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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鄉鎮企業與國際市場接軌,進一步提高出口創匯能力,經國務院批準,“九五”期間國家繼續安排鄉鎮企業“貿工農”出口商品基地建設專項貼息貸款。
此項貸款“九五”期間每年安排2億元人民幣。由國家計委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信貸計劃,財政部門安排貼息資金。
第二條為貫徹國務院指示精神,落實六部委行《關于加快鄉鎮企業外向型經濟發展的意見》,加強對鄉鎮企業“貿工農”出口商品基地專項貼息貸款項目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項目選擇方向
第三條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出口商品結構調整的要求,擇優扶持提高出口產品質量、檔次、加工深度及開發新的出口產品,增加花色品種,改進包裝,提高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競爭力,增加出口創匯能力的技術改造項目。
第四條重點選擇下列項目
1.出口潛力大、創匯多、經濟效益好、具有一定規模的重點骨干項目。
2.推動農業產業化,實行“貿工農”一體化,帶動創匯農業發展的項目。
3.引進國外高新技術,減少環境污染,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高出口創匯效益的項目。
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選擇中西部地區的項目。
第三章投標企業及項目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投標企業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鄉鎮企業。
2.有兩年以上的出口業績,年出口創匯在200萬美元或出貨額在16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3.在農業銀行開戶的企業。
第六條“貿工農”聯合出口商品生產基地企業、具有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列入全國大中型企業及全國鄉鎮企業集團序列的出口企業優先考慮。
第七條投標項目的總投資(含固定資產、建設期貸款利息、鋪底流動資金)中,地方自籌資金不得低于50%,其中企業自有資金不得低于25%。自籌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參與投標。
用于土建的資金不得超過總投資的25%。
第八條投標項目由當地農業銀行嚴格按照貸款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第九條投標項目在銀行貸款之日起一年內建成。項目建成后,新增產品原則上應保證80%以上供出口。
第十條中標項目須在三年內還清貸款。
第四章項目的申報與審批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根據本辦法的要求組織項目,正式行文上報。上報時,將排出先后順序的項目匯總表及投標書一式五份,分別報送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外經貿部、農業銀行。
與外貿總公司聯營企業的項目由各地另行填寫匯總表及投標書,隨當地項目同時上報。外貿總公司將本公司排出先后順序的項目匯總表,分別報送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外經貿部、農業銀行。
第十二條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外經貿部與人民銀行、農業銀行共同對上報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和審定并聯合下達項目計劃。中標項目的貸款計劃和資金由農業銀行下達。中央財政貼息金由財政部下達。
第五章項目的貼息
第十三條在貸款的第一年,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按4.32%的年利率貼補利息,其余部分由企業自行負擔。
第十四條中標企業在得到銀行的貸款通知后,憑銀行貸款通知書盡快到當地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貼息息金。
第六條項目的后期管理
第十五條“九五”期間,各省、區、市鄉鎮企業局對中標項目要進行跟蹤管理。項目中標后,在項目單位得到貼息貸款后的第一年、第二年兩次填寫實施情況表,由省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匯總上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要強化后期的管理工作,將有關情況及時向“貿工農”辦公室成員單位匯報。
第十六條“貿工農”辦公室不定期地對準備申報的項目進行考察,對中標項目進行檢查。
對不能及時按要求上報各項材料的省、區、市、將視情況在一年或數年內不安排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