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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任務
(一)加大宣傳力度。縣畜牧獸醫局、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草原法律法規普法工作小組,對各鄉鎮的鄉村干部和草原承包戶進行普法宣傳,并與草原承包戶簽訂守法經營承諾書。同時,要通過電視臺以講座的形式向全縣居民宣傳草原相關法律法規。
(二)加大調查力度。從2014年4月15日開始,各鄉鎮、各相關部門要根據1986年土地詳查圖,對本轄區內的草原逐塊進行調查,查清2008年末以來改變用途的每塊草原情況,包括開墾面積、建筑物面積、臨時占用面積及時間,并將調查結果經單位主要領導把關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2014年10月20日前報縣草原監理站。
(三)加大審批力度。項目用地和臨時用地以及建設畜牧規模場用地需占用草原的,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對在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前沒經過審批并已經改變草原用途的,縣草原監理站要對其補辦相關審批手續或立案查處。對工程建設確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經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在工程實施前由用地單位依法支付補償費(每平方米4.5元)和植被恢復費(每平方米3元)。對臨時使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畜牧獸醫局審核同意,并收取恢復植被保證金,臨時使用草原的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面積、使用方式使用,并給予草原使用權單位補償,使用期滿后,應當恢復草原植被。縣畜牧獸醫局對恢復植被的,及時退還恢復植被保證金;對未恢復植被的,扣留保證金作為恢復植被費用。對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而占用草原修建的工程設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縣畜牧獸醫局批準;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相關要求
(一)要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做好草原執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要強化組織領導,各鄉鎮主要領導要親自部署,親自安排,親自督查落實,要配齊配強工作人員,明確專人具體負責。
(二)要落實責任,開展定期檢查。為了保證我縣草原不被破壞,縣政府與各鄉鎮政府簽訂草原執法工作責任狀;鄉鎮政府要與各村簽訂責任狀。各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鄉鎮主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工作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的,由紀檢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各鄉鎮要隨時對其管轄內的草原進行檢查監督;縣畜牧獸醫局每年在春種和秋整地前要組織檢查組對各鄉鎮管轄的草原進行逐塊檢查。
(三)要嚴格執法,嚴肅追究責任。縣畜牧獸醫局要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對2012年11月22日“司法解釋”實施前非法開墾的草原,2013年必須退耕還草,對不聽勸阻繼續耕種、繼續破壞草原的個別違法農戶,縣草原監理站將立案查處,涉及刑事犯罪的將移交司法部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對監察、檢查不到位或對存在問題不處理的,要追究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或草原監理站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