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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食品包裝物和其它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一50元罰款。
第三條禁止亂倒垃圾、糞便、污水等污物。不按指定地點卸放垃圾、糞便的、責令清理,并對個人處以100�50O元罰款,對單位(含個體工商尸,下同)處以500�1000元罰款。
運輸垃圾車輛中途亂倒垃圾的,責令清理或承擔有理費用,按每車次處以5000元罰款,并當場中止其車輛運行。
第四條生面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推行垃圾袋裝制度。對責任單位或受委托單位未按規定組織清掃、保潔和清運垃圾成未實行垃圾袋裝的,責令整改,并對個人處以100�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五條禁止在臨街門前、陽臺等處亂堆放、懸掛、晾曬、設置有礙市客觀瞻的物品。違反規定的,處以10�50元罰款。
第六條禁止在市區24條主干道和18條重點路段擺設攤點。其它路段的擺攤設點;要按照市政府有關通告,取得合法批準,實行規范經營、規范管理。違反通告批準的一律無效。對違章批準,收取各種名目攤點費的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并沒收非法所得。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攤點的。予以取締,沒收經營物品,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七條沿街單方不得占道堆放、經營、作業,嚴禁“攤外攤”、“店外店”。違反規定的,沒收占道物品,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八條禁止亂張貼、亂涂畫、亂設置戶外廣告。沿街亂張貼、亂涂畫經營性招貼廣告的。責令清洗,處以1000元罰款,并由電信部門停止其聯系電話、傳呼;亂設置戶外廣告的,立即予以拆除、沒收,并處以1000元罰款。
第九條禁止違章停放自行車、摩托車,違者處以10�50元罰款。
第十條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對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罰款;。精節嚴重的,予以停止整頓。
第十一條禁止違章搭蓋建筑物、構筑物。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責令立即拆除,并處以1000一2000元罰款。
對違章搭蓋、封閉陽臺。破墻開店或改造門面的,予以拆除或限期恢復,并處以1000元罰款。
第十二條禁止移動、損壞。拆除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違反規定的,除賠償損失外;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十三條禁止損壞城市花草樹木、綠地及綠化設施.違反規定的,除賠償損失外,由國林部門處以100一500元罰款。
第十四條市區建筑工地應嚴格按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加強工地環境衛生管理和建筑渣土、泥漿的申報、處置、運輸管理。違反規定的,除立即整改外,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施工單位未申報渣土處置,或雇請非地方車輛運輸渣土的,按建筑渣上處置總量每立方米處以50元罰款。
(二)運輸渣土、地材車輛未辦理準運證擅自運輸,或不按運輸時限、線路運輸,或套用、更改準運證的,對運輸單位按每車次處以300元罰款,并當場中止其車輛運行。
(三)運輸建筑渣土,地材車輛不按規定地點亂倒或沿途“滴漏撒”的,責令清理或承擔清理費用,按每車次處以5000元罰款,并當場中止其車輛運行.
(四)建設工地不按規定圍遮施工、設置沉淀池、高壓洗車設備、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居民進行住宅裝修,必須向物業管理等單位辦理裝修渣上卸倒手續,由物業管理等單位向建筑渣土管理部門申報.擅自亂倒裝修渣土的,責令清理或承擔清理費用,按每車次處以5000元罰款,并當場中止其車輛運行.
第十六條禁止運輸車輛未加蓋在市區運輸垃圾、煤炭等易拋撒的物品.凡未加蓋運輸造成“滴漏撒”污染環境的,責令清理或承擔清理費用,按每車次處以5000元罰款,并當場中止其車輛運行;
第十七條在市區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凡車容不整潔影響市容的,處以50元的罰款,并監督其到洗車場清洗.
第十八條在市區道路施工建設、園樹。綠化作業時,要設立安全標志。施工后,要按時修復路面,平整場拉。,片及施工垃圾.違反規定的,責令整改,并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禁止占用街路或公共場地從事車輛清流活動.違反規定的,予以取締,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條禁止在市區調養家禽、犬、備禁止擅和飼養寵物。違反規定的,對飼養的動物于以捕殺,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禁止往內河河道亂倒、亂扔垃圾、糞便等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清理廢棄物,并處以1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禁止損毀壩閘、駁岸、護岸、護欄、護墻等內河設施;未經審批不得私自挖河取土。違反規定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并處以1000一2000元罰款。違反規定圍河堵堰或占用河床、河岸亂堆放、亂搭建的,予以拆除并處于1000�5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禁止車輛闖紅燈。對違反規定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10一50元罰款;對機動車駕駛員處以200元罰款,造成交通堵塞后果的,并處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出租車違反規定的,依照市人民政府有關通告從嚴處罰。本條規定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實施。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規定的公共場所吸煙。對違反規定者,由場所管理單位責令立即停止吸煙,并處10�50元罰款。對未履行禁煙職責的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處以500�2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無法治的罰款者,或違法后果嚴重或態度惡劣、屢教不改的違章者,可以由市容管理部門或其他管理部門,單獨或合并采取督促其義務保潔、值勤半日以上七日以下以及參加“市民學校”學習等措施,并可提交新聞媒介公布違章及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指的城區為福州市的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街道和近郊建制鎮。
第二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公務。對妨礙、阻擾執行公務或辱罵、毆打公務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市容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由市、區市容、規劃、建設、園林、公安、工商、衛生、交通、電信等部門按照職責決定處罰,并可由城建監察機構等受委托執法單位實施處罰。對違章行為輕微,罰款數額較小的,可以由市容衛生督導員當場實施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年3月10日起施行。凡市人民政府以往規章、通告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