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私法自治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隨著平等、自由觀念的產生和農民逐步從土地上得以解放,漸漸地形成了近代市民社會,民法也隨之誕生。在不完整市民社會之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意思自治以一種自然之人類理性存于世間,成為市民社會交易主體的一種意識與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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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匯
引言
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在漫長的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先前由于受森嚴的封建身份等級制度和宗教勢力之影響,意思自治只是一種商品流通過程中理想化的觀念。此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卻是遲至近世民法才得以確立。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自由主義經濟思想是其經濟理論的根據,18世紀至19世紀的理性哲學是其哲學基礎,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是其經濟基礎。1意思自治原則在立法上首見于《法國民法典》,從二十世紀,資本主義進入了壟斷階段,基于各種經濟和社會問題帶來的種種壓力,國家對于絕對化之意思自治理念加以干預。《德國民法典》對于其“私法自治”之原則進行了新的理解與闡釋。實現了所謂之“個人本位”讓位于“社會本位”。但是,意思自治作為私法領域中之核心原則不但沒有“沒落”與“消亡”,反而促使人們對其展開了新一輪之思考。在信息與網絡社會高速發展的今天,我們發現在擬制與現實相交錯的空間中,越來越多的新生的侵權方式正阻礙和擾亂著人類社會的前進與正常秩序。這自然的引發了我們對于傳統私法原則理念的反思,私權神圣與意思自治,在網絡與知識經濟發展的今天,等待著人們最新一輪的論戰與重新定義。
一、意思自治原則之概述
論文摘要:人民基本權利作為憲法的主要內容,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卻總是受到各方面的阻礙。本文以憲法基本權利在私法中的效力為視角,試圖通過基本權利的私法化途徑來解決憲法基本權利的法律效力缺乏保障的狀況。并在對國外相關理論和實踐進行比較分析的基礎之上,提出了基本權利私法化的設計方案。
論文關鍵詞:憲法基本權利私法化權利保障
一、問題的提出
(一)政府的傳統憲法觀念
從歷史上看,“憲法并不能適用于私法領域”是有著世界范圍內的深遠淵源的。
傳統的大陸法系憲法學理論認為,憲法作為公法之首,應當首先成為公私法劃分的約束對象。憲法本身主要規定了國家權力與國家權力之間、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而對私人權力之間的關系,憲法無意調整和干涉。憲法對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的規定也是基于對公權力侵犯的防衛。“國家之權利行使,須與節制,而人民的(自由)基本權利,原則上是無所限制的”,“憲法基本權利之規定,是完全針對國家而發,基本權利條款的本身,就富有純粹針對國家性質,而非針對人民性質”。
【論文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度公法私法社會法意思自治
【論文摘要】意思自治程度高低是劃分公私法性質的標準,也是夫妻財產制度性質的劃分標準。我國目前的夫妻財產制度具有私法和社會法的雙重屬性。因此,在婚姻家庭立法上不能再限于意思自治的私法理論的框架,應根據我國家庭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習俗、經濟生活的現狀。予以完善
夫妻財產制度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討論意義重大。根據現有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不同性質的法律制度在調整社會關系類型、調整的方法、甚至價值體系上等均有不同。目前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性質研究上有不同的理解,且爭議較大,這影響了夫妻財產制度的研究及在立法上的深化,在制度設計8寸欠缺邏輯的嚴密性也不合實際。
一、現有夫妻財產制度性質學說的檢討
普遍觀點認為,夫妻財產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當屬于私法的范疇,其立論的依據便是《民法通則》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夫妻財產制度調整平等的民事主體——夫與妻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顯然屬于民法的范疇,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詞,因此夫妻財產制度的性質是私法。
第二種觀點認為,夫妻財產制度介于社會法與私法之間,其較有代表性的就是臺灣的林秀雄教授,認為:“夫妻財產制度是規律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從規律夫妻關系之觀之,理應屬于身份法之范圍,但從規律財產關系之觀點,又脫不了財產法之性質。從規律身份關系的角度來說,屬于社會法,而從規律財產關系的角度來說,又屬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財產制度介于社會法與市民法之間。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人權概述;民商法對人權保護現狀;民商法上的完善等進行講述,包括了人權的概念、保護人權的必要性分析、法律途徑是保護人權的最佳形式、許多民商單行法結構陳舊,內容保守,在法律責任中多為行政處罰條款、從程序構成上看,我國的民事程序設計尚欠合理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人權民商法國家利益
論文摘要:人權,就是人人作為人類成員應該享有的尊嚴、價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權利和享有自由時,應當負有的道德、義務和責任。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能充分體現對人權的保護,但現有的民商法在人權保護方面存在著較多的問題,應盡快更新民商法律。
一、人權概述
(一)人權的概念
人權的概念和性質,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基于不同的階級和國家利益,既有不同的內涵,又有不同的界分方式。目前,學界尚未有一個為眾人共識的人權概念。有的學者在分析了現存國內外眾多人權概念之后,給人權下了這樣的定義:“人權即人的權利,是人應當享有的,并被社會承認的權利的總和。”①有的學者認為,人權是人生而享有及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及其不可缺少的延伸權利。、筆者認為,人權,就是人人作為人類成員應該享有的尊嚴、價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權利和享有自由時,應當負有的道德、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