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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號)、中共**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對《關于農村稅費改革后對部分村給予資金補助的請示》)、《關于暫緩征收農業稅后對鄉鎮增加市級轉移支付資金的請示》)的批示精神,為了保證農村稅費改革“三個確保"的落實,加強對本市村級補貼資金的管理,提高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村級組織的正常運轉,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補助資金,包括:
(一)市、區(縣)財政撥付的用于村級固定干部補貼、辦公經費和五保戶供養資金;
(二)全面免征農業稅及其附加以后,市財政按照20**年農業稅附加實際征收數額給予的補助資金(**區、**區、**區、**區除外);
(三)市財政對部分村追加的補貼資金。
第三條專項補助資金政策保持相對穩定。村級干部固定補貼、辦公經費和五保戶供養資金,按照《**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確定的補貼額度和撥付辦法執行。市級財政對部分村追加的補助資金、村別和數額一定*年不變,年限為20**年至20**年。對市級補助村以外新出現的村級組織運轉困難的村,由區縣和鄉鎮財政負責解決。
第四條專項補助資金必須足額及時撥付到村。市級專項補助資金撥付到區縣,區縣將市、區(縣)專項補助資金撥付到鎮(鄉),再由鎮(鄉)撥付到村。市級對部分村追加的補助資金按各區(縣)上報的名單撥付,區縣根據村自身集體經濟收入水平和村莊規模,確定補貼標準,實行差額補貼。專項補助資金必須全額、及時撥付到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條專項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村級干部固定補貼、辦公經費和五保戶供養資金以及市財政按20**年實際征收的農業稅附加數額給予村級的補助資金,按《**市農業稅附加實施辦法(試點)》和《**市村級干部報酬管理辦法》實行。
對部分村追加的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村級公務人員報酬、社會管理費用和集體公益事業費用,不得挪作他用。嚴禁在于部固定補貼之外挪用其他補貼資金用于發放干部報酬;嚴禁將補助資金用于購置小轎車、移動電話、高標準裝修辦公場所;嚴禁用補助資金抵頂村級拖欠的生產經營性債務。不得報銷手機通訊費、外出考察差旅費費、退休補助金、招待費、獻血補助等非公益性開支。公款訂閱報刊費用每年不得超過3000元;
第六條加強對專項補助資金的財務管理。村級設立“稅費改革專項補貼"會計科目,專門核算農村稅費改革村級補貼資金。“稅費改革專項補貼"科目之下分別設立“干部固定補貼”、“辦公費補貼”、“五保戶供養補貼”、“村務人員報酬"、“社會管理費和公益事業費用補貼"等明細科目,并詳細記錄開支內容。
第七條堅持村務公開制度。專項補助資金使用計劃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討論通過,不得由少數干部私自決定。
補助資金撥入情況必須向村民公開;資金使用情況,每半年向村民公布一次。
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本村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補助資金支出憑證必須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簽字后方可入賬。
第八條.建立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制度。每年年底,各村要將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上報鄉鎮財政和經管部門,并隨年終決算逐級上報區縣和市財政、經管部門。
第九條建立專項補助資金審計監督制度。鄉鎮集體經濟審計部門,對所屬各村的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要進行年度審計,審計結果必須逐級上報區縣和市集體經濟審計部門。市、區縣審計部門也要對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截留、貪污或者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在認真整改、追回損失之前,暫停撥付下一年度補貼資金。
第十條市財政按照20**年農業稅實際征收數額給予的補助資金,按照《**市財政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后加強鄉鎮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規定,用于鄉鎮彌補原鄉統籌中鄉村公益事業支出。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農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