供了憲法依據,也是法院獨立審判行政案件的依據。時人民法院的任務不僅限于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4]而且還包括審理行政案件。[5]
摘要:民事訴訟“開始”、“過程”和“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一體化為“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序保障”,體現了民事訴訟的“道德性”要求。具有普遍認同的道德基礎的民事訴訟,才真正具有正當性。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應當遵行現代憲法原理和正當程序保障。
關鍵詞:憲法/民事訴訟/正當性/正當程序
如今,國際社會和諸多國家正積極致力于民事訴訟法的“憲法化”事業,尤其注重從現代憲法原理的角度來構建現代民事訴訟的正當程序,并要求在司法實務中予以嚴格遵行。
本文根據現代憲法原理,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考察和闡釋現代民事訴訟正當程序的內涵及其保障原理,試圖為我國修正《民事訴訟法》及司法改革提供參考意見。在本文中,筆者從“正當性”出發,就民事訴訟正當程序及其保障原理展開討論。
“正當性”(legitimacy)的基本內涵是:某事物具有被相關人員或社會成員認同、信任、接受或支持的屬性。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化意味著“糾紛的解決或審判在整體上為當事人以及社會上一般人所承認、接受和信任的性質及其制度性過程”。[1]
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在于界說民事訴訟在開始、過程和結果方面具有能被當事人、社會上一般人承認、接受和信任的性質或屬性,而其正當化在于界說運用何種方法和程序使民事訴訟的開始、過程和結果能被當事人、社會上一般人承認、接受和信任。
論文關鍵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相對人權益保護
論文摘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違法或不當,致使權益受損時,如何保護公民權益,構建和諧社會,成為目前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行政行為的爭議可以通過兩條途徑: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前者是行政訴訟,后者為行政復議。行政相對人在尋求救濟途徑時候,應該怎樣選擇才能真正實現對自己的權益的保護,是本文思路的出發點。
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概念比較
(1)二者的概念。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和制度。行政訴訟是指,行政向對方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就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作出裁決的制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二者都是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爭議,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為核心i以獨立行使職權為保障;法律主體都由三方構成,行政復議是由發生糾紛的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各為一方,作為糾紛解決者的上級機關或人民法院為第三方。除此之外,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解決糾紛所適用的某些原則也是相同的,如“不告不理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不適用調節原則等。二者程序雖然不盡相同,但都體現了司法性,即都要通過特定的程序和機構來解決行政爭議,強調程序的公正性。
(2)行政復議的地位是獨立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間的密切關系是毋庸質疑的,但行政復議對于行政訴訟而言,是處于附屬配套地位還是有著獨立地位,學界有著不同的說法。有的學者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是作為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配套制度建立起來的,體現了行政復議制度對行政訴訟制度的依附性。有的學者認為應改變行政復議對行政訴訟的附屬地位,擺脫配套框架的束縛。筆者認為,行政復議相對于行政訴訟是有其獨立性的。復議制度屬行政系統內部的審查與裁決,它是行政權進行自我監督的重要方式,屬于“自律”的范疇;而行政訴訟則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涉及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關系問題,屬于“他律”的范疇。行政訴訟只能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行政復議對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同樣作出裁決。
2我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關系的狀態和存在問題
【文章摘要】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人權意識的增強,國家和公民都越來越重視通過法律形式來保障和實施人權,因此本文在這樣的背景下詳細分析了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的發展現狀,總結了有關觀念、立法、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我國憲法救濟體制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人權保障;憲法;救濟
一、引言
人權是歷史發展的產物,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的豐富,對人權的保障也在歷史的進步中發生、發展和逐步完善的。在一定意義上,憲法就是一國人權保障和發展水平的標尺。我國現行憲法的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標志著以憲法為基礎的、有中國特色的人權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還存在這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給政府的實施和公民權利的保障都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研究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人權保障概念形成及與憲法救濟的關系分析
從1991年下半年開始,中國政府每年至少發表一份有關中國人權的白皮書,介紹中國人權發展的歷史、現實狀況以及保護措施等內容,并闡明中國政府在人權和人權保護方面的立場與觀點,這表明我國政府肯定了和開始重視人權方面的問題。我國憲法于2004年進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我國第一次把人權寫入憲法。我國人權保障事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體現出社會主義制度的無比優越性與強大的生命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使國家公民權力始終不偏離保障人權的軌道,有必要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設計與制度安排來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預防與事后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