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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實際情況,特作以下規定:
一、本規定要求編制的城市環境規劃的城市,包括設市的城市和縣城,以及獨立的經濟開發區。環境規劃區域范圍和規劃期限應與城市總體規劃一致。
二、城市環境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有機組成部分。環境建設應與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城市環境規劃在保持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前提下,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制定。
三、各市、縣人民政府應重視和加強城市環境規劃編制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各級環保部門會同城建規劃部門組織有關方面的技術力量,負責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四、各市、縣在編制環境規劃之前,須先提出環境規劃編制大綱和工作方案,由同級環委會組織專家、技術人員進行技術評審后,報送省環保局審批,抄報省建委備案,縣城的還要附市(地)環保局(辦)的審查意見。編制規劃要做到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和可行性。
五、規劃編制應提交以下成果材料:
1、城市(縣城)環境規劃;
2、城市(縣城)環境規劃研究;
3、城市(縣城)環境規劃圖集。
六、城市環境規劃報批程序:
城市環境規劃按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執行。編制完成的城市環境規劃經技術評審論證,提交同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逐級上報。省政府委托省建委統一代行審批。
七、城市環境規劃一經批準,必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統一實施。在市、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城市各有關主管部門落實年度計劃,分步實施。環保部門對規劃實施負責指導,并依法實行監督。實施過程如有重大修改需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八、城市環境規劃根據區域性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實行不定期滾動修訂調整,其程序仍按上述規定執行。
九、編制環境規劃的具體要求,由省環保局另文規定。
十、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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