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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文件精神,現將我縣依法取水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水管理辦法》。縣水務局是水資源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水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取水水源地所在的村委會和鄉鎮政府為保護當地水資源的第一責任人,設專人管理、監督當地的取水狀況,發現違規取水的要及時制止并向縣水務局匯報。否則,要追究當地村委會和鄉鎮政府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本縣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指包括攔蓄地表徑流的蓄水、引水工程和直接從河道、地下取水的工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申請、持有取水許可證,并依照規定取水。
三、取水單位和個人申請取水需提交以下四種材料經縣水務局審查同意后,報縣政府審批。
(1)申請書;
(2)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3)水源所在地村委會和鄉鎮政府的審核意見;
(4)礦山企業應具備采礦證和政府同意開采的批復;
四、對新鑿井發展蔬菜種植業的取水單位和個人,經縣水務局審查同意后,必須向縣水務局繳納一定的節水配套措施保證金,不繳納保證金的,不予審批;完成節水配套的,退還保證金,沒有完成節水配套措施的,由縣水務局利用節水配套保證金幫助其完成節水配套措施。
五、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鉆井業務的施工隊,須有相應的鉆井資質、營業執照和取水審批手續,并在允許的區域內按規定的開采層位和合理的井距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