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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文物保護特批項目經費(管理)安排程序,解決文物保護中的緊迫問題,根據*等國家相關法規,結合文物保護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特批項目是指: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批示的項目;
(二)文化部主要領導批示的項目;
(三)財政部有關部門領導批示的項目;
(四)國家文物局扶貧單位的項目。
第三條特批項目經費是指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中用于文物保護特批項目的經費。
第四條特批項目的報批程序:按照黨和國家領導人、文化部主要領導、財政部有關部門領導批示或國家文物局確定的扶貧單位項目批示,由相關司提出意見后報辦公室匯總,并依據年度切塊規模提出經費安排建議報局長辦公會審核批準。
第五條特批項目應履行正常的方案報批程序。特殊情況下,可根據領導批示先行安排經費,之后補報相關材料。
第六條特批項目經費原則上每項控制在50萬元以內。項目經費的使用,必須接受國家文物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按規定報送財務統計報表和決算資料。納入績效考評范圍。
第七條已批準并撥款的特批項目,應盡快組織實施,在撥款到位后第二年度仍未實施的項目,國家文物局將對該項目進行調整或予以注銷。
第八條本規定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