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建設局行政執法檢查規定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使建設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執法檢查,是指市建設局對下級建設行政管理機關及所屬機構執行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所進行的檢查或專題執法檢查活動。
第三條市建設局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執法機構的執法檢查工作以及與人大常委會、政府法制部門等有權機關進行執法檢查聯系。
第四條執法檢查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總結經驗,研究解決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為主。
執法檢查可以對違法現象提出糾正意見,但一般不直接處理執法中的具體問題。
第五條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實施一年后應當進行檢查。在實施后每隔五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規章實施后的執法檢查根據需要確定。
第六條執法檢查應按計劃進行。
執法機構應當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執法檢查項目計劃。
執法檢查項目計劃應包括:擬檢查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執法檢查的目的、內容、方式,時間安排,參加單位等。
第七條市建設局法制機構收到執法檢查項目計劃后,應根據機關工作重點和實際需要進行綜合平衡,于每年二月底以前提出本年度的執法檢查計劃,報分管領導或由分管領導提交局辦公會議批準,成文后下發。
第八條法制機構和執法機構應確保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的完成,個別經報領導批準的調整項目除外。
執法檢查應成立精干的檢查組。檢查組成員應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檢查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九條檢查組在實施執法檢查前,應制定下發檢查提綱。檢查提綱應明確規定執法檢查的具體內容。
第十條接受檢查的單位接到執法檢查提綱,應及時進行布置,組織落實好本單位的執法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執法檢查應講求實效,不得走過場。檢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
第十二條執法檢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自查是指縣(市、區)建設行政機關、單位自行組織的檢查;抽查是指市建設局選擇若干縣(市、區)建設行政機關、單位進行的檢查。
第十三條自查由接受檢查的建設行政機關按檢查提綱的要求組織進行。自查結果應及時報檢查機關。在自查的基礎上,檢查組可根據需要組織抽查。
第十四條自查或抽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及時寫出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對法律、法規、規章在執行中的成績和問題作出評價,對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并對法律、法規、規章的進一步完善提出改進意見,總結報告須經領導審定。
第十五條法制機構應于每年二月底以前向分管領導或局辦公會議報告上一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的完成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