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資源稅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我國現行資源稅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廣度不夠。從資源稅開征的目的來看,其征稅范圍本應包括一切開發和利用的資源。而現行的應稅產品大部分屬于礦藏資源,其他具有生態環境價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熱、草場、灘涂等多數自然資源則不在征收范圍內,甚至有些緊缺的自然資源也不在征收范圍,這樣就刺激了對非稅資源的掠奪性開采、造成資源后續產品比價的不合理,不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
(二)現行課稅稅額過低。現行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只反映了劣等資源和優等資源級差收益,不因資源市場變化而調整,與市場機制要求相背離。從整體水平看,我國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偏低。稅率是稅制的主導,過低的資源稅單位稅額使資源稅制在能發揮作用的有限空間難有用武之地。
(三)計稅方法不盡合理。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依據。這種計稅依據使得對企業已經開采而未銷售或使用的資源無需付出任何稅收代價,直接鼓勵了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降低了資源的回采率,造成大量資源的積壓和浪費。同時,征稅計量單位與生產實踐計量單位不統一,造成征收管理中課稅數量不準確,也為相關人員尋租提供了可能。
(四)稅費關系不協調。費重稅輕矛盾突出,使資源稅不能形成規模,制約了資源稅籌集財政收入改善環境作用的發揮,制約著我國稅收體系特別是資源稅體系的建設。從納稅人的角度看,在稅額與收入一定的前提下,從事資源開發和利用的企業以有限的承受力負擔稅收以外的高額收費,必然在發展中背負沉重的包袱。形式多樣的稅外收費,干擾了企業的改革和經營。隨著收費規模的不斷擴張,稅收征管力度必然大打折扣,稅收執法空間必然愈加狹小。
(五)稅權過于集中,稅收調節效率低下。資源稅屬于地方財政收入,但其稅收管理權集中于中央,稅種的立法權、稅法的解釋權、稅種的開征權、停征權、稅目稅率調整權、減免稅權等均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負責征收及執行權和在有限的范圍內制定補充規定的權力。地方政府沒有足夠的權限,不能通過調整資源稅政策的方式調節地方經濟,不能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及財政變化的需要對具有地方特色的資源稅履行開征、停征或減免權,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發揮當地的經濟優勢和資源優勢。
一、現行資源稅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廣度不夠。從資源稅開征的目的來看,其征稅范圍本應包括一切開發和利用的資源。而現行的應稅產品大部分屬于礦藏資源,其他具有生態環境價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熱、草場、灘涂等多數自然資源則不在征收范圍內,甚至有些緊缺的自然資源也不在征收范圍,這樣就刺激了對非稅資源的掠奪性開采、造成資源后續產品比價的不合理,不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
(二)現行課稅稅額過低。現行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只反映了劣等資源和優等資源級差收益,不因資源市場變化而調整,與市場機制要求相背離。從整體水平看,我國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偏低。稅率是稅制的主導,過低的資源稅單位稅額使資源稅制在能發揮作用的有限空間難有用武之地。
(三)計稅方法不盡合理。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依據。這種計稅依據使得對企業已經開采而未銷售或使用的資源無需付出任何稅收代價,直接鼓勵了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降低了資源的回采率,造成大量資源的積壓和浪費。同時,征稅計量單位與生產實踐計量單位不統一,造成征收管理中課稅數量不準確,也為相關人員尋租提供了可能。
(四)稅費關系不協調。費重稅輕矛盾突出,使資源稅不能形成規模,制約了資源稅籌集財政收入改善環境作用的發揮,制約著我國稅收體系特別是資源稅體系的建設。從納稅人的角度看,在稅額與收入一定的前提下,從事資源開發和利用的企業以有限的承受力負擔稅收以外的高額收費,必然在發展中背負沉重的包袱。形式多樣的稅外收費,干擾了企業的改革和經營。隨著收費規模的不斷擴張,稅收征管力度必然大打折扣,稅收執法空間必然愈加狹小。
(五)稅權過于集中,稅收調節效率低下。資源稅屬于地方財政收入,但其稅收管理權集中于中央,稅種的立法權、稅法的解釋權、稅種的開征權、停征權、稅目稅率調整權、減免稅權等均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負責征收及執行權和在有限的范圍內制定補充規定的權力。地方政府沒有足夠的權限,不能通過調整資源稅政策的方式調節地方經濟,不能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及財政變化的需要對具有地方特色的資源稅履行開征、停征或減免權,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發揮當地的經濟優勢和資源優勢。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環境稅的非獨立性;環境稅的非健全性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資源稅的非獨立性、消費稅的非獨立性、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非獨立性、城市建設維護稅的非獨立性、耕地占用稅的非獨立性、未開征水資源稅、未開征相應的排污稅,對于排污行為仍然以收費的形式等,具體材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環境稅非獨立性非健全性
