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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各級政府對民生投入的不斷加大,社會保障資金呈現涉及面廣、資金量大和種類繁多的特點,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規范性文件,為管好用好社會保障資金發揮了顯著作用。但由于相關法規制度不完善、政策執行不力、監管不到位等原因,導致社會保障資金還存在跑冒滴漏、虛報冒領等問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因此,能否監管好社保資金是一項影響重大的社會問題。
一、社會保障資金監管的基本情況
社會保障資金包括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和殘聯等部門使用管理的各類財政性資金,具體由社會保險基金、民政事業費、殘疾人事業費、醫療衛生事業費、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等構成。近年來,X縣積極采取多種措施,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監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積極落實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對納入社保財政專戶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清理,規范了社保專戶高效運行。二是加強支出管理,對每一筆支出,層層把關、嚴格審批;精簡支付流程,對五保供養經費、城鄉低保等資金直接由財政專戶劃入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三是落實財政部門對各預算單位的定期財務會審制度,強化財經紀律約束,規范了各用款單位的財務收支行為。四是整合財政、民政、人社、衛生、審計、紀檢監察等監管部門的資源,加強鄉鎮財政就地就近監管縣鄉財政聯動工作,充分發揮鄉鎮財政對社保資金的監管作用;五是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等重大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考核,提升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績效;六是財政會同人社、民政等主管部門,完善和細化了部分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資金開展專項整治。
二、當前社會保障資金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各職能部門加大了社會保障資金監管力度,完善了各項政策制度,落實了各項管理措施,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然而隨著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不斷發展,社會保障資金監管面臨著新的形勢,當前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影響了社會保障資金效益的充分發揮,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基礎管理工作薄弱。有的預算單位內控機制不健全,預算編制基礎數據不準確,提供的會計信息質量不高;有的業務主管部門財務工作不扎實,審核把關不嚴,忽視了對本部門主管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二是信息化水平滯后。社會保障信息平臺建設滯后,還未形成通用的、易操作的信息化系統,致使人社、民政、衛生、公安等部門數據資源不能共享,信息比對困難重重,導致重復參保、違規享受待遇等問題。三是社會監督力量不足。社會保障資金的分配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對社會保障資金信息披露的要求越來越高,但社會保障資金尚未建立科學規范的信息公開制度,不能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未能發揮好社會監督的優勢。四是資金整合不夠到位。由于政策制度等因素,社會保障項目資金還存在設置過多、用途交叉、使用分散等現象,呈現碎片化的特點,帶來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不高和不均衡等情況,如在社會保險方面,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管理職能和經辦資源分屬于不同的部門進行管理,產生公共資源浪費和重復投入等問題。五是監管體系不健全。由于社會保障項目種類繁多、資金量大,因而從事監管的人員相對不足;還存在突擊檢查多,日常監督少的情況;各職能部門之間監管工作安排缺乏計劃性、協調性,還存在重復檢查和重復勞動等不合理現象。
三、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監管的對策建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災后重建資金的監督和管理,提高重建資金使用效益、規范重建資金的使用行為,確保廉潔救災,陽光重建,從源頭上預防和懲治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全縣災后重建資金監督管理。
第三條對災后重建資金監督管理遵循分級管理、全程監督和依法查處的原則。
第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重建資金監督管理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
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氣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黨中央、國務院對"三農"工作非常重視,近年來不斷出臺重大支農惠農政策,加大農業投入力度。各級財政部門和農口財務管理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創新支農資金監管機制,有力地提高了支農資金使用效益,對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支農資金使用不規范、監管不到位的問題仍然存在,支農資金使用管理中的違規違紀現象時有發生,部門預算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項目交叉安排、分散使用和管理不力的現象。為進一步規范支農資金管理,強化監管責任,切實提高支農資金使用效率,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貫徹落實好現行制度規定,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
一是認真執行有關制度規定。近幾年來,中央財政對加強支農資金監管工作十分重視,先后印發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指導性意見,明確了對支農資金監督管理的要求。同時,對每個重大支農專項資金都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基本形成了支農資金監管制度體系。各級財政部門和農口財務管理部門要不折不扣地執行好有關制度和規定,按制度要求強化監管。二是適時修改完善有關制度辦法。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國家各項支農惠農政策的陸續出臺以及監管要求的提高,目前部分專項資金的管理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因此,各級財政部門和農口財務管理部門要及時清理現有的各項管理制度,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和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及與WTO貿易規則相符合的原則,修訂和完善好現有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各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通過健全和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體系,努力提高財政支農工作的系統化、規范化水平。
二、規范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程序,進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
各級財政部門和農口財務管理部門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程序,一是規范項目申報程序。預算確定后,對需要申報的專項資金及時制定、項目立項指南,明確資金的用途、補助標準及有關要求,提高項目申報的透明度。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農口財務管理部門要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理性及合規性負責,杜絕無序申報、重復申報和隨意爭取資金的行為。二是完善項目立項機制。在選擇確定支持項目時,要繼續堅持執行標準文本管理制度、公示公告制度和專家評審制度,規范項目立項行為,努力提高立項環節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三是規范資金分配辦法。要繼續利用公式法、因素法等科學分配方法合理分配支農資金,并利用以獎代補、先建后補、民辦公助、以物代資、獎補結合等激勵引導手段,完善支農資金分配管理機制。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惠農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支付效率,確保惠農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根據《儲蓄管理條例》和惠農補貼資金發放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鎮、各單位要實行嚴格的公示制度,將農戶享受的惠農補貼資金數額和標準由鎮、村分級公示到村和農戶。要將惠農補貼資金打卡發放時間和項目公告到村民組,告知廣大農戶可隨時領取補貼資金,確保惠農補貼資金發放公開透明、及時準確。
第三條縣直有關部門、農村信用社和鎮村要共同做好惠農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有關政策和知識的宣傳工作,要利用有線電視、廣播、公告、宣傳單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切實增強政策透明度,消除政策宣傳死角,防止農民群眾在政策理解上產生偏差。
第四條凡財政直接補貼給農戶或農民個人的資金,必須采取“一卡通”的方式發放,確保惠農補貼資金及時準確發放到農民手中。
第五條“一卡通”存折由鎮財政所直接發放,不得委托村組干部代領。由農戶憑身份證和戶口簿領取補貼存折,并由農戶簽字確認。未經本人書面授權,不得發放給任何人,確保“一卡通”存折直接發放到農戶手中。
對舉家外出務工的農戶,由鎮財政所妥善保管“一卡通”存折,并建立“一卡通”存折聯系發放登記制度,通過電話、書信、到外出民工集中地發送等形式,想方設法與外出農戶取得聯系,切實減低未發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公司的行為,防范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三條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占用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資產,損害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經營方式創新、業務或者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和激勵約束機制創新。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活動規范、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