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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分析了行環境稅體系對環境的保護作用。對環境稅的非獨立性進行分析:資源稅的非獨立性,消費稅的非獨立性,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非獨立性,城市建設維護稅的非獨立性,耕地占用稅的非獨立性等對我國現行的消費稅的監督和管理起著重要作用。
論文關鍵詞:環境稅非獨立性非健全性
論文摘要:制約我國稅收體系綠化程度較低,不適應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環境稅體系本身存在著非獨立性和非健全性兩大特征。從非獨立性的角度詳細分析了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消費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耕地占用稅,指明了這些稅種在資源環境保護方面的局限性;從非健全性的角度指出水資源稅和排污稅是我國應補充完善的環境稅主體稅種。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方式一直以粗放型為主導,這種發展方式決定了稅收制度不可能在整體上向資源環境保護的角度傾斜,稅收體系的“綠化”實現程度較低。從199B年到2008年十年間,盡管環境稅總額呈上升的趨勢,但所占GDP的比重并沒有太大變化,一直徘徊在1%左右,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發達國家的環境稅稅收總額占GDP的比重平均在4%左右。制約我國稅收體系綠化程度,不適應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環境稅體系本身存在著非獨立性和非健全性兩大特征。
1環境稅的非獨立性
非獨立性主要是指真正具有資源環境保護指向性的稅種很少,制定征稅稅種時首先考慮的不是保護資源環境,只是實行以后間接的起到了保護作用;或者為了能適當的起到一定的資源環境保護作用,對原有稅種進行改進。環境稅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是:它是夾雜在已有稅收體系中,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作用的發揮。
(1)資源稅的非獨立性。首先從征稅的性質定位上看,資源稅不具有環境稅的獨立性。我國開征資源稅的主要目的是調節開發者之間的級差收益,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與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也沒有從根本上支持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綜合利用,許多屬于貧礦的資源可能被遺棄,造成資源浪費。其次計稅依據不合理,稅額過低。我國資源稅使用的是從量計稅,不能反映資源在市場上價格變化,不利于理順資源價格體系。征稅數額很低,就不足以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容易造成資源盲目開采和過度開發,加重環境負擔。
(2)消費稅的非獨立性。雖然我國現行的消費稅經過重大調整之后,增強了保護環境的作用,但是由于消費稅是一項綜合性的稅收,要綜合考慮其影響,這難免弱化了對環境保護的實際作用。一是一些容易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如電池、某些一次性用品等,沒有納入征稅范圍;二是在一些征稅的產品中。稅率較低,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如對于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稅率只有5%,實木地板的稅率也只有5%,保護作用顯然不大。從總體上考量,現行的消費稅沒有真正達到調節消費者傳統消費方式,鼓勵廣大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的環保目的。
(3)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非獨立性。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由于本身稅制的特點,多限于直接優惠和事后鼓勵,專項優惠很少。因此,對于如何有效地控制污染,減少消耗的專門應用技術開發缺乏優惠政策支持,許多節能和治污技術僅僅停留在實驗室里,不能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
(4)城市建設維護稅的非獨立性。城市建設維護稅被許多學者認為是一項真正的“綠色”稅收,是環境保護融資的一種“專項稅”,但是它是一種附加稅,沒有自己獨立的稅基,限于收入規模小和稅率低,發揮的作用相對有限。
(5)耕地占用稅的非獨立性。即使是調整后的耕地占用稅與上千元甚至幾千元的土地價格相比,顯得微不足道。調節作用有限。另外,現行耕地占用稅的缺陷是沒有把濕地資源納入其中。來源于/
2環境稅的非健全性
環境稅的非健全性是指環境稅沒有主體稅種,應納入環境稅征稅范圍的稅種由于體制等原因沒有征稅或采用其它形式。環境稅的非健全性主要表現在沒有對水資源征稅,污染行為主要采用排污收費的形式,未開征排污稅。(1)未開征水資源稅。水是生命之源,我國是一個缺水的國家。國家環保總局環境規劃院和國家信息中心對我國用水需求壓力進行了預測。預計我國的需水總量總體是增加的,特別是未來的十年內。從全國的供水和需水預測結果來看,如果保持高速經濟增長,則有500億~700億立方米左右的缺水量。同時,由于我國水資源分布不均衡,目前北方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大部分已超過50%,海灤河流域的水資源利用率都超過了80%,已遠遠超出了世界公認的水資源開發利用極限——40%,因此,北方地區缺水形勢相當嚴峻。同時,由于水污染的不斷加劇,污染型缺水已成為制約我國水資源供應安全的另一個重要問題。解決我國水資源短缺的問題需要采取開源和節流的措施。開源方面要建設南水北調等大型水利工程,保證北方地區的水資源供應量;節流方面要全面提高工業重復用水率和城鎮生活廢水回用率,加強水資源管理和水污染治理。這些開源節流措施的實施,是長期的公共工程,個別企業難以投資完成,國家投資就必須要有一定的資金保障。因此必須要開征資源稅,籌集資金,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另外,開征稅資源稅可以通過市場機制,理順水資源價格體系,使水資源價格在市場經濟中得到真實的反應。
(2)未開征相應的排污稅,對于排污行為仍然以收費的形式。目前我國針對排污的主要經濟政策是征收排污費。二十多年的實踐和發展證明,排污收費制度是我國一項有效的環境管理手段,為治理污染,保護環境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現行的排污收費體系弊端日益凸顯出來,將難以適應經濟可持續發展和復雜環境保護形勢,主要表現在:
第一,排污收費標準相比污染治理成本或邊際成本明顯偏低,不能滿足既定控制目標下污染治理總投入的需要。據統計,2006年我國總的污染治理投資(不含運行費用)為2558億元。占同期GDP的比例為1.23%。要實現預定的污染控制目標,2008年污染治理投資(不含運行費用)需達到5447億元,在2006年的基礎上翻一番,占同期GDP的比例為2.1%;到2010年,污染治理投資需達到10622億元,占同期GDP的比例為1.5%。因此,要實現預定的污染控制目標,總的污染治理投資額都需進一步加大。另外排污收費標準偏低,對企業的激勵作用也不顯著,難以讓相關企業參與到治污過程中。
第二,排污收費不符合以預防為主的環境保護方向。排污收費是一種事后監控的方式,出于企業自身利益和政府部門利益的需要,許多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從長遠的角度出發投資治污。相應的環境保護部門為增加部門收入,對此可能采取“曖昧”或者漠視的態度。我國排污收費和治理費用逐年同時增加也從反面證明了這種利益關系,反映了這項政策的漏洞。
第三,征收排污稅比征收排污費更有優勢。雖然從經濟意義和作用機理上看,收費和征收沒有本質的差別,都可以將環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但征收排污稅比征收排污費更有實際的效率和符合規范市場經濟的要求。因此,從長期看,排污費必然面臨費改稅的問題。
資源環境問題依然是制約我國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瓶頸,相對嚴峻的資源和環境形勢迫切需求新型高效的環境政策。大力推行環境稅政策,對已有稅種進行結構調整,補充完善相關環境稅種,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環境稅體系,必將有助于我國政府實施可持續發展政策,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