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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審的對象
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民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城鄉各類經濟組織以及外地駐宜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管理范圍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就近就地安置原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包括上劃管理的單位)均應到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參加年審。
三、年審工作的具體安排
(一)時間:每年3月20日至5月31日。
(二)地點:縣政府辦公大樓一樓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辦公室)。
(三)年審時需提供的材料
1.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章的《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和在職殘疾人登記表(3月31日前到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
2.用人單位在職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身份證和勞動合同書原件、復印件。
3.用人單位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4”原件、復印件,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冊,上年度6月、12月兩個月的殘疾職工工資發放表和殘疾職工參加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根據《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人民政府第70號令)規定,用人單位均應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經年審,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凡負有納稅義務并納入稅務管理的用人單位,持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具的《省行政事業收費基金專用票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第三聯到所屬地稅部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他用人單位,持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出的票據到縣財政局設立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門賬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日期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對逾期不參加年審的用人單位,按未安排殘疾職工認定,全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逾期不繳或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除限期補繳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對仍拒不繳納的,由縣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