論文摘要:制約我國稅收體系綠化程度較低,不適應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環境稅體系本身存在著非獨立性和非健全性兩大特征。從非獨立性的角度詳細分析了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消費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耕地占用稅,指明了這些稅種在資源環境保護方面的局限性;從非健全性的角度指出水資源稅和排污稅是我國應補充完善的環境稅主體稅種。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方式一直以粗放型為主導,這種發展方式決定了稅收制度不可能在整體上向資源環境保護的角度傾斜,稅收體系的“綠化”實現程度較低。從199B年到2008年十年間,盡管環境稅總額呈上升的趨勢,但所占GDP的比重并沒有太大變化,一直徘徊在1%左右,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發達國家的環境稅稅收總額占GDP的比重平均在4%左右。制約我國稅收體系綠化程度,不適應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環境稅體系本身存在著非獨立性和非健全性兩大特征。
1環境稅的非獨立性
非獨立性主要是指真正具有資源環境保護指向性的稅種很少,制定征稅稅種時首先考慮的不是保護資源環境,只是實行以后間接的起到了保護作用;或者為了能適當的起到一定的資源環境保護作用,對原有稅種進行改進。環境稅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是:它是夾雜在已有稅收體系中,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作用的發揮。
論文關鍵詞:綠色稅收;環境保護稅;資源稅
論文摘要:我國環境優美,資源豐富,但多年來經濟粗放式發展,造成國家資源的驚人消耗和環境的嚴重污染,主要表現在:土地資源和森林面積急劇減少,礦產資源開采過度,水大量消耗。同時,由于產業重點發展工業,直接導致了水、大氣、化學物排放、固體廢料、噪音污染加劇。國家已經意識到了節能環保問題的嚴重性,在“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指出,在21世紀我國要節約資源開發,堅定不移發展循環經濟的戰略思路。在上述背景下,從維持經濟活動的連續性和保持經濟增長的角度,運用稅收作為主要干預工具,力促經濟增長方式平穩較快轉變。對我國目前稅收體系中有關稅種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應有足夠的認識,對構建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可行性和一些具體設想以及一些完善資源稅方面應有思路和對策。
黨的十七大報告已經明確了我國經濟發展的新思路,要求政府采取恰當手段對環境污染進行控制,因此筆者認為改革傳統稅收制度,建立綠色稅收體系已經刻不容緩。
一、我國現行稅制中有關綠色稅收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以排污收費制度作為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沒有專門的、系統的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稅收制度,只是在一些稅種中有一定的環境保護的性質和功能,具體存在以下稅種:
1.資源稅。我國資源稅開征于1984年,其征收范圍主要包括礦產資源和鹽等,其征收目的主要是調節在中國境內從事資源開發的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因而沒有充分考慮到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的功能。同時,由于征收范圍較窄,許多重要的自然資源,如森林、海洋、淡水資源等未列入征稅范圍,不利于對自然資源的全面保護。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分析了行環境稅體系對環境的保護作用。對環境稅的非獨立性進行分析:資源稅的非獨立性,消費稅的非獨立性,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非獨立性,城市建設維護稅的非獨立性,耕地占用稅的非獨立性等對我國現行的消費稅的監督和管理起著重要作用。
論文關鍵詞:環境稅非獨立性非健全性
論文摘要:制約我國稅收體系綠化程度較低,不適應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環境稅體系本身存在著非獨立性和非健全性兩大特征。從非獨立性的角度詳細分析了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消費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耕地占用稅,指明了這些稅種在資源環境保護方面的局限性;從非健全性的角度指出水資源稅和排污稅是我國應補充完善的環境稅主體稅種。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方式一直以粗放型為主導,這種發展方式決定了稅收制度不可能在整體上向資源環境保護的角度傾斜,稅收體系的“綠化”實現程度較低。從199B年到2008年十年間,盡管環境稅總額呈上升的趨勢,但所占GDP的比重并沒有太大變化,一直徘徊在1%左右,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發達國家的環境稅稅收總額占GDP的比重平均在4%左右。制約我國稅收體系綠化程度,不適應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環境稅體系本身存在著非獨立性和非健全性兩大特征。
1環境稅的非獨立性
非獨立性主要是指真正具有資源環境保護指向性的稅種很少,制定征稅稅種時首先考慮的不是保護資源環境,只是實行以后間接的起到了保護作用;或者為了能適當的起到一定的資源環境保護作用,對原有稅種進行改進。環境稅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是:它是夾雜在已有稅收體系中,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作用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