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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我局圖書編輯出版工作,保障局機關、圖書編著者和機關其他工作人員的權益,發揮圖書編輯出版對我局工作的積極作用,根據《著作權法》及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由我局主持的圖書編輯出版工作,我局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編輯出版行為,以及由我局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的編輯出版行為,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我局主持編輯出版的圖書,編著者和版權人為國家文物局。與圖書內容有關的司(室),應當將編輯出版工作方案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編輯出版工作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圖書名稱、編輯出版目的和體例、編委會名單、主要編撰人名單、編撰經費和出版經費安排、稿件審定辦法、出版社名稱、出版數量及時間、出版物分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有關部門、文物系統和局機關內部的分配)及發行方案、勞務所得分配方案等。出版合同草案等文件應由局領導簽發。
第四條我局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而編輯出版圖書,應由有關人員在開展編輯出版活動之前,逐級報請局領導批準。報請批準的內容,應當包括圖書名稱、編輯出版目的、主要合作方或編撰人員、稿件審查辦法、出版社名稱、出版數量及時間等。圖書編著者署名,應當包括開展編輯出版活動時的職務名稱。
第五條由我局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編輯出版圖書,應由與圖書內容有關的司(室)將出資編輯出版工作方案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出資編輯出版工作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出版社名稱、圖書名稱、編輯出版目的、主要合作方或編撰人員、我局有關人員工作任務、出資數額和資金用途、出版數量及時間、出版物分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有關部門、文物系統和局機關內部的分配)及發行方案、我局有關人員勞務所得分配方案等。編輯出版的圖書,應當標明由國家文物局出資編輯出版。出資編輯出版合同草案等文件應由局領導簽發。
第六條本規定所稱圖書,包括紙質圖書、電子圖書和影(音)像制品。
第七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