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退部門申請書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進口貨物收發貨人、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人(以下統稱當事人)申請將全部或者部分貨物直接退運境外的,或者海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責令直接退運的,適用本辦法。
進口轉關貨物在進境地海關放行后,當事人申請辦理退運手續的,不適用本辦法,應當按照一般退運手續辦理。
第三條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由直屬海關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決定。
第四條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手續:
(一)因國家貿易管理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提供相關證件的;
一、全面宣傳低保政策
各鄉鎮要召開會議安排部署,做到鄉鄉開會、村村開會、社社開會,全面宣傳農村低保政策,而且社一級會議必須通知到戶。要做好四件事:一是講政策。農村低保政策都有哪些,要讓群眾知曉;(全縣低保政策標準:一類保障的對象為,家庭主要成員重度殘疾、缺失勞動力,基本沒有收入來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員常年患病,經濟負擔沉重,嚴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變故造成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單親家庭,人均月補助115元。二類保障的對象為,家庭生活比較困難,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計生兩戶和供養大學生的家庭,人均月補助80元。三類保障的對象為:雖有勞動力,但因家庭成員殘疾或多病,導致維持基本生活困難較大的家庭,人均月補助60元。)(縣上“六優先”、“十不準”政策規定:“六優先”,即:確定低保對象優先考慮殘疾軍人、三屬、復退軍人等優撫對象中的困難家庭,優先考慮無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家庭,優先考慮因病、因災致貧的特困家庭,優先考慮二女結扎戶、獨生子女領證戶中的困難家庭,優先考慮供養大學生的困難家庭,優先考慮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十不準”,即:一是財政供給工作人員的父母、配偶及一起生活的子女;二是村干部及其家屬和一起生活的子女;三是經營各種大、中型車輛的人員;四是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經營各類門面、店鋪的人員;五是承包、租賃經營大宗土地的人員;六是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的,因懶惰、不勞動生產,甚至棄耕荒蕪土地造成生活貧困的;七是依法具有贍養、撫養關系且具有贍養撫養能力而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人員和家庭;八是因賭博、吸毒、打架斗毆等違法不良行為造成貧困的人員;九是違犯《婚姻法》和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十是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低保標準的。)二是講標準。要讓群眾明白農村低保年保障標準為1096元,農村低保分為四類,一類人均月補助115元、二類人均月補助80元、三類人均月補助60元、四類人均月補助45元(新增對象一律為四類);三是講指標。各村按比例分配的低保指標是多少,應該有多少人能夠享受;四是選代表。村級民主評議小組代表原則上在30人左右,按人口比例分配到社,由群眾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本社民主評議小組代表,選舉結果要當場公布,按得票多少確定,上報村委會,村委會將本村民主評議小組上報鄉(鎮)政府(報告上必須有全部參加會議群眾本人的簽名或蓋章、不能代替),民主評議代表任期一年,這次確定的民主評議代表任期到今年年底,冬季結合“冬日無閑”活動再重新選舉產生下一年度村級民主評議小組代表。
二、組織群眾申請
享受低保待遇對象必須由戶主自己向村委會提出申請,要誠信申報,如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或在保障期內已不符合低保條件但不及時申報及隱瞞不報家庭收入狀況的,一經核實,立即取消申請資格或終止保障待遇,記入誠信不良檔案,且五年內不予受理低保申請。申請書采用統一格式填寫,電子版表樣在郵箱。
三、認真調查摸底
組織鄉、村、社干部,認真調查摸底。重點摸清兩方面情況:一方面,按照“十不準”的要求,全面摸清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范圍,在召開民主評議小組會議之前應告知、剔除;另一方面,按照農村低保的分類標準和“六優先”的要求,摸清符合一類低保條件的對象并由鄉村兩級確定,在村民主評議小組會議上公布。享受一類低保待遇的對象不拆戶、不評議、受監督,不適合的取消,遺漏并公認的補上。根據農村居民本人申請情況,鄉、村兩級一起組織人員對農村居民家庭情況進行詳細調查、認真核實、填寫家庭基本情況調查表并分類登記。調查員要在調查表上簽字確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廢物進口的環境管理,防止廢物進口污染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廢物進口的活動及其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條禁止進口境外廢物在境內傾倒、堆放、處置。
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確有必要進口的,必須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檢舉違法進口廢物的單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廢物進口的環境管理,防止廢物進口污染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廢物進口的活動及其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條禁止進口境外廢物在境內傾倒、堆放、處置。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確有必要進口的,必須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檢舉違法進口廢物的單位。
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全國廢物進口實施監督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本轄區內進口廢物實施監督管理,并有權對從事進口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