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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推進干部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定》、《湖北省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試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開選拔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辦法所稱的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是指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面向社會采取公開報名,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
第三條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必須遵循《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第四條公開選拔適用于選拔州及縣、市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工作部門或者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
工作需要又具備條件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副職擬任人選或推薦人選也可以公開選拔。
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不宜進行公開選拔。
第五條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根據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逐步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進行公開選拔:
(一)為了改善領導班子結構,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干部;
(二)領導職位空缺較多,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干部;
(三)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地本單位無合適人選;
(四)選拔專業性較強職位和緊缺專業職位的領導干部;
(五)其他需要進行公開選拔的情形。
公開選拔領導干部的職位、數量及范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確定。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應在核定的領導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六條公開選拔工作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六)辦理任職手續。
第七條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應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根據需要,黨委(黨組)可以設立公開選拔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具體領導和組織實施工作。
在進行公開選拔前,應當由組織人事部門擬定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工作方案,報黨委(黨組)審定后組織實施。屬上一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備案管理的領導干部,其工作方案應事前報上一級黨委及組織部門審核、備案;屬雙重管理的干部,主管方應征求協管方的意見。公開選拔工作方案應當堅持從實際出發,注重提高科學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報名和資格審查
第八條公開選拔應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選拔職位以及職位說明、職數、選拔范圍、報名條件與資格、選拔程序和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等。
第九條公開選拔應當在調查研究和分析預測的基礎上,根據選拔職位的層次、人才分布情況和國家有關政策,合理確定報名人員的范圍。
第十條報名人員應當符合《干部任用條例》、《中共恩施州委關于貫徹實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
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報名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報職位要求相當的資格。
對有特殊要求的職位,可以附加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根據選拔職位對人才的需求和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的需要,按照《干部任用條例》和《若干意見》的規定可以對報名人員的職務層次、任職年限等任職資格適當放寬。但報上一級職位的,需在本級職位任滿一年;越一級報名的,應當在本級職位任滿四年;不得越兩級報名。
第十二條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人員等,其報名條件和資格由組織實施公開選拔的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確定,并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報名人員通過組織推薦或者個人推薦等方式報名,并填寫報名登記表。報名登記表應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由組織推薦參與考試的,應尊重本人的意愿,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四條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公布的報名條件和資格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準予參加筆試。經資格審查合格參加筆試的人數與選拔職位數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如有的職位經資格審查合格的人數達不到規定的比例,經黨委(黨組)研究同意,該職位不實行公開選拔,應通過一定方式向社會進行公告說明,并允許報考該職位的人員按其他職位規定條件改報其他職位。
第三章考試
第十五條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對領導干部應具備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和專業知識及重要政策法規的掌握程序,特別是運用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解決領導工作中實際問題的能力。面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在領導能力、素質和個性特征等方面對選拔職位的適應程度。
第十六條筆試、面試依據《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命題。命題前應當進行職位分析,增強命題的針對性。試題一般從全國領導干部考試通用題庫或認定合格的省市一級題庫中提取;根據需要,也可在嚴格保密的前提下組織專家命題。
第十七條筆試分為公共科目考試和專業科目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
筆試成績以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成績按一定比例計算確定。
第十八條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面試人選。面試人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5:1。
第十九條進入面試的人員名單及筆試成績,應當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面試應當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測評方法,注意借鑒、吸收現代人才測評技術,注重科學性。
第二十一條面試由面試小組負責考試和評分。面試小組由有關領導、專家、組織人事干部等人員組成,一般不少于9人。
同一職位的面試一般由同一面試小組負責考試和評分。
第二十二條面試小組成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測評工作。面試小組中必須有熟悉選拔職位業務的人員。面試小組成員實行回避制度。面試前應當對面試小組成員進行培訓。
逐步建立面試評委資格制度。
第二十三條面試計分方法。面試評委打分后,去掉一個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余評委所打分數的平均分作為面試成績。面試成績應當場公布。
第二十四條將筆試、面試成績按一定比例加權計算確定應試者的考試綜合成績。
第二十五條筆試、面試成績和考試綜合成績應當及時通知應試者本人。
第二十六條縣市公開選拔副科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條件允許時可以由州委組織部統一組織考試。
第四章組織考察
第二十七條根據考試綜合成績,分職位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察人選。考察人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3:1。
進入考察范圍的人員名單和成績,應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對考察對象的情況,可按《恩施自治州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實施辦法》(州組發[2002]8號)的規定,同時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八條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選拔職位的職責要求,按照《恩施自治州黨政領導干部任前考察工作暫行辦法》,堅持德才兼備原則,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全面考察,對是否適合和勝任選拔職位作出評價。要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質,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二十九條實行考察預告制。將考察對象的簡要情況、考察時間、考察組人員及聯系方式等,向考察對象所在工作單位或向社會進行預告。
第三十條考察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進行。
第三十一條同一職位的考察對象,應當由同一考察組考察。
第三十二條跨地區、跨部門的考察,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并認真負責地出具鑒定材料。
第五章決定任用
第三十三條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情況和考試成績,研究提出任用建議。
根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任用或推薦、提名。黨委(黨組)在決定任用時,既要綜合考慮考試成績排名,又要十分注重考察對象的綜合素質以及對崗位的適應程度。對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群眾公認程度較低、工作實績不突出或存在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干部,即使考試成績好,也不能作為任用或推薦、提名人選。
第三十四條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用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黨委(黨組)集體討論認為無合適人選的,該職位選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五條由組織人事部門對黨委(黨組)決定任用的干部和決定推薦、提名的人選進行公示。公示后,未發現影響任用問題的,辦理任職手續或者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并向社會公布選拔結果。
跨地區、跨部門的擬任用對象,在干部原地區或單位進行公示。
在考察時已經進行公示的人選,任職前可不再公示。
第三十六條對公開選拔任用的干部,按《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意見》(恩施州組發[2002]9號)的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時間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計劃任務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不適用試用期制的干部,任職一年后經考核不勝任的,提出免職意見。
第三十七條對經過考察符合任用條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員,符合后備干部條件的,可以納入后備干部隊伍進行培養。
第六章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確保公開、公開、公正,不準事先內定人選;
(二)嚴格按照公開選拔工作方案規定的內容和程序操作,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對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的決定,必須自覺服從,認真執行;
(四)招考人員要自覺遵守公開選拔工作的有關規定,不準弄虛作假,不準搞非組織活動;
(五)面試小組成員要客觀公正,不準打人情分;
(六)參加考察的人員要公道正派,不準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七)有關單位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公開選拔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全面地反映和提供報考人員或考察對象的真實情況,不得夸大、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八)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紀律,特別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準泄露考試試題、考察情況、黨委(黨組)討論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加強對公開選拔工作的監督。公開選拔工作領導小組應專門成立由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方面組面的監督小組,對公開選拔工作進行監督。
對公開選拔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干部、群眾可以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檢舉、申訴。受理機關和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核實處理。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公開選拔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推薦人選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共恩施州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