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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完善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工作,提高咨詢評估質量,根據《教育部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結合教育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評估細則。
一、評估主管部門
項目評估由教育部委托入選咨詢機構實施。委托評估時,教育部下達《咨詢評估委托書》,明確評估內容、評估重點和完成時限等要求;同時,提供項目建設單位報審文件(含項目建設學校決策校辦公會會議紀要)、有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項目招標方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當地城市規劃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規劃意見、當地環保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意見等相關評估資料。
二、評估組織形式及專家要求
項目評估采用項目負責人制,由評估單位確定具有相應資格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評估全過程的組織、協調及評估報告的編制。
項目負責人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和規模成立由技術專家和經濟專家組成的項目評估小組承擔評估工作。評估小組的人數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確定,一般大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應由7~9個人組成,中小型項目由5~7人組成,初步設計評估由5~11人組成。
評估小組應當由了解國家和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法規,熟悉本行業的技術經濟發展情況,并具備豐富的項目咨詢和設計經驗的專家組成,一般包括建筑、結構、給排水、暖通空調、電氣、管理、建筑經濟等。評估專家須具有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或項目設計專業人員同等或以上的專業職稱或執業資格。如有必要,可聘請外單位專家參加評估小組。
入選咨詢機構應按上述要求建立項目評估專家庫,并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備案,咨詢機構接受項目評估任務后原則上應在專家庫中隨機篩選專家組成項目評估小組。評估項目負責人及小組成員名單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審定后方可開展評估工作。
三、評估原則
1.評估工作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民主的原則。
2.評估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標準以及相關規則、
程序要求進行。
3.評估工作應遵守主管部門制定的紀律和守則。
4.評估結論應當科學、合理、真實、可靠。
5.評估人員應充分認識工作的重要性,從國家和學校事業發展的高度提出評估意見。
四、評估程序
1.由教育部向評估單位下達《咨詢評估委托書》,由項目建設單位向評估單位提供相關評估資料。
2.評估單位依據項目特點確定項目評估負責人,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成立項目評估小組,并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審定。
3.由評估項目負責人組織評估小組成員對所提交資料進行初審,審查評估所提交資料是否齊全、文件編制內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文件的要求。對不滿足要求的子項或缺項,咨詢或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對項目文本或資料應進行補充完善。對不具備評估條件的項目,應及時告知建設單位準備相關資料,并同時反饋給教育部發展規劃司。
4.對符合評審條件的項目,由評估小組按照工作計劃形成初步評估報告,并送下述評估會議與會人員會前審閱。
5.召開項目評估會議
各專業評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必須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會議地點在建設單位。會議由項目評估負責人主持,參加人員一般包括項目咨詢評估小組全體成員、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單位各專業人員、建設單位主管基建工作校領導及基建管理部門成員、主管部門負責人等相關人員。評估會議程序如下:
①建設單位介紹項目情況。
②項目咨詢或設計單位對項目內容進行全面匯報。
③評估小組成員根據評估意見質疑,編制單位答疑。
④由項目評估負責人組織總結匯總各專業專家意見,提交編制單位及建設單位。
6.編制單位、建設單位兩家協商,對專家提出的意見共同進行書面回復意見,并報送評估單位。
7.項目評估負責人根據評估意見和回復意見,按照《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編制提綱》或《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評審報告編制提綱》要求組織完成項目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必須由項目評估小組全體成員簽字認可。
8.評估報告經教育部發展規劃司確認后,編制單位應根據評估報告意見修正委托評估的報告,作為項目批復及實施的最終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